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雷电迪吧设在建设路文化宫院内,由黄某经营。2000年4月21日,该县环保局以雷电迪吧营业时排放的超标噪声严重影响了周围声域环境,群众反映强烈,同时未依照古环保(2000)08号文和环评审批意见的要求全面落实环保措施,已触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为由,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8条之规定作出古环保罚字(2000)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是:(1)责令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噪声。(2)责令停业整顿。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问题】黄某能否提出适用听证程序的申请?(解题思路: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参考答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在本案中,涉及停业的行政处罚,所以黄某根据我国法律能够提出听证程序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