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慈善超市绩效考核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员的工作行为,保证资助资金的正确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和有效的发挥资金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区慈善超市。第三条 考评原则 1.以绩效为导向原则;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多角度考评原则。二、考核对象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是各区慈善超市。三、考核评估人员 第五条 由市捐助中心和各区管理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负责各慈善超市的评估工作,由市捐助中心负责组织。四、考核时间 第六条 1.每半年评估一次,并提出报告。2.每年十二月下旬进行评估。五、考核内容 第七条 人员士气、服务水平评估 1.每日营业时间是否按规定;2.店内的环境是否整洁;3.
2、对待顾客时,是否亲切有礼;4.是否按规定填写好低保户的资料和受益情况;5.是否能协助顾客填写调查问卷。第八条 物资管理评估 1.商品进货明细及单据是否保存完整;2.储物架是否发生商品过期、损坏但仍放置的情况;3.是否依规定时间将前日营业金额填报;4.每月是否按规定上报营业报表;5.公益金是否能专款专用,是否能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六、考核方式 第九条 实地评估由市捐助中心和区民政局抽调有关人员到各慈善超市现场实际评估。七、考核分数 第十条 使用慈善超市绩效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分。(满分为 100 分)八、考核的结果及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分级 A 级超市 90 分以上;B 级超市 8090 分;C 级超市 7080 分;D 级超市 6070 分;E 级超市 60 分以下。第十二条 各超市评估的结果于评估 10 天后通报。九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考核制度由市捐助中心负责解释。(咨询解释电话25832973)第十四条 本考核制度自二 00 七年八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