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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东深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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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节 商务条款1 房屋座落、面积、用途及交房条件 1.1租赁房屋地址: 1.2租赁面积: (以下简称租赁物); 1.3交房条件:配套设施见附件交接清单,以现状交付租赁物给承租方; 1.4本租赁物的约定使用用途为 生产制造 工厂。厂房额定荷载500kg/; 1.5承租方保证利用租赁物从事1.4款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活动,租赁物的使用符合环保、消防、卫生及安全规定。承租方如需转变租赁物使用用途,须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负责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与从事生产经

2、营活动所需的全部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2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自 2016年1月1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即 年);免租金装修期: ,免租金装修期计收 管理费、电梯使用费及水电费;自 年 月 日开始收取租金。2.2在承租方依第4条缴纳履约保证金、用电保证金及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前提下,承租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日到出租方处办理接收租赁物的手续。逾期不接收的,构成承租方违约。承租方逾期30天仍未接收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所有保证金抵作违约金。3 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等及结算时限3.1 租赁物租金:按第1.2条所载租赁面积计算:租金单价每月 元/,合计租

3、金为每月 元。3.2 承租方应缴租赁物综合管理费单价每月 元/,合计综合管理费每月 元。租赁物内的保安、卫生由承租方负责;公共区域由出租方负责管理。3.3 承租方应缴电梯费(含折旧、维护、年审费用) 元/月。承租方使用电梯时,必须有专人持证(电梯操作上岗证)上岗操作,如因使用不当及其他人为原因损坏电梯,修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4 水电费、供电设施及线路维护费:水费(含排污费,下同): 元/m3(另加2%的水损)。电费:出租方为租赁物配套的变压器容量、实际发生电量按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执行。出租方按 元/度及实际发生电量计算,收取供电设施及线路维护费。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报停出租方所配套的变压器。

4、若遇政府、供水、供电单位调整价格,则作相应调整。 3.5 承租方须于每月10日前,向出租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当月租金、综合管理费、电梯费及上月水电费、供电设施及线路维护费等。3.6 以上租金标准、综合管理费等,是按合同签订日,东莞市土地税、房产税、有关规费的实际征收情况制定。租赁期内,若遇政府调增有关税收、规费征收标准,出租方有权相应调整租金及综合管理费用或新增其他费用。只要上述调整不是单独针对某一租户,承租方应予接受。 4 保证金4.1 履约保证金:承租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元(按照合同最末月租金和综合管理费标准的总和,收取两个月的履约保证金);4.2 水电

5、保证金:承租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 / 元水电保证金。水电保证金滚动调整。若上月水电费高于已缴交水电保证金,则出租方有权在次月10日前,按承租方已缴交水电保证金与上月水电费额的差额,向承租方补收水电保证金;若上月水电费少于已缴用水电保证金,水电保证金不调整。4.3 员工工资保证金或浮动抵押担保:对承租方实际投入的机器设备总值(以发票、采购合同等为依据,并以此等机器设备按第12条约定设定浮动抵押担保),出租方有权评估其设备的处置价值。经出租方评估后的机器设备处置总价值须高于承租方全体员工两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暂按不低于8000元/人,出租方有权随人工成本的变化上浮)及承租方峰值

6、月用电费用的合计金额。如承租方员工工资总额及用电费用评估超出前述设备的处置评估价值,或出租方认定存在工人工资发放风险时,则出租方有权按每增加一名员工增补8000元(出租方有权随人工成本的变化上浮)的标准,向承租方增收足额的工资保证金(或等额的境内商业银行工人工资保函),或承租方及时增加投入等值设备(经出租方评估后的机器设备处置价值);应增补员工工资保证金的人数由出租方随机现场核实,由承租方(管理代表)现场确认。4.4 保证金清退条件:本合同租赁期满,承租方如约履行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全部员工无劳资争议,撤场后的拾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上述各项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应付未付的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

7、电梯费、供电设施及线路维护费、退租后的厂房修缮费用、出租方代承租方垫付的其他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如有)后予以无息退还。 第二节 租赁权利义务5 房屋装修与修缮 5.1 由承租方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修及租赁物内设施(包括配电、供水、消防等)的维护、保养,承租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全部设施以良好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出租方。 5.2 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须正确使用租赁物,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及租赁物内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5.3 承租方如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装修改建并必须符合消防等管理规范,承租方自行办理消防及其他行政许可

8、审批手续,并承担因装修改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合同终止(包括租赁期屆满终止和提前解除终止)时,出租方有权选择要求承租方恢复租赁物原状,或要求承租方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并由出租方自主处置承租方绿化、搭建、装修所作添附物(如有该等添附物而出租方同意不拆除或要求不拆除,则该等添附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如出租方选择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而承租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拒绝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出租方则有权以承租方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扣抵或冲抵恢复租赁物原状所需费用,不足部分承租方仍须承担。6 安全生产和园区管理6.1 承租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9、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行政规章,并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6.2 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出租方对工业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工业区不受任何污染,环保、消防、安全不受任何威胁,不得损害出租方及工业区其他租户、任何其他人士的权益。承租方并须接受和遵守出租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按出租方整改通知要求将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工艺、措施整改到位。6.3 出租方提供租赁物的自来水消防工程设施,只包括消防管道、栓、箱、公共区域报警系统等,均以本合同签署时租赁物具备的原有设施及其状况为限,不包括租赁物室内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洒系统。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国家规定自行安装租赁物内室内

10、消防报警系统和消防喷淋系统,添加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验收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6.4 货物、原材料等任何物品均应有序堆放,不得封堵、占用、锁闭安全通道、逃生出口;不得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违规用火、用电、用气;。承租方违反本项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并有权按本合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要求承租方违约责任。6.5 出租方有权在经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租赁物,检查消防、安全、环保等情况及租赁物状况。承租方应建立和落实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责任制度,经常自查。如发现问题,承租方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消除任何有害环境、消防、安全的情形,并将结果向出租方书面报告;

11、如不及时解决,出租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入租赁物进行整改,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在发生任何紧急治安、灾害事件或消防、安全问题或出租方认为有较大隐患的情况下,出租方有权不经事先通知承租方立即进入租赁物,采取任何必要的对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如发生任何损失,由承租方或造成损害危险的第三方承担。6.6 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行政规章和出租方工业区管理有关规定。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于承租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租赁物周围其他客户的正常生产、工作或休息,所造成的责任、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和赔偿。7 租赁物供电 7.1 出租方随租赁物交付承租方

12、使用的高压(低压,如有)供用电设施,产权属出租方所有。因承租方向电力局申办供用电手续所签订的供用电格式合同,不改变该等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归属形态。承租方应承担使用该等供用电设备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用电风险,发生用电事故责任,由承租方作为直接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承租方使用不当、违规用电造成前述供电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修复、赔偿。 7.2 供电设施(变压器或低压供电设施等)的管理责任与租赁物交接一并移交承租方。承租方自租赁期限起始日起,需全额承担因配套变压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基本电费等),而不论承租方是否已办理变压器过户登记(即与供电部门直接签署供用电协议)。 8 合法经营 8.1 承租方从事生

13、产经营及商业活动,须持有租赁物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批准,依法纳税。承租方应在开业后90天内向出租方交验营业执照正本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维持其全部证照持续有效。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8.2 承租方需以本租赁合同作为场地证明用于办理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态的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等事项的,应由全体股东出具承诺书,明确承诺股东(或投资人)对本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或投资人)所设的经营主体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约定并履行本合同义务。 8.3 如承租方成立新的经营主体在租赁物经营,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并由承租方、出租方及该

14、新经营主体签署补充协议,确认该新经营主体与现在的承租方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已向出租方支付的所有保证金及其它权利义务均由新的经营主体承继。9 财产保险9.1出租方负责购买租赁物本身的财产保险,承租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己方财产、人员(包括进入租赁物的所有人员)的保险及其他应有的保险(包括公众责任险)。如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按责任归属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10续租和出租方产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 10.1 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承租方需要续租的,须提前在租赁期限届满日的叁个月前向出租方书面提出。但双方在距原合同期限期满60天前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

15、续租。承租方不续租的,需提前30日向出租方提交搬迁计划,经出租方同意后按计划搬迁;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双方签署续租合同前,出租方可经通知承租方后,带有意租用者到租赁物察看,承租方应予积极配合,提供便利。 10.2 如果出租方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合同对租赁物受让者继续有效。10.3 出租方出卖租赁物,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如将工业区整体或租赁物所在建筑物整栋或整层转让,承租方放弃基于工业区内的部分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如出租方转让与本合同租赁标的完全同一或出租方将租赁物所在建筑物内物业分层或分房间分割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承租方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收到出

16、租方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书面回复出租方,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属否同等条件,由出租方依价格、支付条件、购买方业务、信用等情况认定。 11 合同终止时的清场约定 11.1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承租方须于租赁期满之日或终止之日前(如为出租方通知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则为出租方送达该通知之日起满叁天前),按本合同第5.3条,将生产、办公设备设施等全部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清扫干净,将租赁物交回出租方。承租方逾期未搬离的,出租方可自行打开租赁物的门锁,进入收楼。其逾期未搬离物视为承租方抛弃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收入不足抵付处置费用的部分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留用的,无偿归出

17、租方所有。如承租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由出租方自行或聘请他人清理,承租方须承担清理该杂物所需的一切费用。承租方声明和保证逾期未撤离而抛弃的设施物品不含、也不涉及任何他人设施、物品或权益。如有,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12 浮动抵押担保12.1 承租方以置放于租赁物内的所有设备设施、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为本合同设定浮动抵押担保,如承租方发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投诉到政府部门或工业区,承租方不积极处理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或逃匿情形时,出租方有权在通知承租方后变卖租赁物内的全部财物(即浮动抵押担保物,含设备设施、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以变卖价款优先用于偿付承租方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和拖欠出租方

18、的所有款项(含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和已代承租方垫付的款项等)。承租方保证该被变卖的设备无第三者权利,即使存在有第三者权利,由承租方向该第三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12.2 前款浮动抵押担保物的确定:出租方通知承租方行使浮动抵押权时,承租方存放于租赁物内的全部财物(含设备设施、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可由出租方、承租方共同在场对浮动抵押担保物登记、清点并双方确认财物清单;承租方逃逸或者拒绝到现场确认财物清单的,不影响出租方自行确认浮动抵押担保物清单,视为承租方放弃确认权并放弃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对出租方提供的浮动抵押担保物清单的抗辩权(即书面登记清单未能反映的(或有)财物,出租方不承担责任)。12

19、.3 出租方实现浮动抵押担保物权、变卖浮动抵押担保物以合同约定的实现浮动抵押担保权的条件成就并通知承租方后即可实施,承租方可即时清偿所拖欠工人工资和出租方款项以终止变卖程序;亦可在场监督变卖进程,承租方逃逸或者拒绝到场的视为放弃在场监督的权利,不影响出租方实现浮动抵押担保权,承租方放弃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就此提出抗辩的权利。12.4 基于浮动抵押担保的约定和工业区管理等需要,承租方生产加工设备,如需搬离出租方工业区,须提前叁日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申报事由和清单,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并在出租方指定的人员监督下方可搬出工业区。 第三节 违约责任、免责条件与争议解决 13 违约责任一般条款: 13.1 因一

20、方违约提前终止或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当月租金标准叁倍的违约金。13.2 承租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或因承租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被提前终止(以下合称提前终止,下同)的,承租方应在合同提前终止日(因承租方违约致出租方提前解除的,合同终止日为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后第三天)前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支付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出租方收妥前述款项前,出租方有权限制承租方的相应价值的财物搬离租赁物,直至承租方付清违约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提前终止日起满10天,承租方仍未付清的,则出租方有权按12.3款规定实现浮动抵押担保权、以处置承租方相应的抵押财物所得价款抵付,不

21、足部分以履约保证金等冲抵,仍有不足的,出租方有权追偿。14 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构成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按第13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出租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出租方依据本条发出的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含向承租人约定联系方式送达、公告栏或物业所在地报刊公告)之日起生效,承租方对终止(或解除)有异议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1.1 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让或转借,该等活动视为无效; 14.1.2 承租方擅自改变租赁物约定使

22、用用途; 14.1.3 承租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出租方利益或公共利益; 14.1.4 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费和管理费超过30天;14.1.5 承租方拖欠其员工工资超过30天的; 14.1.6 承租方有污染环境的情形或妨碍消防、安全的情形; 14.1.7 承租方严重违反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或出租方工业区管理相关规定;或因违规或违法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他人投诉影响出租方及其工业区声誉的; 14.1.8 承租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且经出租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或造成出租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15 承租方非严重违约的处理15.1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造成租赁物损坏,应及时按出租方要求修缮

23、租赁物,承担因此而造成出租方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受损的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且每次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承租方未及时维修或按出租方要求维修的,出租方有权代为维修或请第三方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未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相关赔偿款项前,出租方有权限制承租方相应价值的财物出厂,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以处置该财物所得价款抵付相关款项。 15.2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水电费及各项管理费,出租方将保留采取停水、停电等相关措施的权利。承租方除仍须如数补交外,并须缴纳应交总额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租方须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

24、资。出租方可以采取停水、停电、限制出货等措施,直至承租方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时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拖欠其员工工资超过壹个月的,可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以承租方缴纳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代为发放承租方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及(或)按第14条处理。出现出租方代为发放工资的情形的,承租方须在出租方代发工资总额基础上另计20%违约金给出租方。16 合同终止后,逾期交还租赁物的责任16.1 承租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未能及时按第11条退还租赁物的,应按当时租金标准的双倍向出租方支付占用费。由此导致出租方对第三人违约的,由承租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17 免责条件 17.1 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

25、物毁损、造成各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7.2 下列事项非出租方及其雇员的过失或故意所致,出租方无须对承租方承担责任:17.2.1 租赁物任何部分的损坏,或公共设备设施或出租方在租赁物内设置的任何装置及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水满溢流,或沟渠满溢等造成承租方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17.2.2 公共设备设施或出租方在租赁物内设置的任何装置及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停止运作等造成承租方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17.2.3 租赁物的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供应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等造成承租方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17.2.4 出租物内财物被盗、被抢或承租方在工业区内(含租赁物内)遭

26、受不法侵害。18 出租方违约之间接损失免赔18.1 因厂房质量缺陷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租方未能完全履行租赁合同的,且未能完全履行租赁合同的事实系因出租方或其雇员的过错(过失或故意)导致,出租方对承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方对承租方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产量、利润、对第三人赔偿责任及其他间接或预期利益的损失)免于承担赔偿责任。19 争议解决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 通知20.1 出租方就本合同所称“通知”的送达方式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形式:书面通知当面送交承租方或承租方收件代表;书面通知留置在租赁物;书面通知邮寄或快递至

27、租赁物;书面通知在出租方工业区公告栏或租赁物出入口张贴;文字通知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承租方手机号、邮箱地址发送(过往已与出租方取得有效联系的);必要时可采取媒体公告。20.2 承租方就本合同所称“通知”的送达方式包括:书面通知由承租方签署(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法人公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送达出租方工业区管理办公室。第四节 合同文本效力与未尽事宜21 未尽事宜 21.1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由双方共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2 合同文本22.1 本合同文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2.

28、2 承租方逾期10天不缴纳第4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租方索偿损失。 22.3 如办理相关手续时,需签署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合同,双方应按规定签署。格式合同文本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规定为准。(以下无正文,为签署栏)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东莞市塘厦镇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

29、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

30、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

31、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

32、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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