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铺租赁合同(草稿)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泉润·书香苑1—2层商业用房出租事宜,自愿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内,除为了配合文义所需而要另做解释或有其他定义外,下列的字名应做以下解释:
1.1 出租方和承租方合称为双方,出租方或承租方单独称为一方;
1.2 第三方,指承租方商铺转租后实际使用商铺从事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商铺或出租商铺,指位于文化路与聊位路路口的泉润·书香苑的1—2层伸缩缝以西框架部分商业用房,面积约 平方米。
1.4 交房日,指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商铺,转移占有的日期;
1.5 起租日,指起算租金的日期;
1.6 租期,指出租方向承租方让渡商铺用益权的期间,即自起租日至租期届满之间的期间;
1.7书面及书面形式,指信件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第二条 出租商铺情况
2.1 出租商铺位于文化路南、聊位路东,聊城大学西校北门西侧。
2.2 使用性质为商业用房。
2.3 房屋状况
2.3.1 水泥地面、墙面
2.3.2水、电、消防验收合格。
第三条 经营用途
出租方将该商铺出租给承租方作 用途,主要经营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用途。
第四条 租期
租赁期限为二十年整。自 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起租日),满二十年后止。租期届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商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条 商铺交付
5.1 2012年12月31日为商铺的交付使用日期。
5.2 出租方应按约定时间将商铺交给承租方,并由双方签署商铺交接书。
5.3 承租方须在经主管部门最终验收合格后,方可张贴悬挂自己的标识。
5.4 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将商铺交还给出租方。
5.5 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双方应共同交接该商铺及设备,如承租方不予配合,自承租方收到出租方通知一天内不办理交接的,视同承租方认可出租方的单方验收结果。
第六条 租金及交纳方式
6.1 租金按照如下标准支付:
经协商双方同意,暂定第一年租金为 元,前十年每年递增 %,后十年租金双方另行协商。
6.2 租金按年结算,承租方应于每月 日前按(现金、支票、银行转账)付款方式向出租方缴付当年租金。
6.3 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保证金。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且承租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出租方将该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承租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出租方均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直至将租赁保证金全部抵扣完毕。
6.4承租方向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具体由承租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相应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
第七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出租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承租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且承租方不同意顺延交付的, 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3 ‰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7.2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利转让该商铺。出租方如将该商铺的所有权转给第三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发出商铺转让通知之日起15天内书面作出回复,承租方超出此期限没有书面回复、或回复放弃此商铺的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该权利,出租方可以将商铺所有权转给第三方。
7.3 因承租方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装修致使商铺受到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3 ‰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8.2承租方有权按约定用途及营业范围使用物业,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
8.3 租赁期内,承租范围内消防责任人为承租方。由于承租方(含其雇佣人员)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给出租方、顾客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8.4承租方负责自接收该商铺之日起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宽带网使用费、电路损耗费及其他所有费用。
8.5 承租方发现商铺主体结构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并积极配合检查和维修。除商铺主体结构自然损坏外,商铺其他部位、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8.6承租方不得改变商铺的结构。如涉及装修以及水、电、煤气、消防、通信、空调及排污等系统的接驳、更改和外墙墙面的使用,必须取得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报批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及相关的报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0.1 经双方平等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条款,但变更必须由双方签属书面合同,方具有法律效力。
10.2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在经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停止违约,违约方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索赔。
第十条 免责条件
11.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约定
12.1 承租方在履约期间无违约行为,在租赁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12.2 租赁期间因政府规划、征地拆迁等政府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租赁期限内的所有费用(含违约金)后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租赁合同自然终止。
12.3 如出租方对承租方有应付款的,出租方有权抵销租金。
12.54承租方的通讯地址为: , 邮政编码为: ,电子邮件地址为:
12.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合同保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存档,公证处一份。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名): 签约代表(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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