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
编号:益内货协2011-003
甲方: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 (投保人/被保险人)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高新区营销服务部(保险人)
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
承保甲方以公路运输方式和水路、陆路联运的运输方式从湖南省益阳市发往全国各地的地板基材货物,甲方不得选择投保。
二、适用条款
此协议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2009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详见附件1)。
三、承保方式
根据“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启运投保告知单”(详见附件2)办理。
在每次货物起运前,甲方应将该批货物的数量/重量、保险金额、行程、运输工具名称、启运地车牌号码、发票/提单号、起运时间等投保信息,以“货物启运投保告知单”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确认承保后,予以承担保险责任。
乙方电子邮箱地址:378752194@,传真号码为4223781、4221230,联系人:罗剑,手机号码为13874324508。
乙方以甲方邮发或传真的“货物启运投保告知单”作为签发正式保单的依据,直接将该批货物的数量/重量、保险金额、行程、运输工具名称、发票/提单号、起运时间等投保信息,在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录入后生成发货登记,并将发货登记提交核保,核保通过后,乙方予以承担保险责任。
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保单结算明细表(详见附件3),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保单结算明细表后,应及时确认保费金额及投保信息,确认无误,在保单结算明细表上盖章并返还至乙方存档。乙方有权随时核查甲方的运输情况。
四、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24时止。
本预约保险协议项下每批货物的保险责任起讫:自保险货物运离起讫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终止。
五、保险金额
甲方预计年货物运输量为人民币(大写) 元,本协议预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如货物运量增加则采用批改加保方式解决。
每批货物的保险金额按甲方起运地的出厂价格确定。
六、保险费率
本协议按统扯费率:公路货物运输保险0.5‰,附加盗窃、抢劫保险1‰计收保险费。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0.7‰。
七、保险费及缴纳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5万元作为甲方运输货物预约保险费。
甲乙双方每月5日前按实际发生签单数结算一次保险费,经乙方确认承保的货物累计保险费达到2.5万元时,乙方将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办理补交保费手续,甲方未及时补交保险费的,乙方不再受理甲方的报单。
甲方未按协议及时纳缴纳保险费的,协议失效,乙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甲方缴纳保险费后,本协议自动恢复。
本协议保险年度内,无论甲方(被保险人)是否向乙方报单此最低保险费2.5万元都不予退还。
八、免赔率/额
除条款规定外每项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0元或者绝对免赔率10%,两者取其高者为准。
九、安全运输
甲方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甲、乙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乙方将不定期地对甲方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甲方应予以积极协作。
如甲方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以便乙方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如甲方违反交通安全运输规定或本条安全运输规定,乙方视甲方违反安全运输情况,加扣20%以上的绝对免赔直至全部拒赔。
十、双方义务
甲方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立即拨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报案电话95518通知乙方,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乙方立案受理后,视实际情况委托出险当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代检验、查勘,或直接派员前往出险地检验、查勘。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现场查勘、残货清理等工作,并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的单证。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全部单证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并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尽快定责、定损。乙方就赔偿金问题一经与甲方达成协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赔付。
甲方如未按双方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出险后乙方有权拒赔,或按出险时实收保费与出险时保险协议约定的应收保费之比例赔偿。
十一、特别约定
1、本协议责任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报单投保的“货物起运投保告知单”、经乙方确认承保的货物累计保险金额或保险费达到本协议的预约保险金额或预约保险费时,本协议自行终止。如甲方办理加保手续,并缴纳保险费后,本协议自动恢复,直至协议约定期限满时终止。
2、保险货物在中转仓库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3、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甲方除提供条款规定及理算规则要求提供的索赔单证外,还应提供甲方与承运该批次货物承运人签定的《承包合同》、托运人签定的《托运单》及相对应的货运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及总金额)等单证。
4.运输车辆在运输期间停放在无人看管的环境中包括敞开式停车场发生的失窃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权益转让
如发生涉及因第三者原因造成的损失和事故,甲方不得放弃对责任方的追偿权利,如追偿无果,甲方将权益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可先予赔偿,但甲方须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追偿。
十三、终止条款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限内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十四、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保险协议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五、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2009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启运投保告知单
3、保单结算明细表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预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损失拒绝赔偿。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启运投保告知单
编号: 年 号
投保人: 邮政编码: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投保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保险人:
保险货物名称:
数量/重量
发票/合同号码
包 装
提单/货票号码
公路运输
车牌号码:
挂车车牌号:
运单号:
车辆种类
□集装箱 □密厢车 □平板车 □冷藏车 □其他
启运时间
年 月 日 时
运输路线
启运地: 中转地: 目的地:
适用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投保险别
基本险
费率
0.4‰
保险金额
(大写) (RMB )
保 险 费
(大写) (RMB )
填写人: 复核人:
11
附件3
保单结算明细表
结算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告知单编号
保单号
被保险人
启运日期
货物名称
数量
运输工具
保险金额
保险费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制表日期: 制表人: 投保人(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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