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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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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耐驰汽车黑匣子独家经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协议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销售安耐驰汽车黑匣子产品(以下简称:合同产品)及其配件、选件,以及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授权和认可 01 按照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作为省贵州省 地区_______市(县) (以下称经销区域)合同产品的地面销售经销商,乙方接受这种委任并承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这种委任之下的所有约定义务。 1.02 乙方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和市场推广,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市场推广及其他行为。 1.03乙方在其被授权的经销区域内应保持足够的销售力量;对面积较大的经销区域,乙方 应通过设立分支营业场所或设定分销商保证对该区域的销售覆盖。 第二条 独家经销权 2.01甲方严格执行独家授权。 2.02甲方为维护市场的价格体系和独家经销体系,一次性收取乙方人民币 贰仟 元作为市场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否则,视乙方放弃独家经销权,本合同不生效。 2.03如果乙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被甲方扣除部分或全部市场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扣除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被扣除金额汇至甲方指定帐户,以补充乙方市场保证金之不足,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独家经销权,并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 销售目标 3.01 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经销商,应在经销区域内按甲方销售策略销售,并尽最大努力销售甲方产品,完成每月目标销售量。每月25日至月末,甲方将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下月的目标销量。 3. 02本合同首批订货金额为 万元。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在甲方通知乙方订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批订货,否则,甲方视乙方放弃独家经销资格,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 3. 03为确定实际销售量之目的,乙方应于每月25日之前据实向甲方提交库存记录,包括乙方截止于该25日前的所有“产品”库存的全部记录。上述纪录应标明产品代码。该库存记录被视为核算实际销售量的依据。本合同项下提及的“实际销售量”均以上述标准确定。 3.04 合同期限内,乙方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当月销售目标量,则视为乙方无法全面履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退还保证金。但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四条 订货及交货 4.01 乙方订货时应向甲方传真订货单,订货单应有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每份订单均构成一份独立的有效合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视为对该订单合同的有效补充,订单中未作约定的事项,以本合同为准。 4.02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货款(指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货。甲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03 运输及运费计算:乙方同意甲方指定的物流公司、运输方式为乙方发货,甲方发出货物运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如要求提供其他运输服务,则应在订货单中事先声明,并须承担全部运费。 4.04 乙方收到货物后,必须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如有问题,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乙方对货物数量、质量等没有任何异议,若出现任何问题,甲方将不负责任。 第五条 价格与价格保护 5.01 合同产品价格体系,乙方有责任为该价格资料保守秘密。 产 品 名 称 全国 统一零售价 县级订货价 经销商订货价 精英版(AN007+黑匣子) 3580元 2800元 2950元 专业版(AN88+黑匣子) 2980元 2380元 2480元 黑匣子 2380元 1750元 1850元 5.02 乙方每月25日之前或接到甲方要求上报库存的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需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甲方上报库存报表,并同时提供其库存产品的序列号及数量,并保证其库存报表的真实性。 5.03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订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低于或高于规定价格销售。即乙方供应给下级经销商的产品,应按照甲方制定的经销价格销售,供应给终端消费者的产品,应按照甲方制定的零售价销售。  5.04 乙方或乙方下级经销商若有违反甲方制订的价格政策的情况发生,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包括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市场保证金、停止供货、取消价格保护、直至取消乙方代理权等在内的处罚措施。 第六条 市场推广及市场保护 6.01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的销售模式开拓市场。 6.02甲方严格执行区域独家销售的政策。乙方只能在授权区域内销售产品,禁止跨区域 销售。甲方在发货前在产品中设置经销商信息或登记产品的条码信息,乙方如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将其名下的产品在其被授权区域之外渠道或终端销售则视为违规,乙方需以实际的成交价格回购违规销售的产品,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或者全部市场保证金直至取消乙方独家经销权。 6.03乙方应监察其被授权销售区域内的违规销售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有义务对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乙方若发现本地区有来自其它渠道的产品,应立即了解有关销售商、产品来源、产品序列号、数量等相关证据,并立即向甲方书面通报。甲方接到乙方通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给出书面处理意见。 6.04甲方对违规情况处理的一般原则: (1)如果确认为违规,甲方将向违规方及受害方下达处理意见。 (2)受害方应立即根据处理意见规定的数量及金额购进违规产品。(受害方按甲方处理意见购进违规产品的,其购进产品的金额以违规方在甲方留存的市场保证金总额为上限) (3)违规方必须立即按上述金额向受害方购回违规产品,并向受害方支付同等额补偿金, 同时,甲方视情况扣除违规方部分或者全部市场保证金,直至取消独家经销权。 (4)若违规方不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所做的处理,则视为违约,甲方将取消其经销权并 保留追究违规者违约责任的权利。 (5)甲方对违规方扣除的市场保证金全部给予受害方,但受害方必须将之用于当地广告宣传。 (6)若违规方及受害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尊重其解决办法并承诺不追究违规方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 8.01 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明确知悉 “安耐驰”等是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乙方仅可在销售和宣传甲方产品时,以商标权人认可的方式使用上述商标。 8.02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尊重合同产品的知识产权,对于与合同产品相关的著作权、标权、专利权和内部软件、使用界面以及商务资料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指导加以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合同产品及其包装进行改变,不得随意加贴其他标识,不得将合同产品的商标、商号、标识及包装等用于其它商务活动。 8.03 对于乙方的任何错用或侵权,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 8.04 乙方有义务对从甲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双方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而终止。 8.05 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经销商,有义务在其经销区域内积极维护甲方知识产权,对他人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书面通报甲方。 第八条 维修和技术服务 9.01 安耐驰黑匣子生产厂家承诺对乙方订购的产品提供国家规定三包服务 。 9.02 安耐驰黑匣子生产厂家将采用各种方式定期为乙方提供有关产品的技术信息,并建立用户热线咨询电话,以便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9.03 作为甲方独家经销商,乙方应同时承担向其经销区域内产品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乙方应按《产品保修卡》中承诺的义务对产品用户提供维修及其他服务,并处理用户投诉等问题。 9.04乙方同意进入安耐驰黑匣子产品的全国联保体系,必须承担甲方最终用户的产品升级及维修服务。 9.05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设立客户服务机构,具体事项另行约定。 第十条 合同期限及终止 10.0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在约定时间收到乙方市场保证金及首批订货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 日。 10.02 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终止本合同。 (1) 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2) 任何一方进入清算程序或者宣告破产;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 一方在公众场所、传媒攻击对方的形象和声誉; (5)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争议与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 12.0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02 双方确认本合同为保密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2. 03 未定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约定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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