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 同 书甲 方:阿荣旗向阳峪镇松塔沟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乙 方:法人代表:为进一步提升大棚蔬菜产业规模竞争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在松塔沟村投资建设阳光温室大棚项目,签订本合同。一、项目内容项目拟建在阿荣旗向阳峪镇松塔沟村一二组屯北侧,建设占地面积 亩,建设温室大棚 栋,大棚面积、规格按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 二、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 为使项目早日付诸实施,顺利投产达效,甲、乙双方各自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甲方:1、甲方负责土地的测量和征地工作;并按实际征地面积及时足额将征地款交付农民。2、
2、甲方负责对大棚的总体规划设计,并提供建设图纸。3、在乙方开工建设之前解决通电、通路、通讯问题。4、甲方负责打井、水管道铺设及其配套建设。5、维护工程建筑期间的正常秩序,确保村民不干扰乙方的正常施工。6、积极扶持乙方进行项目建设,协助办理各种手续。7、项目建成后,由甲方负责经营管理。8、甲方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9、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助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1、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工程图纸进行建设,确保按期完成投资额,确保按期投入生产运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及时足额交纳征地费用。3、严格按照国家
3、的环保要求进行建设、生产。4、乙方协调金融部门为生产经营户每户提供5万元贷款。5、大棚建成后,根据工程成本测算,销售价格必须同甲方协商一致后统一定价销售。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任何一项条款,另一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同时,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对本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由于不可抗力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履行时,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五、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如发生合同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向阿荣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不得转让,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署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阿荣旗向阳峪镇松塔沟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2010年 月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