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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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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家政人员不包括: (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 (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 (三)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下或7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自致伤害或自杀; (二)因家政服务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家政服务人员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四)家政服务人员在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五)家政服务人员在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六)家政服务人员因犯罪或拒捕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七)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害; (八)被保险人所雇用家政服务人员在前往工作地途中或从事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第七条 主保险合同中第四部分所规定的责任免除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为主保险合同的剩余保险金额。 主保险合同剩余保险金额为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主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扣除主保险合同以及各附加险合同下已赔付或给付的保险金。 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主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索赔申请 第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除应当按照主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约定提供索赔资料外,还需提供被保险人与家政服务人员所签署的家政服务合同。 释义 第十条 【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非家政服务全日制工】指从事非家政服务行业工作的全日制合同工。 【雇用期间】指自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起,至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结束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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