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ZXHT1228
半岛国际10KV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方: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渤海分公司
施工方:沧州临港中兴综合经营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2年 5月 17日
签订地点:沧州
半岛国际10KV配电安装
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方(甲方):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渤海分公司
施工方(乙方):沧州临港中兴综合经营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增10KV配电安装工程
2.工程内容:新增315KVA变压器2台
3.工程地点:中捷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 包工包料 方式,其中2台315KVA变压器用户自备。
第三条 合同总价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95000(大写:壹拾玖万伍仟元整,含税价格),此价款包含设计图纸内所有工作内容。价款调整方法:发生工程变更可调整合同价款,其他均不调整。
第四条 合同工期
1.本工程的工期为:
自甲方将经审核通过的图纸送达乙方,且工程所需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算 15 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可施工的工作日天数)竣工。竣工标志为:本工程具备验收条件。
2.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应当顺延:
(1)因工程量增加或甲方变更设计,需要延长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4)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施工的;
(5)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因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工期顺延。
(8)不可抗力。
3.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依据:
以“双方认定的书面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施工图纸
1.施工图纸由甲方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 3 份,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1 份。由甲方对图纸的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
2.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书面签收确认;
3.施工图纸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入网标准。
第六条 工程变更
1.甲方变更设计,应事先与乙方沟通协商。
2.所有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甲方应当办理签字确认手续,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
3.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费用和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1.甲乙双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并且附有合格证书,并且对各自提供的设备、材料质量负责。
2.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品种、品牌和外在感观质量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质量标准
1.本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
2.本工程质量执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工程验收
1. 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报验,并提供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协助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条 工程交付与保修
1. 本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2.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保修期为 1 年。保修期间不收费。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费用结算依据
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说明书、材料清册、签证及变更手续;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2009年);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9年版)。
2.结算方式
签订合同进场后拨付总工程款的50%,安装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审定金额的95%,剩余5%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十二条 甲方工作
1.甲方应派专人在现场配合乙方施工,负责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阻工问题。甲方指定现场代表 夏福林 联系电话:15130745997
2.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原工程图纸资料和保护定值。
3.负责本工程建设场地的征用、赔偿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4.按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乙方的工程款。
5.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乙方撤场,甲方负责现场看护,设备丢失或损坏乙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
1.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和协调工作,乙方指定现场代表为:
项目负责人: 闫志勇 联系电话: 13363178298
2.按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施工。
3.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规范要求。
4.严格按图纸施工,服从现场监理的监督。
5.施工中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完全由乙方承担。
6.按协议商定的工期完成施工。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和造成损失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 1 ‰的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 1 ‰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0 %。
第十五条 免责条件
1.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遇不可抗力,双方均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3.不可抗力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国家规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可诉讼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的附件:报价书、图纸、设计变更和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均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1 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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