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十二xx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指引(试行)(xx年7月30日发布)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检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检查评估实行现场检查与查看书面材料相结合、听取群众意见和村(居)委意见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法律顾问检查考核内容包括村(居)干部与群众评价、工作日志与台帐、服务时间、工作统计与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内容
2、。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详见附件1:xx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评价表)。第五条 基层干部与群众评价内容,分值20分。主要包括村(社区)干部和群众以及所在镇街司法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评价。第六条 工作日志与台账,分值8分。主要包括法律顾问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日志一村(社区)一卷、一事一记、一次一记,法律顾问对工作日志中反映当地法律需求的有关情况、状态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见。第七条 服务时间内容,分值55分。主要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不少于8个小时),为村(社区)组织、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每个季度至
3、少为当地举办1次法制讲座,对当地村(社区)干部、群众、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第八条 限时服务内容,分值10分。主要包括;接到村(社区)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要予以答复;村(社区)法律顾问随时接受村(社区)组织和群众的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第九条 工作统计和信息报送内容,分值7分。主要包括:统计报表是否真实和按时报送,是否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等。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镇街司法所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7
4、月中旬和第二年的1月中旬前进行,分别检查村(社区)法律顾问上半年和下半年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辖每个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的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结合考核量化标准确定分数。检查评估结果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村(社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议,按照xx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支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补贴。第十二条 半年检查评估结果低于60分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两次检查评估均低于60分的,不再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协议;检查评估结果为
5、60到75分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警示谈话。每年两次检查评估均低于75分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协议。第十三条 年度两次考核结果均为90分以上的为优秀,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将优秀法律顾问的名单及事迹报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表彰。第十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加强管理,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接受检查考核工作中向司法行
6、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取消该律师参与服务村(社区)的资格并报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村(社区)法律顾问属于跨地区支援的,还应当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出现两宗以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出处理。第十七条 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地市司法局应将名单报送省厅律师管理部门记入其个人不良记录档案。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详细量化考核标准,报省司法厅备案。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xx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评价表律师姓名服务村(社区)服务日期(月)本期法律服务主要内容服务村(社区)评价司法所评价备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