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于2005年以5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某小区的一套三室两厅的商品房,后因房价上涨,甲欲卖该房后搬到郊区住。经人介绍,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以6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合同签订后,乙一次性付清了房款,甲遂将该房屋交付给乙居住,并且双方商定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料,半个月后,甲一朋友丙表示愿以75万元购买该房,甲为钱所动,便隐瞒了已将房屋卖于乙的事实,与丙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迅速到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丙发现乙已经在该房屋居住,便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搬出该房屋。【问题】如何处理乙、丙二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解题思路:物权的优先效力)参考答案:在本案中,甲与乙和丙
2、签订的合同均有效,由于这个买卖合同涉及的是房子,而我国物权法对房子的规定是以过户作为转移所有权的成立要件,故事实上丙取得了此房产的所有权,而甲与乙签订的合同由于没有可以执行的可能,故甲构成违约,成立合同之债,而丙拥有的却是房子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故房子归丙所有,丙根据无权优先原则主张自己对房屋的物权,可以要求乙搬出该房。被告王某系某地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经理,原告于某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党支部书记。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王某对于某有成见。某天,于某外出,忘记将办公室的抽屉锁好,王某借机翻看,见有于某的一本日记,便擅自翻阅,发现于某在日记中记载她对以前的恋爱男友的倾心、怀念、思恋的感情,自我
3、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把自己比作安娜,把该男友比作渥伦斯基,把自己的丈夫比作卡列宁,感到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王某见此如获至宝,将相关内容摘记下来,组成了证明于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复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于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于某回到单位以后,职工对其躲避,有关领导又找其谈话,于某方知内情。她为了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向本地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问题】王某侵犯了于某的何种权利?(解题思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参考答案:王某侵犯了于某的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社
4、会秘密权,是自然人对其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王某没有经过于某的同意就将于某的日记公之于众,主观上有侵犯于某隐私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行为,故王某侵犯了于某的隐私权。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分三批交货的货物买卖合同。在第一批货物交付完毕,购货方支付相应价款之后,债务人了解到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卷款逃走的信息,遂决定停止发放第二和第三批货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则认为继续发货将得不到偿债保障,中止供货是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并以对方提供担保作为继续发货的条件。【问题】该债务人行使的是合同履行中的何种权利?(解题思路: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参考答案:该
5、债务人行使的是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根据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并且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在本案中,双方互负债务,而债务人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债务没有具体商定履行期限视为随时可以履行,即已届清偿期,但是债权人可能丧失了履行能力,故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债务人有权中止履行直到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