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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新村小区物业管理权移交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委托方:顺德市北滘镇怡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顺德市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蓬莱新村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小区内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小区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优雅的生活环境,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蓬莱新村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协议如下: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住楼;
座落位置:顺德区北滘镇蓬莱二路,小区分东、西两院;
占地面积:14741平方米;
建筑面积:61763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不含首层及二层的商铺)。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道路、沟渠、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房、电房等。
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区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分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
2、业主固定停车位收费及临时停车收费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十五条 其它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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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六条 委托管理自2003年6月1日起移交。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核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核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供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管理用房(含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 100平方米的保安员宿舍),乙方按下列事项执行:
(1) 无偿使用;
(2) 管理处的办公设施、设备另列册登记。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移交;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调催交或以其它方 式偿付;
9、协调、处理本协议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根据实际需要对乙方的管理进行调整。(如不定时的做资信调查)
第十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公共设施享有经营管理权,所有权属甲方所有;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6、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9、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每年向甲方做一次总结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10、每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11、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护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则自行拨款,但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2、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整洁、完好;
2、设备运行:良好;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正常;
4、公共环境:优美;
5、绿化:维护良好;
6、交通秩序:良好;
7、保安:仪容、仪表及安全防范良好;
8、急修:随时到位;小修:经常有人;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95%。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二房一厅每月50元,三房一厅每月6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调整。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 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 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 固定车位半年按1000元,全年按1800元,壹个月按166元;
2、 临时停车按10元/晚收取。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分、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房屋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3、公共绿地的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4、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含供水、排水及供电系统)。
5、附属配套建筑物和设施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管理问题,或有50%的业主不同意由乙方管理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之附件均为协议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命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协议中的约定仲裁机构仲裁,事后又未达到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协议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协议终止时,乙方之前所做出的投资,甲方不做任何补偿。双方如续订协议,应在该协议期满 1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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