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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型经济法责任问题分析.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329472 上传时间:2023-08-16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3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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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连带型经济法责任问题分析王熙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益支行,湖南 长沙 )【摘要】市场经营属于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等主体决定着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方式,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治理对象.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分析了关于连带型经济法责任的法律规定,总结了连带型经济法责任运行的实践问题,包括主体标准没有统一、责任范围认识不清、内部追偿不科学,并从产业链关联行为型连带、代理行为型连带、混同与协同行为型连带三种类型总结了连带型经济法责任的优化策略.【关键词】连带型经济法;责任问题;分析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是由各类经济资源整合在一起的,各个环节分别由不同的市场主体负责,而消

2、费者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产业链,有时无法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连带责任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一个重要手段,能够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如今倡导法治化的社会背景下,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必不可少。怎样建立起共同治理、多元参与的制度供给模式,也是社会调整法制度工具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分析连带型经济法的责任问题,能够有效弥补社会治理的不足,这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连带型经济法责任的法律规定目前,在产品质量法 劳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告法 食品安全法 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连带型经济法责任主体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各个法律体系的经济法责任主体其对应的法律渊源不同,但是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当是一致

3、的,连带责任更多的是经济法层面上的问题;而在经济法的规定中,也采用了民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概念,这可以有效降低立法成本。从民法和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对于连带责任的区分也各有差别:第一,主体是不同的。经济法中的主体为社会中间层,而民法则是市场主体和自然人,两者的主体界定不同。第二,主观之间的差异。从经济法的层面来看,只有连带主体在主观方面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是故意过失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民法的规定则与之不同,相关的主体除了需要承担过错规则之外,还需要承担公平责任、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三,客体的差异。从客体来看,在经济法的规定中,如果连带主体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那么,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民

4、法中如果连带主体对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产生了影响,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就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第四,责任性质的差别。在经济法中,连带主体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而民法中除了连带赔偿责任之外,还需要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经济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则更多地彰显出了社会公共性的原则。二、连带型经济法责任运行的实践问题分析就当前来看,连带型经济法责任制度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包括:一是主体标准没有统一。根据司法实践来看,针对连带责任条款的性质、主体范围等内容,各方的认知都不同,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了立法的不完善,在司法裁决中,也有一些模糊性的表达。从标

5、准适用来看,法院对于主客观的标准适用并不同,实际上,关于连带责任主体的差异,需要明确不同法律关系下市场主体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律主体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就会被认为是属于连带责任主体,反之,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是经济法又与 民法 不同,有着 一 定的 公法 特征,在司法实践中会出于保护公义目的或者其他的原因,要求相关主体在无过失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这种主体标准的不统一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二是责任范围认识不清。针对连带责任范围和主体主观状态的认定关系,目前还没有明确,连带责任范围与各个主体之间的主观状态有着一定的关联,也与事件发生的行为模式具有关系,并且也会受到诉

6、讼模式选择方式的影响。在连带型经济法责任中,相关的范围界定非常大,除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之外,还有人身安全损失、人物损失等。在司法实践中,还常常会有惩罚性的赔偿设计,从目前相关条款的规定来看,对于责任范围的认定还不够清晰,需要从立法方面予以明确。三是内部追偿不科学。在涉 及连 带 责任 的承 担问 题时,也会关乎各个主体的责任追偿问题,这是非常复杂的。连带责任的计算和转化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为了确保司法公平性,需要依法行使追偿权,但在目前的法律条款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问题,未能最大限度保障司法的公正性。除此之外,现行的责任追偿制度也比较片面,有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时在司法实践中会将追偿权作

7、为对于连带责任的一种复制,这是违背经济法理的。三、连带型经济法责任的优化策略(一)产业链关联行为型连带的优化措施主体行为的关联特点在产业链关联行为中,各个市场主体所处的市场环境具有一定的差别,这也使得产业链表现出现了一定的差异。在具体优化方式上,需要先明确产业链的市场主体行为关系。在当前的市场经济行为中,产业链之间的关联行为往往是一种链条式的,比如,同一产品的生产、运输、仓储和销售就属于不同的产业环节,共同构建起上下游的产业链。基于责任自负理论,实施违约和违法行为的主体需要对自身的违约和违法行为负责,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即便其行为并不是出自本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是如此。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如果

8、出现产品问题,即使产品并非由自己生产,也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都会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由于产品是不断流通的,因此,一般在产品出现问题后,各环节市场主体都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而各个主体为了避免损失,应当对上一环节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产品质量。但单独从市场实践来看,有时各个主体并未履行监督和审查义务,那么,当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害时,各环节主体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联行为的事实基础产业链的特殊之处也就决定了产品服务,各环节的市场主体有着多元化的特点。比如,在食品领域中,食品在进入消费市场之前,需要经过生产、包装、批发、零售、终端销售等各个环节,经手主体非常多,尤其是在

9、原料环节,涉及一些分散型的原料提供商,如果在后续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的追责难度过高,并且从消费者角度来看,也无法对每一个食品原料提供商进行追责。在食品工业中,最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就是贮藏、保鲜环节,尤其是在目前的远距离运输下,对保鲜的要求更加严格。尽管各个企业都开始建造自营仓储,但多数企业依然是与第三方企业合作,由第三方企业负责食品的运输和存储。大多数食品产业的市场参与主体较多,各个主体在贮藏、运输和管理环节中,理应承担自身肩负的主体责任,以保障食品的安全性。优化方式从产业链关联行为来看,需要将产业链各个主体都纳入连带责任中,明确各方需要承担的职责。比如,仓储和运输同样属于利益相关方,但是

10、其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要求也各有差别,需要将其纳入连带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具体的责任标准,具体可基于无过错原则来确定各个主体的责任范围,需要与其对应的生产行为保持一致。从立法层面来看,有必要明确生产者、仓储者、运输者、经营者需要承担的具体连带责任,发挥出正向激励作用,避免传播链的风险传递问题。(二)代理行为型连带的优化措施事实基础分析在行业精细化和专门化发展的背景下,出现了代理行为型连带,此类市场主体又有一定的特殊之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市场主体表现出了规模化的发展趋势,这就使得市场中常常存在各类代理行为。从经济法角度来看,代理行为型连带在不同领域中涉及的主体也各有差别。以旅游业为例,代理行为

11、型连带主体有旅游挂靠人与旅游者、旅游辅助者和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之间等;在广告领域中,代理行为型连带主体有广告代言人与商品、广告发布者与商品、广告经营者与商品等。从广告业角度来看,经营者掌握着市场要素,发布者则享有平台资源,他们会通过多个渠道使消费者认可产品。在广告领域中,明星代言的辐射效应非常明显,从各市场要素的参与角度来看,每个主体都要承担起自身应有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因为广告产业各个环节的主体目的都是为广告主来服务的,如果在出现虚假广告时,责任的认定难度相对较高。对于消费者而言,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对代言者的信任或者或是广告语来购买此类产品,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在消费者的

12、权益遭到损害后,广告行业的相关主体就需要承担应有的连带责任。从旅游角度来看,经营者将相关项目委托或者转让给经营者和辅助者,为消费者服务的大多是旅游经营者,而消费者权益在遭到侵害之后,往往直接与旅游经营者发生关系,但基于法律角度来看,其他主体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代理行为型连带区分在产业链中,各个市场主体都需要对产品肩负管理和控制职责;外部效应方面,在关于产业链关联行为连带责任的界定上,需要做出具体、明确的规范,严格界定好各个市场主体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代理行为型连带的优化方式代理行为与产业链之间有着巨大差别,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代理主体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只是针对代理行为而言的。因此,在广告司法

13、实践领域,广告经营者往往不会影响整个生产销售链条,其承担的也是对广告代理行为的一种监督职责。从立法层面来看,也不应让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作为连带主体来承担职责,这在旅游业中也同样适用。综合来看,在具体的代理行为型连带中,需要根据产业特点来进行划分。而广告经营中的代理行为型连带并不适合用于旅游产业,具体还需要根据各个产业的特点来明确具体的代理行为,确定代理行为型连带关系。(三)混同与协同行为型连带的优化措施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连带标准的可同质性从具体的性质来看,混同行为与协同行为两者之间是有着明显差异的,其行为主体的现实关系也各有不同,其涉及的市场主体配置要素资源也具有明显差别。在实践活动中,

14、很难以产业链关系来归结连带主体的行为样态。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而由于市场主体身份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连带主体的确定较困难。事实基础对于混同行为的连带责任认定,需要根据主体利益相关性来进行区分,对于协同行为的连带责任理论分析,则需要从共同侵权角度来看。在实践活动中,多主体的联合体行为也与单一主体行为具有显著差别,产生的利益成果也各有不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区分协同行为和代理行为,明确各方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优化措施针对混同和协同行为,需要保障各个主体连带范围的共担性,针对一方主体的混同行为和协同行为,各个主体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如果主体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导致相关利益方受损

15、,那么就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区分,当前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界定,经济法比之民法和刑法,其内容体系尚未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法中的部分内容也需要逐步淘汰。在治理水平提升的情况下,各个行业的行业标准界定也会越来越严格,因此,对于经济法中连带责任的区分,也需要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需要完善关于连带责任的界定,明确经济法和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使行政法、民法连带责任和经济法连带责任能够更好地协同起来。四、结束语在连带责任制度实施之后,会将有更多的主体被纳入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中,对于多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法律体系是治理社会的重要组织制度,针对各类复杂的

16、事实关联,需要完善法律关系的界定标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以从连带主体的风险预防、监督、市场关联度方面来进行区分,科学设置监督激励措施,明确各方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制度也是调整当前市场关系的一种有效方式,需要为其赋予价值功能,随着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化,需要进一步明确经济法中的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出制度效应,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内容能够成为社会共治的有效组成,建立风险共担的市场格局。参考文献:孙亮连带型经济法责任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王玉松论旅行社挂靠经营的连带法律责任 兼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条之规定J法学杂志,():詹学东民商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J法制博览,():戴坤钱不真正连 带责任的 法 律 价 值 探 讨 J法 制 博 览,():周哲哲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法律适用冲突及解决D保定:河北大学,作者简介:王熙斌(),男,汉族,湖南长沙人,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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