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或办公地址: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或办公地址: 本协议于2015年 月 日在 签署。鉴于:I. 甲方因企业融资需要寻求专业机构提供专业的融资咨询服务。II. 乙方具有丰富的投融资经验和优秀的管理团队,能够为甲方的企业需求提供专业的融资咨询服务,并能够为甲方提供有效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甲乙双方基于良好的信任基础,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融资财务顾问事宜,达成以下条款:1. 融资咨询服务内容乙方就甲方之“ 融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的融资咨询服务内容包括:1.1. 为甲方操作本项目提供可行性分析建议
2、和意见;1.2. 为本项目设计、制定框架、融资方案和结构,并根据甲方意见予以修改或调整;1.3. 为操作本项目,联络、协调信托公司、银行、投资公司等可能为本项目提供资金的机构或自然人(以下简称“资金方”,为免歧义,本协议中“资金方”仅指乙方联络、协调、推荐的资金方),协助该等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方案设计及客户沟通;1.4. 负责为甲方提供关于本项目投融资和财务方面的专业信息。1.5. 乙方有权选择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供上述融资咨询服务。2. 融资条件2.1. 项目名称: 融资项目。2.2. 融资额度: 万元人民币。2.3. 融资期限: 个月( 个月后可提前结束)。2.4. 融资总成本:年化
3、 %,采取融资总成本包干模式,即资金方收益、渠道信息费、融资平台费、居间中介费、理财顾问费等各项支出均包含在此笔年化 %的总成本之中。2.5. 担保方式:2.5.1. 抵押 为本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率不超过 %;2.5.2. 信用增级: 提供全额信用担保,对本次信托贷款本息和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6. 还款来源:2.6.1. 第一还款来源: ;2.6.2. 第二还款来源: ;2.7. 融资方式:优先选择 融资,包含且不限于 等有效形式,无论最终选择何种合法方式募集,只要项目资金到位,即视为乙方履约兑现。3. 实施程序3.1. 甲乙双方签订本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确立合作关系;3.2
4、. 乙方负责方案设计,项目推介,联系资金机构和渠道;3.3. 乙方根据稳妥、简便、快捷的原则,确定项目资金对接的合规平台;3.4. 按照乙方安排,甲方与资金方签订借款/贷款协议,贷款利率或资金收益率执行乙方与资金方的约定标准;3.5. 在融资总成本范围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直接以自己名义与有关中介人签订居间合同,支付居间报酬(如产生超出上述2.4所述融资总成本的费用,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指令或追认,否则,乙方自负)。3.6. 甲方在资金到位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融资顾问咨询费。3.7. 融资期满,甲方直接偿还资金方本息。4. 甲方职责4.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进行本协议项下融资咨询服务所
5、需了解的情况和/或资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情况和/或资料是真实的、准确和完整的。4.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融资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协助乙方查阅与其提供本协议项下融资咨询服务相关的资料及进行其他有关调查工作。4.3. 甲方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与乙方指定人员成立共同的工作小组,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4.4. 甲方在本项目进展过程中如进行宣传、公告,应事先就相关内容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宣传、公告。4.5. 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或通过其指定第三方与资金方直接进行洽谈;若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或通过其指定第三方与资金方直接进
6、行洽谈并融资成功,视同乙方完成融资咨询服务,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第6条款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融资咨询服务费。4.6. 为避免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无故终止本项目,甲方同意按下列安排履行相应义务,作为对乙方开展相关工作的保障: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资金方已按内部授权程序通过本项目的融资评审工作(以下简称“内部评审”)并安排好资金计划的,如甲方单方面终止融资意向的,则甲方应按照资金方内部评审通过的融资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7.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5. 乙方职责5.1. 乙方应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1条款约定的融资咨询服务。5.2. 乙方应
7、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与甲方指定人员成立共同的工作小组,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5.3. 乙方在本项目进展过程中如进行宣传、公告,应事先就相关内容与甲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宣传、公告。5.4. 甲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收到资金方提供的资金之时立即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6. 融资咨询服务费的计算及支付6.1. 甲方本次融资期限为 年,融资金额为 元以与资金方签订的相关融资协议签订时最终规定为准,融资年化总成本为实际融资总额的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年化融资咨询服务费用为实际融资总额的 %;6.2. 如乙方在本协议聘任期限内为甲方实际提供了融资咨询服务且甲方或其指定的关联
8、方收到资金方提供的资金,则甲方承诺在资金方提供的第一笔资金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6.2.1. 乙方帐户名称: 6.2.2. 开户银行: 6.2.3. 银行账号: 6.3. 资金方提供资金划入资金账户,甲方承诺乙方的融资咨询服务费以 方式支付。7. 陈述与保证甲、乙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7.1. 已获得全部必需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7.2.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章程、合同或协议的约定;7.3. 本协议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8. 不跨越原则8.1. 甲方不得单独或透过其他第三方跨越乙方,与乙方
9、直接或间接介绍的项目方或其他合作伙伴签署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合作内容。所有项目合作,需经过甲乙双方的一致同意、认可,并与项目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8.2. 甲方承诺保证不得跨越乙方同乙方推荐的项目企业建立单独的合作关系,在与项目企业签订信托三方服务协议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不能直接以任何方法接触乙方推介的项目企业。甲方与项目企业的合作洽谈应在乙方的安排下,由乙方带领甲方与项目企业进行接触。9. 保密义务9.1. 甲方和乙方对于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了解和知悉的下列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所谓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9.1.1. 乙方因本协议项下融资咨询服务为甲方提供的有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创意、
10、方法、程序安排及相应的法律文本等;9.1.2. 甲方或乙方保密或专有的规划、创意、图表、财务、市场、营销以及其他业务信息;9.1.3. 甲方或乙方的交易信息、市场营销手段、客户资料、财务资料、成本数据、已经和正在进行的市场调研工作、正在进行的项目储备以及从他方得到的应对其保密的任何信息;9.1.4. 甲方和乙方以及与任何其他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或合作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存在本身;9.1.5. 在任何时候,除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在本协议项下融资咨询服务中需要让第三方知晓以外,不得为任何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复制。9.2. 如果一方因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项下融资咨询服务需要披露任何
11、保密信息,该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以另一方的具体指示为前提,该方将只披露法律法规所要求披露的那部分保密信息,而且将尽最大可能获得双方对保密信息保守秘密的保证。对于因上述情况给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关联方造成损害的,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免责。9.3. 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保密信息的披露、使用和复制给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关联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或者另一方的关联方有权获得赔偿,并承诺不放弃对该损失的追索权。9.4. 任何一方的违约不得以另一方的违约为前提。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在获得赔偿和追索权的同时,仍应继续履行保密责任。9.5. 本保密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在此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应在本协议终止之后三年
12、内继续有效。9.6. 甲、乙任何一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文稿、图纸、记录、备忘录、手册、规范、文件、软盘和磁带以及任何其他包含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资料原件退还给另一方。10. 免责约定10.1.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或其中任何一方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友好协商解决。10.2. 作为甲方的综合金融顾问,乙方仅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发表口头和/或书面意见,乙方不对其建议是否被采纳和采纳导致的结果承担任何责任。11. 协议终止1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终止。11.2
13、. 由非甲、乙中任何方原因引起的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本协议无法执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本协议终止。该等原因仅包括:11.2.1. 不可抗力原因;11.2.2. 国家政策原因;12. 违约责任12.1. 因甲方在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融资咨询服务过程中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有意隐瞒重大事项,导致乙方无法使本协议的目的实现以及由此引起的外部追究等一切风险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涉。同时,乙方由此而受到的损害,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12.2. 如因甲方故意或过失原因违反本协议9.1.1、9.1.2条款的约定,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甲方与项目企业签订的合
14、作协议总收费金额的100%计算。12.3. 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及时向甲方通报本项目资金方内部评审、资金安排的最新进度。在乙方以书面或口头通知甲方本项目资金方内部评审通过,并开始安排资金计划的情况下,甲方应停止与其他机构就本项目融资所进行的磋商、谈判或签约。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方内部评审通过的融资总额 %的违约金。12.4. 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第4.6条款约定,除应按该条的规定执行外,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两倍应付未付融资咨询服务费金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12.5. 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乙方融资咨询服务费的,应按迟延支付的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计算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违约金。12.6. 本协议项下各
15、项违约金约定金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就不足弥补的部分,向守约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13. 通知方式1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经传真、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及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13.2. 甲、乙在本协议中填写的住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13.3.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动,应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4. 争议解决14.1.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14.2. 如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 特别声明15.1. 乙方郑重声明:上述委托事项如
16、存在适法性、合规性问题,与乙方无关。15.2. 甲方郑重声明:系自愿签署本协议,意思表达真实,没有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一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责任自负,且一旦融资项目资金到位,甲方愿无条件放弃任何对于乙方履行受托义务的质疑、抗辩、追索、提告等权利。16. 其他事项16.1. 如需对本协议补充或变更,甲、乙双方应另行予以确认。16.2. 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16.3. 本协议自甲、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6.4.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二份。四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