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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科技领军人才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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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 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加快成长,助推园区新兴产业发展,设立园区政策性天使投资专项资金。根据《园区工委关于xx工业园区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5〕28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政策性天使投资专项资金通过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下属园区领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军基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发挥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重点对园区云计算、纳米技术应用、生物医药以及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且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的园区科技型企业,给予天使投资支持。 第三条 领军基金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投资退出后回收的资金进入领军基金循环使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对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领军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领军项目、领军成长项目最高不超过65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支持,给予领军孵化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支持。对园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投资,另行商议决定。 第五条 创新领军基金运作模式,以领军基金为主要出资人,试点合作设立市场化运作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以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为重点的园区创业企业。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六条 领军基金重点与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合作,委托参股子基金(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及符合相关部门备案要求并进行联合投资的市场化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基金)实施相关股权投资谈判、投后管理、退出等业务。托管机构、合作基金不得将上述业务进行转委托。 第七条 加强与托管机构、合作基金的合作,重点推荐托管机构、合作基金参与园区科技领军人才评审,了解参评人才、项目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专业评选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需政策性投资的园区科技型企业,托管机构、合作基金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结合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合作协议与领军基金后续出资的考核标准,形成投资建议书,以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投资价格。 第九条 领军基金根据投资建议书,向决策委员会提交决策建议。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领军基金与园区科技型企业签订投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完成国资评估、备案程序,实施出资。 第十条 原则上领军基金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不超过30%,不控股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被投资企业涉及领军基金二次出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时,在完成决策委员会备案后,按照国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合作基金、托管机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服务。 第十三条 领军基金与合作基金、托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委托管理的职责、权利、义务。领军基金向托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投资收益分成。具体管理费、投资收益分成比例另行制定。 第四章 投资条件 第十四条 园区科技型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可由领军基金提出申请,通过专题会议,确定取消企业申请投资资格: (一)投资前团队核心人员出现变化,原始股东退出; (二)领军申报人自有资金出资额低于认缴出资金额的 30%或30万元;注册资本未足额到位; (三)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重大风险; (四)违反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合作协议的条款约定; (五)领军申报人在领军人才企业中持股相对过低; (六)领军申报人股权存在第三方质押等情况; (七)团队薪酬期望过高; (八)团队内部矛盾; (九)其他潜在的法律诉讼、知识产权风险及合作基金、托管机构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事项等。 第十五条 建立领军基金投资定期会商制度,由科技发展局、领军基金、招商部门、科技载体共同确认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可行性。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原则上自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发文之日起1年内完成,具体期限以签署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为准。 第五章 投后管理及退出 第十七条 领军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八条 领军基金为被投资企业单一投资人或为外部第一大股东时,试行投资资金银行监管模式。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合作基金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每半年度结束后60日内、每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领军基金报送投资企业投后管理报告,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告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情况、投资估值情况以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等。领军基金将托管机构、合作基金的投后管理报告定期上报决策委员会。 第二十条 被投资企业应接受相关合作基金、托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约定期限,向托管机构、合作基金递交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变更及项目进展报告等。对弄虚作假、挪用或恶意骗取领军基金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园区科技发展局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追责,收回投资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企业、个人的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领军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在企业下一轮融资时退出。领军基金可按照市场化方式,向创业团队、托管机构、合作基金、其他投资人等出让相应所持投资股权。托管机构、合作基金应制定投资退出方案,经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实施投资退出。退出价格可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确认的企业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确定,根据国资相关规定实现退出。 第二十二条 投资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失时,由托管机构、合作基金制定资产处置、解散清算方案,报决策委员会决策后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财政局、科技发展局建立领军基金绩效评价和管理制度,实现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领军基金有权取消托管机构、合作基金的委托管理关系,必要时依法追究托管机构、合作基金的相关责任,托管机构、合作基金和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将向社会公示,记入信用档案: (一)与被投资企业恶意串通,骗取领军基金资金等违法情况; (二)出现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并造成领军基金损失; (三)托管机构、合作基金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 破产; (四)托管机构、合作基金一半以上核心管理团队关键 人员产生变动; (五)将托管资产用于担保、贷款质押等用途; (六)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终止委托管理的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不再继续承担委托管理的托管机构、合作 基金应将所有投资档案材料、托管资产移交领军基金或领军基金指定的机构持有,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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