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出租方):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合同号:_通用厂房租赁合同(协议条款)本合同的当事双方是:甲方: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张东路1387号16幢 邮编:201203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丁 磊委托代理人:殷 宏乙方: 上海彩盟软件有限公司地址:邮编: 201203联系电话: 60752620 法定代表人: _蒋敬洪_ 身份证/护照号码:_330724197603251413_ 联系方式: 60752620 委托代理人: 康燕 身份证/护照号码:31022519841218262X联系方式: 13564692131 第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通
2、用厂房事宜,签订通用厂房出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部分条款为通用厂房出租合同(协议条款)(本合同文本中简称“协议条款”)。第二条 乙方为从事 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及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出租上海市芳春路 400号1幢3层 室(在协议条款中统称“该房屋”,在本合同中亦称“厂房”),作为乙方工商注册登记使用。双方确认结算租金(使用费)的约定建筑面积共计18平方米,不再异议。甲方将尽力配合乙方完成在该房屋上的工商注册事宜,但双方确认,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上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本合同实际履行的天数承担相应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但不视为甲方违约。乙
3、方确认,签约时,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该房屋目前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确认并认可甲方有权向乙方出租该房屋,同意按照该房屋目前的基本情况承租该房屋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使用费等租金性质的费用及管理费。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租赁该房屋的租期为12个月,自2011 年 月 日起至2012 年 月 日止。第五条 该房屋的租金为每年15000 元人民币,管理费为每年1500元人民币。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 元人民币,用以保证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在乙方欠付租金、管理费等款项以及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从该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相应抵扣,并有权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没收该
4、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年租金、年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共计18000元人民币。乙方应按本合同将上述租金、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等有关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即: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张江支行,银行帐号:05523211020000557。第七条 违约方应承担的日违约金为50元人民币。同时,因乙方违约而致使甲方须根据甲方与该房屋业主上海虹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乙方还须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第八条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能耗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空调费、通讯费等)均由乙
5、方自行承担。其中,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用,根据有关公共事业服务提供方的收费标准计算,并由甲方根据合同要求每月向乙方收取。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租赁该房屋而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一方逾期交纳其应缴纳的相应税费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该逾期支付方自行承担,因而造成对方损失的,逾期缴纳方需同时向对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第九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年度租金、年度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后三日内正式向乙方开具入户通知书给乙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入户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视为甲方已经完全按约向乙方交付。第十条 如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乙方应在租期届满
6、或本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向工商等有关部门提出注册地址变更的申请,并于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注册地址迁出本合同租赁物业的工商登记手续,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条款第七条及标准条款第二十五条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本合同协议条款第七条约定的日违约金乘以本合同终止后三日起至乙方实际办妥注册地址迁出本合同租赁物业地址之日止的天数)。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如乙方未能支付当年度(第一年度)全额租金,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750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2、乙方知晓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及其权利限制状
7、况。如因下列原因之一致使乙方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向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双方结清相应费用,任何一方均无需就此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1) 因该房屋所在物业抵押权遭实现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2) 因该房屋业主拒绝出租该房屋或者该房屋所在物业,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3) 因该房屋业主将该房屋或者该房屋所在物业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拒绝继续出租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第十二条 本协议条款与标准条款共同组成通用厂房出租合同。标准条款中有与本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条款为准。编号: 版本/修改码:B/0 受控号: ZJJT/QR751-17-00-04合同号:_通用厂房租赁合同(标准条款
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上海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通用厂房事宜,签订本通用厂房出租合同。本部分条款为通用厂房出租合同(标准条款)(本合同文本中简称“标准条款”)。第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第二章 合同文件第三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1. 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出租的通用厂房平面图(附件一)2. 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二)3. 租赁物业管理公约(以下简称管理公约)第三章 双方法律地位第四条 甲
9、方系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第五条 乙方的相关情况见协议条款。第四章 厂房及租期第六条 本章内容见协议条款。第五章 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第七条 本合同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等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见协议条款。第八条 租赁期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将协议条款第三条所定厂房交还甲方并履行完毕本合同各项义务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不计息)。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仍未收到上述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使用的水、电、煤气以及通讯等的公用事业费用,将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合同及租赁物业管理公约的收费标准计收。第十条 乙方使用的停车位的具体
10、费用和付费方法按管理公约规定及实际实施情况办理。第六章 厂房使用第十一条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其所租厂房范围以外的部分;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不得改变其所租用厂房用途;且乙方保证在此厂房内从事的项目不会对周围及园区环境构成任何污染。乙方若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本合同协议条款第三条所定厂房,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称配套设施包括供电、供水、电讯、雨水排放、污水排放管线的接口及停车场所、区内道路、电梯、楼梯过道等。乙方不可以任何方式损坏配套设施;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如乙方未能及时修复,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安排他人
11、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 本合同协议条款第三条所指厂房仅用于乙方依照合同协议条款第二条所述用途自用,乙方不得将厂房的租赁权进行转让、转租、赠与、投资、合作、作价抵押、质押等其他用途。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实施上述行为,该等行为或者合约无效,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乙方如需对租赁的厂房进行分隔、装修和/或局部改建,以及安装设备、管道等设施时,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涉及相邻业主所属部位的,应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不影响其正常使用厂房。乙方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筑、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定,不得损坏租
12、赁厂房及其所在的通用厂房的建筑结构。政府有关部门、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出现的问题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如有违反本条约定,乙方应负责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若因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向该房屋业主承担的违约或者赔偿责任等。第十五条 乙方所租赁的厂房在使用期间与他方发生相邻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厂房的外墙和屋顶不得擅自搭建任何附加建(构)筑物。有关厂房公用部位管理、区内环境管理等工作均以管理公约为准办理。乙方在使用本合同所定的厂房时,必须遵守管理公约。第十七条 甲方需要在乙方所租赁的厂房内进行配套设
13、施作业的,应事先通报乙方;造成乙方机器设备损坏的,甲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第十八条 乙方在通用厂房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如需存放危险品应取得危险品的专项消防批准文件并取得甲方同意,否则不得存放在通用厂房中。如有违反,或对相邻业主造成影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拆除乙方自设的附属设施(如果有经甲方同意设置的情况),恢复房屋至甲方交房时的原状。甲乙双方在租赁期满之日后的3日内正式办理该房屋的退租交接。交接时甲乙双方共同核查该房屋及其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正常损耗外的损坏须照价赔偿。若乙方拒绝恢复房屋至甲方交房时的原状,甲
14、方有权自行恢复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拆除。相应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第七章 续期及合同终止第二十条 如乙方要求延长本合同租赁期限的,应在不迟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重新订立合同。双方在合同租期最后一个月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应在不迟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通知。第二十二条 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在乙方厂房租赁期满后无法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厂房的,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按违约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
15、格向甲方支付租金。第八章 违约第二十三条 除本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1. 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本合同协议条款第三条所定厂房;2. 未事先通报乙方而在乙方租赁的厂房内作业造成乙方机器设备损坏;3. 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第二十四条 除本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1. 损坏各类配套设施;2. 因其对厂房的使用或对建筑结构的改动而影响他方正常使用厂房或损坏房产;3. 未按规定将租赁厂房交还甲方;4. 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5. 未按规定时间装修和进驻的;6. 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 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违约金计算,
16、违约金将用以下计算方法得出的金额:1. 日违约金金额见协议条款;2. 违约天数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至纠正违约之日止的日历天数;3. 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违约天数。第二十六条 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核定。第二十七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付款币种为人民币。第二十八条 违约金、赔偿金至迟于违约方被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偿付;违约事实于偿付当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续的,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当月月底以前付清。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先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不足部分,乙方仍应按
17、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第二十九条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或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它款项超过30天,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视乙方具体违约情形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无偿收回厂房,乙方同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公用事业费超过60天,甲方有权通知物业公司对乙方采取停水、停电等停用措施,乙方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三十条 如乙方要求提前退租,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在按时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另承担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在甲方出具书面同意函或双方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后,本合同终止。
18、第九章 其它第三十一条 在租赁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交由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款与协议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共同组成通用厂房出租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
19、代表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就,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确认:在签署本通用厂房租赁合同时,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有关责任或权利限制的条款并就本合同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甲乙双方达成的修订和补充(如有)已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的“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中列明。经充分审阅并与甲方协商讨论,乙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协议条款和标准条款)和相关附件均无疑问或异议并对本合同乙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双方签署:甲方: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盖章:乙方:上海彩盟软件有限公司 代表:盖章:签署日期:签署地点: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通用厂房出租合同 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