资源描述
销
售
代
理
合
同
销售代理协议
甲方: 张家口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乙方: 张家口居正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位于张家口市怀来县金秋家园项目,合作事宜到达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销售范围
甲方以合法开发经营者身份,指定乙方为其所开发金秋家园项目独家销售代理企业。
第二章 委托代理有效时限
1、本协议金秋家园一期房源有效代理时限为 年1月1日至8月31日甲乙双方约定之日起,并签字盖章生效;(二期房源有效代理日期根据当时实际状况来定)
2、销售代理业绩衡量原则: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交纳购房定金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并交纳首期购房款,则视为乙方有效销售业绩。购房客户又退房,则销售业绩应予以对应扣减。
3、截止到 8月31日需完毕一期房源85%销售业绩,二期销售状况根据当时实际状况来定。
第三章 代理方式
甲方对乙方代理项目委托销售采用独家全权代理方式,即在本协议规定委托代理有效时限内,乙方作为甲方唯一委托上述项目销售代理商,进行本项目销售代理工作,甲方不再委托其他代理商销售或自行销售。
第四章 销售价格
1、销售价格经甲乙双方约定并一致认同制定金秋家园 1、2号楼基准均价为4200元/平米,开盘价格和各楼层实际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基准价格明细表:
一层:3980 二层:4380 三层:4580
四层:4380 五层:4180 六层:3880
2、乙方无权以低于制定价格(基准价格)进行销售,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甲方有审核销售协议责任,若甲方在销售协议上盖章、签字,则认为甲方同意以协议标明价格进行销售,甲方应按本协议有关约定向乙方结算代理佣金。
3、甲、乙双方同意,在销售过程中将根据市场状况,由乙方提出阶段价格方略,经甲方确定后由乙方实行。
第五章 销售代理责任
1、乙方定期参与甲方产品定位、业态设计、景观设计、商业经营等方面探讨会,提出建设性意见。
2、销售推广过程中所有广告及宣传资料必须符合项目实际状况并报经甲方同意。
3、乙方在代理期间,以甲方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客户进行该物业项目简介、实地考察、协议款洽谈等代理销售活动,并负责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统一填写原则,认真填写有关协议文本后交甲方审定。乙方在协议洽谈过程中对该物业简介必须如实,不得夸张、隐瞒和越权承诺。乙方对客户除销售资料外任何承诺都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列入销售协议。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而引起对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委托项目期间,应对所聘任销售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并注意销售人员仪表和销售现场管理。
5、乙方定期(每月一次)向甲方通报当月销售状况及指标完毕状况。
6、详细权责:乙方负责客户接待,项目简介,签定购房协议,向客户收取贷款资料,催收购房款。并负责对购房协议条款向购房者作出合理合法解释。
7、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客户个人住房按揭手续。
第六章 甲方提供销售条件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文献: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号;
(2)、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7)、有关该项目所需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外型效果图、平面图、楼层平面组合图、尺寸图、地理位置图、装修原则、交房原则、电器配置及阐明、有关面积数据表、与客户签订协议、协议等等。
2、甲方负责乙方销售过程中工商、税务、城管等政府部门对外协调工作。
3、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实际进展状况,保证工程质量和交工日期。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5、甲方应在乙方代理销售期间指定专人收取定金及购房款项,及销售面积、金额对账确认并办理结算手续,销售协议审定及商品房立案等售后工作。
6、提供装修完毕售楼中心,并使办公设备到达办公条件。
7、甲方负责配置1名财务专人和1名贷款专人。
第七章 有关销售推广费用
1、本项目宣传推广费用和印刷物料费用由甲方负责,设计方案由乙方提供。
2、售楼中心办公桌椅、电脑、打印复印机、热线电话由甲方承担。
3、售楼部发生水电费、取暖费、办公电话费及办公耗材由甲方承担。
4、售楼部需要到周围村镇派单时,所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商品房买卖协议》文本或是网签协议打印纸由甲方负责到房管局指定部门购置。
6、乙方筹划人员、销售人员工资、佣金、奖金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章 代理佣金及支付
1、甲方委托乙方销售物业建筑面积分别合计为:金秋家园一期住宅约 84套,一期商业、地下室、车库、住宅房详细以双方交接数据为准;二期商业、地下室、车库、住宅房以当时实际数据为准。
2、佣金:在代理期内乙方完毕一期房源85%销售业绩时,乙方基础佣金比例按销售总价2.2%提取;乙方每月先期按销售总价1.8%结算提取,代理期届满时乙方完毕85%销售业绩时,差额部分甲方一次性补齐给乙方;代理期届满乙方未完毕85%销售业绩,则差额部分不得提取。
乙方每月提取佣金按甲方账户当月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佣金发放时间为次月5号之前(每月最终一天与甲方财务核算台账)。
3、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甲方应保证委托乙方销售面积总量,甲方抵账房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并按摄影应佣金比例当月结算佣金;所有甲方内部人员、关系户购置房屋所有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并按摄影应佣金比例当月结算佣金。(此条款请甲方根据实际状况确认,与否需要?)
4、溢价提成:在销售进展顺利状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并经书面认定后,
可根据市场状况合适提高市场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与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基准价格溢价部分提成比例住宅部分为:
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300元/㎡以内,超过部分甲方分70%,乙方分30%;
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300元/㎡以上,超过部分甲方分80%,乙方分20%;
实际销售价格与甲、乙双方共同计划销售价格溢价部分提成比例商业部分为:
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超过部分甲方分60%,乙方分40%;
(销售溢价提成支付方式及时间:与每月销售代理佣金同步支付,即:本项目正式销售后,甲方于每月5日前核算乙方上月销售业绩并支付上月应付销售溢价提成予乙方。)
5、保证金:本协议签约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本项目销售代理50万元保证金,乙方代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乙方若无违约情形,则甲方应将该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若未能遵照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签订所有有效补充文献规定责任,均视为违约。违约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
(1)、任何由有关工期进度、房屋质量、配套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延期交房或是其他原因引起客户与企业纠纷,其后果由甲方独自承担。
(2)、无合法理由,甲方如未准时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每超过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月佣金总额1%滞纳金,如甲方30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应得佣金即视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应支付本协议规定总销售额0.5%违约金,并全额支付乙方已销售房屋应得佣金。
2、乙方:
(1)、乙方不应私自进行甲方书面宣传资料范围以外承诺,经法律裁定后,属乙方责任,视为违约,由此引起客户与企业纠纷费用及退房费用由乙方承担。
(2)、销售房款由甲方收取,乙方不得有任何理由采用挪用行为,否则视为违约,并且追究乙措施律责任,并由甲方终止乙方销售权,并追究有关责任,追回挪用款项。但若甲方授权,乙方可收取客户小定金(1000元以内)予以留房,时间不超过3天。
(3)、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本协议规定销售楼宇以外任何商业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十章 其他条款
1、双方以诚信原则共同增进本项目销售,并共同讨论处理销售中困难,本协议有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处理,并采用以书面方式签定补充协议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同意项目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和一次性付款两种。如发生客户退房,乙方须提前报甲方并在同意后由甲方财务部门退客户房款,并向客户退款中扣除甲方已付乙方销售佣金。
3、由于甲方原因,如工程质量、竣工时限及道路、绿化、景观、物业等原因影响乙方销售进度,则甲乙双方重新调整有关指标,并不视为乙方过错。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销售工作,应协助乙方尽快熟悉项目,并有义务审核客户所定房号不发生误定或反复销售。
5、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失效。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处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如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订页)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签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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