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珠海市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珠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管 理 服 务 中 心甲方(受托方):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乙方(委托方):_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责任: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项服务: 1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办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事宜; 5办理出国(境)政审、申办出国(境)证照的有关手续; 6
2、出具婚姻、生育状况、公证等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7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事宜及退休的相关手续; 8代管党组织关系; 9办理人事调动并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转递工作; 10接受各种培训申请,进行就业指导,提供人才素质测评; 11单纯保管人事档案二、乙方的责任: 1、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按珠府199815号文第十条规定,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3、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七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
3、协议失效。 4、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5、自觉遵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三、非珠海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四、本协议签定期限最短一年。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五、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可续签。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乙方(签名):代表:(签章):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计划生育合同书甲方: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乙方:根据国家流动
4、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同时,自愿订立合同如下:一、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一旦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有权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相应作出人事行政方面包括除名、退档等处理。二、根据国家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根据自己的情况,保证做到: 1、未婚人员(含已离异)自觉执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申请结婚,自觉按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 2、已育人员,保证在年月至年月之内不生育。 3、已婚人员,如需生育,自觉到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申领计划生育指标。 4、已婚已育人员,坚决做到不计划处怀孕,不计划超生。 5、计划外怀孕人员,自觉接受计生部门、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采取的措施终止计划处妊娠。 6、计划处生育人员,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交由计生部门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处理。三、第二条中乙方情况有变,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签定新的合同,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甲方: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乙方:(盖章)(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