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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节能合同-福清广安物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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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甲方:福清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丽景东方管理处) 乙方:福建鑫禹电子有限公司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第2节项目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6年,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 。 2.2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2013年8月1日,效益分享期为6年。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完成节能项目改造。 3.3节能项目完成安装改造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按照附件一之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详见附件一) 第5节甲方的义务 5.1本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同意或者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手续。 5.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 5.4甲方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6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6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5. 7甲方负有监管项目相关设备的义务、对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应及时报警,如因其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的,由甲方向第三人追偿。对于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在未确定责任方之前,需要对设备进行修复而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先行支付给乙方,由确定责任方后由责任方赔偿给甲方。 5. 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8.1 甲方厂房LED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首次支付头三个月的节能款,即 4801.36 元给乙方。 5.8.2 甲方首次支付后,第二个月起,甲方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当月节能款。支付期6年,共支付 69 期(次)。 5.8.3、每期乙方收到甲方的节能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 第6节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乙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 6.4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5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6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7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第7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7.1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 7.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7.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7.4在本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非甲方原因造成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8节违约责任 8.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8.2如甲方违反除第8.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8.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300元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8.4如果乙方违反除8.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8.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8.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8.7合同到期前如甲方将LED灯移交给其他单位管理,应征的乙方同意并变更合同,否则甲方应将未到期的路灯节能维护费按照乙方投入的设备金额扣除一定的折旧金额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投入的设备金额按6年等额计算折旧金额)。 第9节不可抗力 9.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9.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9.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9.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万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9.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0节合同解除 10.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0.2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外,对因责任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1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可以转让给第三方。 第12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3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3.1双方确定本项目联系人,联系人职责为协调联系双方本项目的实施以及双方的沟通。 13.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3.4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份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3.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3.6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3.7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13.8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2013 年 08 月 15 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福州市闽侯县南屿旗山工业区 电话: 电话: 15659895197 传真: 传真: 0591-22818075 开户行: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南屿支行 账 号:4078 5836 2425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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