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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销售协议标准版本(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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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渠道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渠道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一. 代理服务事项 甲方将位于 项目的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委托给乙方提供渠道销售代理服务。 二.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后重新签订《渠道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三. 委托物业范围及价格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渠道销售代理服务,其销售价格体系由甲方确定,销售相关政策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并双方书面确认,若出现争议的,以甲方意见为准。 四、甲方义务 1. 保证提供的该物业资料真实,保证已取得该物业依法能够出售的证明文件。 2. 对因不具备销售该物业的权利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或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3. 甲方授权代表负责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佣金确认单》后上报公司审核确认后交乙方一份。 4. 甲方负责与乙方推介客户签署《认购书》和《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5. 向乙方提供该商业物业宣传物料和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等。 五、乙方义务 1. 发挥自身优势,利用网络、行销渠道和现有客户资源,积极向客户推介本合同约定的物业。 2. 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介绍该物业的状况,不得误导客户。 3. 按照甲方确认的该物业出售条件向客户推介,为促进成交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但不得代表甲方作出任何超出甲方出售条件的优惠承诺。 4. 组织购房团、零星带看等形式的销售推介活动。 5. 负责带领客户到甲方售楼部现场,由甲方指定的驻场销售团队负责现场接待工作。 6. 对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关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 六、推介客户的认定 1. 甲方指定现场经理 进行现场工作对接,联系电话: 。乙方推介的客户在首次到访 咨询中心之前,必须事先发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中必须对预先到访的客户进行简单的情况说明)至甲方营销负责人 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号 ,并同时与该负责人进行电话确认,联系电话: 。乙方发送电子邮件的界面,需做切图保存,切图保存中必须有时间信息。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发送甲方营销负责人 的《电子邮件切图说明》和甲方现场经理 签字确认的《客户确认单》是认定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的充分且必要依据,否则甲方不予确认。乙方《电子邮件切图说明》、《客户确认单》(一式贰联),《客户确认单》需在推介客户到访现场时第一时间签订,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签字确认,甲方乙方各留壹份存档。《电子邮件切图说明》可在《客户确认单》签订后至推介客户确定购买关系之前补送至甲方营销负责人处。 3. 若乙方推荐客户为甲方已有资源的,甲方需现场确认并提供相关依据,否则视为乙方推介客户。 4. 若遇同一组客户资源冲突,以第一签字《客户确认单》时间为归属判定。 5. 若遇企业客户,以该企业工作人员第一次签字《客户确认单》为归属判定。 6. 乙方推介客户,当天未购房,但在3个月内购房的,认定为乙方推介客户,超过3个月的且乙方没有新报备甲方该客户进度的视为非乙方推介客户。 7. 乙方推介客户之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须提供有效证明)3个月内在甲方处购房,认定为乙方推介客户;超过3个月的,视为非乙方推介客户。 8. 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订《认购书》或《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款项后,即视为乙方成功推介该物业。甲方均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依据《客户确认单》主动与乙方核对。 9. 已确认的客户资源,若从客户确认日起三个月内,未签订购房合同,甲方视该资源为无效确认客户,该资源乙方可重新做《客户确认》同时继续跟进; 七、佣金标准及结算方法 1. 乙方成功推介物业后,甲方有义务按以下条件向乙方支付佣金,乙方成功推介物业及计提佣金的标准为: a. 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买受人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全款视为乙方完成物业的推介,佣金在买受人付完全款的次月开始结算,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提取。 b. 买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买受人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首付款项,计提并结算实际付款金额比例的佣金;余款按实际付款进度计提并结算剩余佣金,佣金在达到以上条件的次月开始结算,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提取。 c.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购房的,买受人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买受人实际支付比例应不低于总价款的50%),同时银行确认买受人已递交办理按揭的资料完整后,甲方按买受人实际支付首付款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并按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时间和程序提取,同时甲方有权将此笔佣金的5%作为保证金,与剩余佣金一并发放。剩余佣金在银行审批通过开具放款通知书并放款,甲方收款后结算。(备注:按揭贷款客户按比例支付首付款同时需签订《佣金结算单》作为提取部分佣金的依据之一。) d.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房款在本合同有效期之外支付,甲方应在该《房屋买卖合同》达到上述结算条件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理费。 2. 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相应书面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提成佣金。若甲方依法收取客户违约金的,乙方按甲方收取违约金金额提取相应佣金(佣金比例按本合同第七条第3点佣金计算标准执行。) 3、佣金计算标准: 以1个自然月为分销业绩统计周期:以每月1日至最后一日作为一个结算周期。 乙方推介客户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要求付清房款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百分之二); 4、甲方根据乙方成功推介物业每月结算,甲方应在次月20号之前(节假日顺延)按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的《佣金结算单》(双方各执壹份)向乙方支付前一个月度的所有佣金。乙方应在甲方支付佣金前提供等额、真实、合法且可抵扣的相应税种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此项费用。 八、其它事宜 乙方承诺,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有义务遵守下述规定,合法使用并保护“ ”项目的品牌。 (1)严格按照甲方对“ ”项目使用内容、形式、范围的具体要求使用“ ”项目品牌。 (2)遵守国家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不进行任何可能导致“ ”项目品牌及安全受到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3)维护甲方对“ ”项目品牌享有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本协议履行完毕,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品牌资料予以归还或删除、销毁。 (4)乙方有权将“ ”项目渠道销售代理事实用于本公司宣传。 (5)本合同为普通委托销售代理合同,乙方不具有独家代理销售的权利;甲方有权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其他代理商代理销售本合同涉及范围内的物业。其他代理商完成的代理销售物业,乙方不得计取服务费。 九、合同未尽事宜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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