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
2、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第二章 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
3、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第七条 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
4、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l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第八条 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 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
5、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第九条 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l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审查。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第十条 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
6、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在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安监机
7、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10天内,由各地级市安监机构汇总统计本地区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统计全省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三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的评比活动,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施工安全生
8、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安监机构和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安监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安监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复查。第十六条 安监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应退还施工安全监督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 安监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安监员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本年度一项工程竣工评价不合 格,一年内不得跨地区承接工程第十九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责令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资质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将本年度对施工单位在建、竣工项目的安全评价列为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本年度内有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由工程隶属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停止安全机构开展监督业务和取消安监机构及安监人员资格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