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九节 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 35 第九节第九节 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总则 1.1.1 1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业主单位与监理部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工程承包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况所作出的改变与修改。1.1.2 2 工程变更指令由监理部制定,报业主单位审查批准后签发给承包商。1.1.3 3 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单位、监理部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承包商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业主批准后实施。1.1.4 4 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
2、并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1.1.5 5 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二、变更的条件与内容二、变更的条件与内容 2.12.1 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类:(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3、4)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2.22.2 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1)业主单位可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通过监理部发出工程变更指示,监理部也可提出建议报业主批准后发出变更指示。(2)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部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3)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4)承包商可依据监理部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自行提出
4、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第九节 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 36 2.32.3 监理部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1)执行业主单位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2)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3)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承包商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2.4 2.4 监理部有权在工程承包合同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并指示承包商执行。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只有建议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指令承包商执行,但事后应及时通报业主单位。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1)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
5、作的数量。(2)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3)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4)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5)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6)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2.52.5 施工过程中,没有监理部发出的变更指令,承包商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三、变更的申报要求与内容三、变更的申报要求与内容 3.13.1 承包商向监理部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4)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
6、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5)为监理部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和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3.23.2 工程变更指示、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监理部和业主单位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承包商能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1)设计单位或承包商申报重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 12 个月前提出。(2)设计单位或承包商申报较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 6 个月前提出。(3)一般工程变更建议应在计划实施的 3 个月前提出。(4)设计修改通知应在施工的 1 个月前提出。3.33.3 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
7、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承包商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第九节 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 37 四、变更审查、批准与执行四、变更审查、批准与执行 4.14.1 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批准权限。(1)重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2)较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批或由监理部审查后报业主单位批准。(3)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由监理部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4.24.2 监理部在接受设计单位或承包商的设计修改通知或变更建议后:(1)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2)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经济性进行审查。(3)对变更项目的
8、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影响进行审查。(4)经业主单位批准后签发变更令,或在与有关各方协商后,提出本项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建议书报送业主单位决策。4.34.3 监理部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2)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3)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致于因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4)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致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5)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致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4.44.4 承包
9、商必须接受业主单位的工程变更指令。如果这种变更指令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的,应由业主单位与承包商协商另行签订协议。这类工作将视为额外工作,监理部有权取得额外的监理费用。4.54.5 承包商接受监理部的工程变更指示后,必须按指令执行,但是,下列情况可以拒绝。(1)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承包商可以提出作为额外工作要求与业主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2)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包商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包商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包商可提出理由和条件,申报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
10、索赔申报。五、变更的合同支付五、变更的合同支付 5.15.1 工程变更支付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另有规定,否则:(1)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工程承包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2)工程承包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3)工程承包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确定或由承包 第九节 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 38 商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与批准。(4)经协商仍长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和业主单位后临时执行。5.25.2 监理部在发出变更指示后,应尽快制定变更令,确定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单价和价格、工期等,报业主单位批准后签发给承包商,并随工程变更的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5.35.3 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承包商承担。5.45.4 因工程变更导致索赔,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和索赔管理监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六、其它六、其它 6.16.1 本守则的解释权归小河长江路二期道路工程监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