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租赁合同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长沙理工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张桑隧道监测项目部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及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租赁车辆的名称、数量、原值车辆名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出厂时间: 车辆原值: 使用地点: 第二条 租赁车辆标准 乙方承诺提供的租赁车辆为合法占有,车辆行驶所需的证照(行驶证等)合法有效。租赁车辆性能良好,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要求的标准以及甲方要求。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施工任务止,甲方如果继续使用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第四条 租金支付
2、租金按月支付,标准为 元 /月,从实际使用日开始计算,不足一个月按该实际使用天数计费。第五条 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费用;乙方不能及时提供租赁车辆保养、故障维修的,甲方可以自行保养、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费用承担车辆租用期间所发生的车辆养路费、运管费、税费、保险费、车辆审验等政策性规费等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因乙方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受行政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负责。第八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应合理使用租赁车辆,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不承担责任。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车辆运至甲方使用地点,向甲方交付与租
3、赁车辆匹配的有关证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车辆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甲方应该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符合第二条要求的车辆予以签认;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在 3 日内补足,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在合理期限内,发现租赁车辆存在隐蔽瑕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处理。在租赁期间,乙方出卖、抵押租赁车辆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甲方有权继续使用、收益。非因甲方责任造成租赁车辆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因正当理由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租赁车辆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致使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乙方按不能正常使用天数每日 300 元赔偿损失。第十条 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承租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代理人: 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