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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 )民诉字第 号
委托方: (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受托方:(律所)
地址:(地址)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特委托(律所)的律师代理,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或实习律师)为本案的 审(或仲裁)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该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裁决、调解、和解、撤销诉讼),执行案为执行终结。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全面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如有隐瞒重要情节、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取费用不去退还。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同时,在需乙方调查取证时配合乙方的调查工作。
3.甲方在其代理律师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不一致时,有权直接向法庭表达自己的观点。
4,甲方应自行保管证据原件,如因案件需要,确需由乙方律师暂时保存,其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收案款的具体内容为:代办收取案款的法律手续,并不包括将案款收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名下,也不包括转移支付费用的行为。如因案件的需要,甲方仍决定委托律师办理上述事务时,其风险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如约定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继续担任代理人执行代理事务。
2.乙方律师有义务在法庭上或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在办理与案件相关但属本合同以外的法律事务时,有权与委托人协商另行约定补充协议。
第五条 合同的终止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案件的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履行,可以另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下列内容的第 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2.一般代理。
3.其它特定授权。申请执行、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七条 律师费
根据双方自愿协商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律师费人民币 元,交费方式为:
实际支出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实际支出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实际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资料费、国际长途通信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必需费用。
4.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结清上述工作费用。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委托方为自然人的,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为生效条件。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或实际支出费用的;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无故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双方确认对本合同的内容中既未约定又无法律规定的,以乙指定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涉及本合同的相关事务,协商不成可起诉到乙方所在地法院。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另补充文本 。
第十四条
本合同制作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律所)
代表: 代表: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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