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运代理三方协议 合同编号:签订日期: 签约地点:货物委托方(甲方):XX公司货物使用方(乙方):货物代理方(丙方):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平等协商,就丙方作为甲方 (货物名)的货运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丙三方共同信守。一、 代理协议下的货物品名、品位、规格船名数量 (货物名)(具体货品同进口合同 (合同编号)项下约定一致)二、 甲方义务与责任1、 甲方应在船舶到港前以书面形式将船名、船型情况通知丙方,并在船舶抵港前2个工作日将报关报检资料等提供给丙方。2、 对协议项下货物的储存有特殊要求,甲方应在货物到港前向丙方说明必要的储存注意事项。3、 货物出库前,甲方应将
2、书面提货单传真至丙方,以便丙方做好出货的准备工作;甲方提供的书面提货单必须盖有XX公司提货专用章.4、 甲方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不承担任何责任。货物到港后,有关货物的质量、数量异议由乙方、丙方自行解决,甲方尽力予以协助。三、 乙方义务与责任1、 按本协议的规定向相关方支付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2、 乙方承担货物在存储过程中非甲方、丙方原因造成的品质和数量问题及其后果。3、 在乙方付清所有货款、税款及相关费用之前,甲方保留合同项下的货物,乙方对该批货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挪用和调拨、抵押或进行其它的处置行为。四、 丙方义务与责任1、 负责本协议项下货物在港口的全部接卸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抵港后及时与
3、港务局、船代等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好靠泊、接货、卸船、短驳等事宜。2、 负责货物在港口的报关、报验、申报运输计划及发运工作;并于卸货后30天内将正本商检证书、正本报关单、退/补税单等交给甲方。3、 货物卸港时,丙方应派人24小时现场监督卸船,如发现货物有质量或数量上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乙双方.4、 确保抵港货物原船原转,不能与其他货物混堆;确保货物卸船后全部运到指定堆存地。5、 卸货完毕,运至指定堆存地后二个工作日内,丙方应向甲方出具入库单。6、 丙方对甲方入库货物必须严格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并于每7天出具盖有公章的库存表与甲方对帐一次。7、 提货人提货时,丙方应根据甲方的有效提货单上注明
4、的信息放货,认真核对提货人提供的授权提货证明、身份证号、车牌号等信息; 不得错发货物、超发货物。8、 货物出库后48小时内,丙方应将盖有公章的出库单传真至甲、乙双方处;出库单上应注明出库时间、品名、船名、车队、车牌号、数量等信息。9、 丙方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货物在卸船、短驳、储存、出库等环节的损耗、短少. 船舶到港卸货,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确保船仓清理干净;货物短驳至堆场时,尽可能防止货物散落地面;货物归垛后,及时在货垛回周洒上白灰,并根据货物自身因素、天气因素等采取遮盖、喷水等措施防止货物流失;放货过程中,应确保全天24小时内有人在磅房监磅、在前场指挥装货,并逐车开装车小票;装货完毕,
5、确保货场清理干净,并及时封垛.10、丙方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驾驶员、吊装工、叉车工等相关人员的交通运输、作业安全。甲乙双方对此概不负任何责任。11、丙方应妥善保存货物出入库及储存情况的记录、原始单据以备甲方或甲方指定提货人查询。当甲方需要时,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出运明细账及库存帐,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12、甲方监督货物的接卸、装运及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时,丙方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13、甲方债权到期、乙方无法清偿,甲方处置货物时,丙方不得以乙方未付清港杂费等而留置货物;甲、丙双方就货物的变价款可依双方因本单货物所发生的到期债权的数额按比例受偿。14、丙方在向港口交付港杂费时,应向港口
6、说明情况,将港口数据库中的收货人一栏更正为:XX公司。五、 费用及支付1、港口包干费: 元/吨,(即设施保安费、卸货费、倒运费、装车费、汽运过磅、货运代理费和商检费等一切港口费用)。堆存费: 天内免堆存; 至 天, 元/天/吨; 天以上, 元/天/吨。以上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费用结清后,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货物。2、乙方应在货物到港前3天内将港口包干费支付给甲方,并由甲方转交给丙方,或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3、货物到港前3天内,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支付码头上述款项的付款凭证,并保证单据和信息的真实有效性。4、甲方收到乙方应支付的货物增值税、特别关税、滞报金、滞纳金及海关征收、代征
7、的各项费用后,代付给海关。六、 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 1.1甲方的原因导致相关报关报检单证未能按时提供给丙方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甲方承担。2、乙方违约责任 2.1非甲方原因, 相关单证未能按时提供给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3、丙方违约责任 3.1船舶抵港后,由于丙方未能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导致卸货滞期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3.2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超期堆存的,甲乙双方概不负责超期堆存费。 3.3未接到甲方的指示擅自放货或由于在放货环节上操作失误导致货物超发、错发的,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
8、失.3.4接卸、保管上不当造成货物数量、质量出现问题,丙方应按照甲方或乙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但货物的自然损耗除外.3.5 丙方未能在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报关单、商检证书、税单等交给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丙方应负赔偿责任。七、 其它条款1、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如协议一方严重违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其它方。2、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3、与进口合同 相关的所有其它货运、仓储协议等,如其条款与本协议约定冲突,均以本协议为准。4、协议期限:甲方货物实际卸货完毕之日起至货物全部疏清之日止。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XX公司 (盖章)地址: 邮编:310020电话: 传真: 日期:乙方: (盖章)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 日期:丙方: (盖章)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日期: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