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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第二十四章进口合同的履行]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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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 期末考试 知识点复习 第二十四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一、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 1.申请开立信用证 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进口贸易实务中,开立信用证是履行进口合同的第一步,是进口业务的重要环节,进口商必须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1)开证时间的把握 开立信用证的时间应按进口合同规定。如合同规定在装运前若干天开立并送达,我方应按期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并考虑到邮程的时间;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我方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再行向银行申请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交付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后向银行申请开证,我方则应在收到保证金或保函后向银行申请开证。 (2)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应按合同的规定开立。在进口业务中,一般不宜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防因第二受益人不可靠而造成意外损失。 ②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金额是指受益人可使用的最高限额。信用证金额大小写要一致,除非确有必要,不宜在金额前加“约”(about)或“大约”(approximately)字样。 ③汇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人应规定为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其他银行,而不能规定为开证申请人。汇票为即期还是远期,应严格按照进口合同规定。 ④运输单据。如采用海洋运输,一般应要求提供全套凭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指示并经发货人空白背书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如装运港与目的港航程距离较短,为便于早日提货,防止因提单到达过晚无法提货而引起损失,可规定受益人于装运后先寄一份正本提单给开证申请人,凭以提货;对集装箱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包运输,则应在采用FCA、CIP、CPT贸易术语的条件下方可受理,同时必须注明提交相应的运输单据。 ⑤其他单据。信用证对于产地证、品质、重量检验证书、化验证明书等的签发机构、形式、内容及证明事项等应作明确规定。 ⑥分批装运和转运。进口合同如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不准分批装运、不准转运。如信用证对此不作规定的,将被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⑦交单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开证申请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书中写明交单到期日或承付、议付的到期日以及到期地点,否则,该信用证就不能使用。 ⑧进口许可证号码。为便于进口通关,信用证中一般应要求出口人在商业发票上记载进口许可证号码,以备进口通关时海关验货。 2.信用证的修改 不可撤销信用证开出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任何修改,都必须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由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办理修改。具体手续如下: (1)开证申请人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2)开证行审查并受理。 进口企业在修改信用证时,应注意修改内容的正确并应考虑到受益人有可能拒绝修改而仍按原证条款履行。 二、安排运输和保险 在进口业务中,凡以FOB或FCA贸易术语成立的合同,应由进口方安排运输,订立运输合同。货物由海洋运输的,进口方应负责租船或订舱工作。 1.租船、订舱和催装 (1)租船、订舱 租船、订舱的时间应按照合同规定,并应在运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订舱单,以保证及时配船。进口企业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接到运输机构的配船通知后,应按规定期限将船名及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准备装货。 (2)催装 在进口业务中,国外供货商有时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按期交货。为此,进口企业除在合同中需争取订立迟交罚款等约束性条款外,还必须随时了解和掌握对方备货和装船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督促对方按期装运。 2.保险 FOB、FCA、CFR和CPT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进口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有预约保险和逐笔投保两种保险方式。 (1)预约保险 为了简化手续,防止进口货物在国外装运后因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发生漏保或来不及办理保险等情况,进口商事先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该合同对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以及赔付的办法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对每批进口货物,进口商在收到国外装运通知后,只需按要求填制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或“进口货物装货通知”交至保险公司,即可作为投保凭证,完成投保手续。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逐笔投保 当进口数量不大时,进口商也可采用逐笔投保方式。进口商接到出口商的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写投保单并送交保险公司。此项投保单经保险公司签章后,即完成投保手续。但是,如果进口商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则货物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期限的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对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是从货物在国外装运港装上海轮时起开始生效,到保险单据载明的国内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如不能在此期限内转运,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为60天。 三、审单和付款 1.银行的审单责任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将汇票及全套单据提交开证行或保兑行及其他指定银行。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应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确定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和《UCP600》相关规定。进口商在收到开证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和汇票后,也应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仔细审核单据。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开证行即履行付款和承兑的义务。 2.银行的审单时间 《UCP600》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须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营业日内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段期限不因在交单当天或之后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发生而缩短或受影响。 3.承付或拒付 (1)承付 按照《UCP600》对承付所给出的含义,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收到单据后,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根据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UCP600》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 (2)拒付 《UCP600》规定,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当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它必须给交单人一份单独的关于拒付的通知。 四、进口报关 1.进口货物的申报 (1)进口报关的含义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他的代理人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 (2)进口货物的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俟货物抵达卸货港后,即应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据。法定申报时间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 2.接受货物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主要是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查验,以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能或化学成分以及货物的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相一致。 3.结关 结关又称放行,是指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缴纳关税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字或盖章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签章放行的货运单据提取进口货物。放行意味着办完了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放行的进口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4.保税货物 (1)保税货物的含义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先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保税货物的特征 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保税货物必须经过海关批准;②保税货物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因此,是未经结关的货物,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③保税货物入境后经储存或加工等环节,最终应该出境,如最终决定留在境内,则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货物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3)保税货物的分类 我国海关管理的保税货物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即对外来料加工贸易部分进出口货物;②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即进境后暂时存放再复运出境的货物;③特准缓税类保税货物,即入境时难以确定应否完税、如何完税,经海关特准缓办纳税手续的货物。 五、进口货物检验 凡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的货物不准投产、销售和使用。 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国家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办理登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报关单据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此验放。 凡不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依照法定检验商品办理报检、检验事项。如进口货物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发现有残损短缺,应凭该机构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对于合同规定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如已发现残损短缺或有异状的货物,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即将满期的货物等,都需要在卸货港口进行检验检疫。 六、进口索赔 进口商品到货后,经检验,如有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要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向卖方索赔、向承运人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 1.向卖方索赔 卖方不交货或不按期交货或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等,均构成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根据卖方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区别情况,依法提出撤销合同或提出损害赔偿。 2.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任务或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进口的货物,如发生残损或到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而运输单据是清洁的,则表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残损、缺少,买方即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承运人提出索赔。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装卸过程中事故等致使货物受损,并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属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损、货差,而承运人不予以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也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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