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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8分销合景月亮湾合同5[1].19--模式一(需带客到项目现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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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景月亮湾】项目分销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甲方:海南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为共同开辟甲方开发的项目的销售市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在 区域负责代理销售甲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所有条款,恪守信用,共同执行。第一条 委托代理项目内容、代理方式甲方以非独家代理销售方式委托乙方在 区域销售由甲方开发的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月亮湾北部起步区【合景月亮湾】项目(下称“本项目”)的可售物业,具体代理销售物业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第二条 委托代理期限委托代理期限:自2015年 3 月 1 日

2、起至2015年 8 月 31 日止。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须取得销售本项目可售物业的相关批文及证件,保证本项目销售可售物业的合法性,以使乙方可合法地向认购者推介该物业,同时甲方须负责向有关部门申办该项目有关售楼等相关手续。2、甲方应做好确认销售过程中的客户归属确认等相关工作。3、负责签订【合景月亮湾】项目认购书和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甲方需与客户签署的有关文件(注:以下凡涉及到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指包含补充协议等甲方需与客户签署的有关文件),向购房者收取定金、楼款等购房款项。乙方不得与客户签订任何协议和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4、甲方委托乙方销售本项

3、目可售物业的价格由甲方确定,但甲方须保证该价格与甲方对外销售的价格(包含折扣价后价格)一致。5、委托代理期内,甲方有权自建销售团队或委托第三方在任何地点(包括乙方代理销售的区域)对本项目进行销售,甲方自有销售团队或委托的第三方销售成交的房屋均无须支付佣金予乙方,且不计算入乙方销售业绩之内。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整个销售代理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代理销售区域及本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2)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甲方的整体形象建立。2、保证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其自身代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3、乙

4、方应安排专业的销售队伍(具有优秀的接待能力、熟悉海南房地产楼盘)负责购房专线推广,并及时安排客户到本项目现场看房及看房后的跟进成交工作。4、乙方在委托期内,进行宣传及派送发放宣传资料、售楼书,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推荐购买甲方项目房产的活动。5、在销售过程中,乙方销售人员应注重职业道德及个人形象,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坚持文明销售,礼貌待客,不得参与有损甲方利益和声誉的活动,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做出任何承诺,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6、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有关资料,向客户介绍,不得夸大、隐瞒、误导、欺骗等。售楼过程中如因乙方对客户的夸大、隐瞒、误导、欺骗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

5、要求时,由乙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7、乙方承诺发挥自身网络布局优势,利用乙方强大资源和客户资料,并通过其内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销售人员营销推广工作的积极性、成效性并及时完成跟进客户工作。8、乙方自行负责销售场地及销售所需的各种办公设备等,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乙方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营销推广费用、员工工资、办公费用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9、乙方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非法或违规用工,因乙方非法或违规用工引起的一切纠纷或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障并持续保障甲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0、乙方须自行承担其聘请的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责任,如乙方

6、聘请人员在工作期间(无论是否派驻甲方销售现场)产生任何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的,概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或其聘请人员给甲方和/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11、乙方须按其与销售代理人员的约定支付销售代理人员的代理佣金,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的代理销售工作。如果乙方未按其与销售代理人员的约定支付销售代理人元的代理佣金,甲方有权从任何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代为支付,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并应向甲方提供等额于代支付款项的合法有效发票。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款约定情况进行审查,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1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客户办理或代办借款、融资、提供担保(包括

7、但不限于代办直客式贷款等)或办理其他任何非甲方同意的营利性中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办装修等)。无论乙方办理或代办前述业务是否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如乙方发生前述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所涉乙方员工并将因该等行为收取的款项(如有)交付给甲方,所涉销售成交房屋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且甲方无须向乙方结算或支付所涉房屋的代理佣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所涉销售成交房屋应计付代理佣金金额三倍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任何应支付予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支付予甲方。第四条 销售价格该项目具体销售价格的制定由甲方制定价格表,经甲方审定签名确认后方可执行。乙方根据

8、市场及项目的销售情况可建议调整该项目的售价,经甲方审定书面确认后予以调整执行。第五条 销售业绩归属界定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按本合同第六条及附件4客户管理条例的约定确认乙方推介的客户归属,在销售成交且经甲方书面确认后,视为乙方的销售业绩(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支付条件后,支付乙方销售方代理佣金。 第六条 销售业绩归属确认的具体操作1、乙方向甲方推介的客户,须先发客户预约确认单(见附件1)至甲方本项目现场对接人,对接人根据甲方的明源系统录入核对该客户信息,以确认是否有效客户(即明源系统无该客户记录且能够录入甲方明源系统)。若为有效客户,甲方营销部人员签名并加盖

9、“合景月亮湾营销部”印章,送甲方的客服部确认后,如属有效客户才回传客户预约确认单至乙方,由乙方安排客户看房事宜。2、经甲方确认有效客户后,在客户到本项目现场看房时,由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所推荐的有效客户的接待工作,乙方所推荐客户的登记管理按客户来访确认单(见附件2)执行,一式两联,由双方确认并保管。该确认单所确认之客户自乙方将该确认单提交给甲方之日起90天内如未能签订【合景月亮湾】项目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则视该确认单自动失效,在90天后该客户与甲方签订【合景月亮湾】项目认购书或交纳定金认购本项目物业或销售成交(销售成交含义见以下解释)不视为乙方推荐客户和销售代理业绩,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支付任何

10、款项。3、在乙方销售成交(销售成交是指客户向甲方缴清首期款并与甲方签订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客户成交确认请求,经甲方书面确认(即甲方指定人员(见附件3)在成交确认单签名并加盖“合景月亮湾营销部”印章),该销售业绩归属乙方(注: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4、甲方录入明源系统核对的乙方推介的客户在甲方明源系统内已有记录,该客户不属于乙方推介的客户,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但该客户属于乙方之前推介而录入甲方明源系统并且在本条第2款约定的有效期90天内的除外);5、甲方录入甲方的明源系统核对的乙方推介的客户在甲方明源系统内已有记录但仅为姓名相同而非属于同一个人,而导致无法录入甲方明源系

11、统中,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给客户说明报告中标明此客户与甲方明源系统已有客户的姓名相同但非属同一个人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之后在乙销售成交后,方可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否则不视为乙方推介的客户且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6、乙方发客户预约确认单之时起至客户到达本项目现场的时间至少应相隔2小时以上。否则甲方将不视为乙方推介的客户且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7、乙方向甲方推介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归属乙方的客户,客户不到本项目现场缴款,直接在异地付款购房的,甲方明源系统有记录,且乙方将该客户的付款凭证传真至甲方,甲方收到付款凭证传真并确认无误后确认该客户的归属。第七条 销售成交的确认及代理佣金结算条件1、代理期内,凡经甲方书面

12、确认为乙方推介的有效客户,并在本协议代理期内由乙方推介至签订【合景月亮湾】项目认购书并缴清首期房款和签订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套房屋视为销售成交。2、代理期内,甲方按乙方的销售成交金额的6.5%计付代理佣金(含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第3款约定应付给乙方带客成交业务员的业务员佣金)。乙方的销售成交金额指乙方销售成交的客户与甲方签订的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之成交金额。3、双方明确,若乙方在代理期内未销售成交或不符合佣金结算支付条件,无论何种原因、情形,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性质的款项或进行任何补偿(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代理销售而发生的一些任何费用、成本等均与甲方无关)。第八条 代理佣金结算支付方

13、式1、当乙方销售成交房屋的客户签订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则该房屋视为符合结算首期代理佣金50%的条件(含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第3款约定应付给乙方带客成交业务员的业务员佣金);待客户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如客户为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以全部购房款到达甲方账号为准;如客户为银行按揭付款(含公积金按揭付款)的,以首期款及银行按揭款(含公积金按揭付款)到达甲方账号为准,则该房屋视为符合结算剩余50%代理佣金之条件。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进行结算支付任何佣金。2、甲乙双方同意销售代理佣金按月结算。本合同签订后,对于符合本合同约定之代理佣金结算条件的房屋,乙方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甲方

14、提交请款函并附上当月销售成交、回款明细表和合同约定的佣金计算规则作为请款依据,甲方须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资料后【20】日内核对,并于核对确认无误后【40】日内向乙方付清应付之代理佣金。3、乙方同意,甲方按乙方的销售成交金额的6.5%计提的代理佣金中包含了乙方按销售成交金额的0.5%应付给乙方带客成交的业务员(以本协议附件2客户来访确认单中届时载明的“乙方经办人姓名”且经甲方确认后为准)的佣金(下称“业务员佣金”),乙方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在房屋成交并符合首期代理佣金结算和支付条件时,甲方在支付予乙方的首期代理佣金中直接扣减业务员佣金,并将业务员佣金支付至乙方提供的带客成交的业务员银行

15、账户,乙方届时未提供该带客成交的业务员的银行账户用以收取业务员佣金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首期代理佣金或将扣除业务员佣金后予以支付。乙方明确,甲方向乙方带客成交的业务员银行账户支付业务员佣金,视为甲方向乙方支付了相应款项,税费及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带客成交的业务员佣金的计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该业务员须为本协议附件2客户来访确认单中 “乙方经办人姓名”一栏载明的人员;并且(2)该业务员须亲自带客户到本项目现场且经甲方确认。若未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甲方有权不予计付业务员佣金。4、代理期内,不论因何原因,乙方所销售成交之房屋的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该房屋不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甲方

16、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代理佣金,若甲方与乙方已就该房屋结算并已支付代理佣金且双方仍在代理期内的,该房屋由乙方重新销售,销售成交后乙方则不得再计提代理佣金。如乙方在代理期内未将该房屋售出,则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部分佣金,不足部分,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以现金退还。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所销售成交之房屋的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则不论因何原因,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将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佣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且因此发生的开具发票缴纳税费的损失(若有),由乙方承担。5、乙方应在收取任一笔代理佣金(含业务员佣金)前提供合法完税的等额代理佣金发票给甲方并经甲方认可,税金由乙方

17、承担,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直至乙方出具发票为止。6、如有购房者在签署认购书后违约(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其所交定金归甲方所有,如有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违约的,则购房者应支付之违约金全部归甲方所有,均与乙方无关。第九条 保密责任1、甲、乙双方同意无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情报、资料、合同或是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及相关条件,均是商业机密文件,未经过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出示或泄露。2、甲、乙双方承诺,对其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所有任何有关的资料,任何一方均有义务保证其员工严格保守秘密,因一方未尽此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十条 反商业

18、贿赂责任1、在招标、签约、履约过程中,如甲方员工存在任何形式(包含但不限于给付佣金、回扣、财物等)的索贿行为或甲方员工与认购者串通损害甲方公司利益的,乙方应直接向甲方检举、投诉。2、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包含但不限于给付佣金、回扣、财物等)贿赂甲方员工或以任何形式与甲方员工串通损害甲方公司利益,如违反此承诺,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贿赂金额五倍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代理佣金中直接扣除或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追索。3、乙方贿赂甲方人员,或与甲方员工和/或认购者串通损害甲方公司利益的,甲方将确定其为不合格合作方并有权不接受其参与甲方及/(或)甲方关联企业业务,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

19、合同,无须向乙方结算或支付代理佣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之条款时均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损失。2、在付款条件成就后,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相关约定付清乙方代理费。若甲方未按约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则乙方有权自逾期第十五日之日起,每天向甲方收取当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未付款的5%,乙方同意对此无任何异议。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政府行政行为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损失。4、乙方从事虚假宣传,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或存在违规或其他违反本协

20、议约定行为的,应予立即更正,每发生一次,乙方因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和/或第三方受到的损失,甲方并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协议。5、委托期内,乙方擅自收取该项目成交房屋之购房款或其他款项的,应予立即将已收的款项支付给甲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已收取款项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 其他1、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解除,乙方应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如遇甲方单方面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日期内)将因履行本合同所取得的一切甲方资料及甲方客户资料交还甲方

21、,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和支付代理佣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认为乙方销售业绩不理想或甲方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委托乙方销售代理等情形,甲方有权提前15日通知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届时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且不视为甲方构成任何违约并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此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满后,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再续签后期委托代理协议。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无须向乙方结算或支付代理佣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如果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解决。若

22、最终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6、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协议双方的通信地址为:甲方: 海南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1楼C座 电话:18876820764 传真:联系人:王倩乙方: 地址: 电话:联系人:任何一方将函件送达至上述地址的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地址的应书面通知本协议的另一方,书面通知中的变更地址为新的通信地址。8、本协议附件1、2、3、4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甲方: 乙方:

23、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日 期: 日 期:签订地点: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1楼C、D座附件1客户预约确认单项目: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客户姓名联系电话预约日期乙方(即分销商,下同)乙方经办人姓名乙方经办人电话甲方(即发展商,下同)置业顾问确认甲方销售经理签字并加盖甲方营销部印章甲方客服部人员确认注:该预约登记表只作为客户预约看房之用途,不作为其他用途。附件2客户来访确认单项目: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客户姓名联系电话性别身份证号客户区域意向房号户型面积产品类型金额乙方(即分销商,下同)乙方经办人姓名乙方经办人电话乙方盖章确认甲方置业顾问确认甲方案场销售经理确认甲方客服部确认备注备

24、注:来访客户与成交客户须为同一人,但来访客户与实际销售成交的客户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来访客户的父母、子女、夫妻,不包含来访客户的兄弟姐妹等其他关系之人员)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甲方核实认可后,在销售成交后办理客户归属确认手续。附件3成交确认单成交客户姓名联系电话成交房号身份证号码成交单位原价成交金额成交确认(甲方,即发展商)置业顾问:销售经理:营销部销售高级经理:甲方营销部盖章:客服部:财务部:营销部副总经理:海南公司总经理:注:本表所列的发展商成交确认必须总经理签名方为有效,如果没有总经理签名,即使发展商的上述其他人员签字或部门盖章确认,也视为还未销售成交。附件4客户管理条例1

25、、分销商预约的客户到访,分销商须至少提前2小时以上将附件1客户预约确认单通过电邮(发至指定邮箱: 464851623)、传真(传真号码:36880809)、特快专递方式告知发展商,到访后须有分销商销售人员陪同,分销商所推荐客户以最终到【合景月亮湾】销售中心登记,并以发展商销售负责人当日签名确认为准;若客户登记有冲突的,以先登记者为准,分销商需要第一时间同发展商工作人员协商客户归属,如协商不成,客户的最终归属以发展商认定为准,分销商不得有异议。2、来访客户与成交客户须为同一人,但来访客户与实际销售成交的客户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来访客户的父母、子女、夫妻,不包含来访客户的兄弟姐妹等其他关系之人员)

26、的,分销商应向发展商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经发展商核实认可后,在销售成交后办理客户归属确认手续。3、客户的家庭成员先后分别由不同公司的分销商销售人员接待并登记为有效客户,客户登记在有效期内(即自分销商将客户预约确认单提交给发展商之日起90天内必须签订【合景月亮湾】项目认购书并交纳定金)的,成交后以认购书上业主人名为准,此客户归属归首次接待之分销商销售人员所有;若认购书上业主姓名为多个的,则该客户权属于业主中第一位接待的销售人员所有。若依据以上规定关于客户各分销商之间发生争议,发展商有权对客户归属作出认定,分销商不得有异议。4、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发展商所有,分销商同意严格遵守本条例规定。-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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