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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职工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财产,保守商业秘密,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施奖惩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通过奖励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向上,通过惩戒使责任者受到教育,营造“奖优罚劣”的工作氛围,鼓励广大职工为集团公司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职工的奖励分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次性奖励;按集团公司文件规定的专项奖励;在集团公司以外相关单位代表公司参加竞赛或评比中获得荣誉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在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成绩突出且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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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技术改造、重点新产品项目投资费用申报,享受国家对企业优惠政策方面成绩突出且经济效益显著的;
(三)在质量﹑安全、环境、设备管理中成绩特别显著的; 为防止和杜绝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使集团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在为生产服务中,技术(业务)精通,服务质量优良, 受到职工或用户一致好评的,在售后服务中,积极维护集团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形象的;
(五)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舍己为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或者在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检举违规、保障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等方面业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利益的或为公司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在完成生产任务、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原材料,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
(八)在抢险救灾、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公德中表现突出,为集团公司赢得较高声誉或被市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的;
(九)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中,不讲条件,不计报酬,勤奋工作,成绩特别突出,或受到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授予荣誉称号的;
(十)在研究改善操作方法、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或在经营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
(十一)不属于上述内容,但工作业绩突出,集团公司认为应该奖励的。
第七条 按集团公司文件规定的专项奖励,奖励标准以文件规定为准。
(一)在生产工艺、技术研发活动中,获得科学技术成果和专利推广的,按集团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和专利推广奖奖励办法〙进行科学技术奖励;
(二)在质量管理活动中取得成果的,按集团公司〘QC 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进行质量管理奖励;
(三)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奖励;
(四)在设备管理活动中,被评为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红旗设备的按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五)公司针对生产经营开展的专项活动规定的奖励。
第八条 在集团公司以外相关单位代表公司参加竞赛或评比活动。获得显著成绩,受到表彰的;以及获得总公司、市级及以上政府单位荣誉称号的,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个人奖励
奖励级别
主办单位
奖励金额
说 明
国家级
国家级
10000 元
国家各部委
5000 元
省级
省委省政府
5000 元
省工会
2000 元
陕西省相关技能竞赛获奖选手
1500 元
工会其他奖励
省部门
800 元
市级
市委市政府
1000 元
市工会
800 元
市各部门
300 元
股份公司级
股份公司
1000 元
**技能竞赛获奖选手、**
青年岗位能手
500 元
股份公司其他奖励
团组织
团中央
5000 元
中央企业团委、团省委
2000 元
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中央企业技术
能手、陕西省青年岗位能手
1500 元
中央企业优秀团干部、陕西省优秀团干
部
陕西省国资委团委
500 元
团市委
股份公司团委
集体奖励
奖励级别
奖励金额
说 明
省部级以上
200 元/人
4 人及以上按集体奖励标准奖励,4 人以下参照相应级别个人奖励进行奖励
中央企业团委、团省委、省工会
100 元/人
股份公司、省各部门、市委市政
府
50 元/人
(一)获集团公司以外奖励的,如果评奖单位已进行了奖励,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再奖励。同一事件,按就高原则只能奖励一次。
(二)同一文件中出现不同档次的表彰荣誉,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对应奖励标准之下划分档次进行奖励。
(三)对公司声誉具有良好影响,但不属于上述奖励范围内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奖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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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活动的一次性奖励,由各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奖励事实,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审批;
(二)按文件规定的专项奖励,由相关单位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签发;
(三)集团公司以外相关单位竞赛或评比中获得荣誉的奖励,由相关单位提供获奖文件,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签发;
(四)申报上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由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推荐,经公司党委签署意见后上报;
(五)职工获得奖励的相关资料,由相关单位负责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 惩戒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职工惩戒分为:过错记分、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降职或撤职。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过错记 1 分:
(一)违反生产工艺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般质量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和人身轻伤事故(事故分级由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确认)的次要责任者;
(二)不遵守门卫管理制度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四)在集团公司禁止烟火区吸烟或引火的;
(五)在集团公司组织的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高技能人才评价中,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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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私自为外单位或个人干活 的;
(七)不遵守职工宿舍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过错记 2 分,同时根据违纪情形及影响程度可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生产工艺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般质量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和人身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二)违反集团公司〘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制度,以及涂改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工作中酗酒、赌博或滋事妨害他人工作或影响生产秩序的;
(四)班组管理混乱,分配失衡班组的工长;
(五)未经集团公司同意私自用工的单位第一管理者及责任人;
(六)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一次;
(七)擅自改动或损毁集团公司信函、布告、通知等;
(八)故意消极怠工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过错记 3 分, 同时根据违纪情形及影响程度可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生产工艺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人身重伤事故的次要责任者;
(二)未经允许利用公司技术、设备、材料等从事有偿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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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作伪证、写匿名信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不服从分配或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上级指派的工作;
(五)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六)岗位变动时,工作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过错记 4 分,同时根据违纪情形及影响程度可给予记过处分:
(一)违反生产工艺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废品或造成设备、损坏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等,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责任者;
(三)主管人员明知下属过错、舞弊有据,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四)包庇和怂恿违纪行为或在组织上调查核实时提供伪证的;
(五)造谣生事、散播流言使集团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六)利用集团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集团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过错记 5 分,同时根据违纪情形及影响程度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生产工艺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的次要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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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严重败坏集团公司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决定和有关规定,无理取闹,干扰集团公司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四)未经集团公司同意私自用工,造成质量、安全、交通、设备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的单位第一管理者;
(五)虚报业绩、隐瞒问题、损毁、涂改重要文件,给集团公司声誉、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过错记 6 分,同时根据违纪情形及影响程度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生产工艺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财务及资金管理混乱,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违规预付、超付资金或担保等,造成损失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及相关责任人;
(四)因违法活动给集团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受公安、司法机关审查;
(五)殴打同事、上级或相互殴打者,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第十七条 过错记分不限于以上条款,未涉及事项的过错记
分由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于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过错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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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者,在给予以上惩戒的同时,也可给予降级或降薪、降职或撤职处理。
第十八条 一年内,同一违纪行为受到二次以上惩戒时,在累计过错记分的基础上追加 2 分;不同违纪行为,在累计过错记
分的基础上追加 1 分。
第十九条 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达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按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按集团公司〘工作责任追究规定〙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被追究工作责任的相关人员,在调查取证、核实损失,认定责任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相关会议研究确定惩戒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过错记分程序
(一)各单位发现职工违章违纪行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各职能部门调查、核实违章违纪事实,并依据本办法提出单位处理的建议;
(二)对于质量、安全、环境、设备事故等违纪事件,各职能部门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上报的证实性资料和处理意见,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给予过错记分。职工受到过错记分惩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四)职工过错记分期限,从证实职工违纪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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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分程序
(一)职工受行政处分,由相关单位依据事实调研、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二)人力资源部依据审核事实和相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在征求集团公司工会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经总经理签发生效。并由人力资源部将相关资料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所受过错记分或行政处分存在异议职工,在收到过错记分或行政处分通知后十日内,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集团公司尚未做出改变原过错记分或行政处分决定以前,仍按通知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受到过错记分纳入薪酬调整、一次性奖励、年终效益工资清算、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劳动合同管理等考核中。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 30-80%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赔偿数额较大时,可分月扣除,但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宝鸡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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