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碎石材料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使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高速建设工程指挥部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目的和背景条款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 工程所需的 工程碎石 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 材料交货地点、供货期限2.1交货地址: 高速工地建设现场_ 2.2供货起止时间:_20 _年 _月_ 日起至整条高速需要提供碎石材料供给的工程全部结束。第三条 供应要求及价格3.1 价格:由我公司供给的所有碎石材料价格均以市场价格为参考;并跟随市场价格波动,最终的供货数量,材料造价
2、,按最终与施工方形成的供货价格进行结算。3.2 上述所涉及的价格为到货价,且是综合单价。含运费、装卸费、税款。跟随市场价格变动,按市场价格的增减而增减。第四条 结算和资金支付条款4.1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乙方确定专用账户,甲方采取代购代付的转账汇款方式付款到该账户,不支付现金。4.2 在合同签订并得到双方一致认可后,甲方应参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相关文件及高速公路相关施工方案向乙方支付备料款项。配料款项数额按业主方要求的备料数量进行划拨支付。4.3 材料一旦送达工地,施工方应指定专人在发货单上签字作为收货确认,有关材料质量、数量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办理,最后结账时,乙方必须持此联与材料科进行对账确
3、认。4.4 每月 25 日前,供需双方对上月供应量进行核对,并办理有效签字手续。4.5 付款期限: 当月的货款于当月月底 按 100% 支付。第五条 质量标准和验收5.1乙方应对供应材料的质量及数量负责。5.2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和行业有关标准,符合业主要求。5.3 乙方负责将所有涉及整条高速路面工程的碎石材料及供货方的产品进行抽样并送检,在得到甲方认可后由我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方案通过后即所有的碎石供给均按照乙方提供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甲方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乙方的实施方案,保障方案顺利实施。5.4 所有送达工程现场的碎石材料数量按实际计重进行操作与统计。第六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6.1甲方应
4、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在当月下旬提供次月的整体要求与计划给乙方。如遇急需用料时须提前 37 天向乙方提供供货计划及相关具体要求,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6.2甲方应对各施工方提出严格要求。乙方按时送达材料后,施工方(收料方)需配合我方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按我公司统一票据验收。第七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7.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应材料,如遇不可抗因素无法按时完成供货要求,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方案,乙方负责具体落实。7.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7.3 乙方应遵守施工工地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负责乙方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第八条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条款8.1 在所有与碎石有关的相关
5、工程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之前,甲方应严格敦促各施工方尽早与乙方签订砂石购销合同。如出现因施工方不予配合所造成施工进度及各项准备工作无法顺利展开的情况,施工方应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负全面责任。8.2每条运输路线乙方将事先派专人考察,以安全为第一原则,近路优先。由于很多乡村道路狭窄,不堪重负,隐患颇多。选择运输路线时,能走高速主线尽量走高速主线运输,由业主方(甲方)与施工方协商。8.3 双方约定所有供给材料在运达甲方指定的备料场地之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沿线备料场地的秩序维护以及与当地关系的处理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8.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联系方法和相关责任人员名录以书面
6、呈送指挥部各责任部门为准,如发生变更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9.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0.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单位地址:_ 单位地址:_电话:_ 电话: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帐号:_ 帐号: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报表、国税申
7、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
8、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
9、,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