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简称乙方)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西区标准厂房外檐维修粉刷工程
1.2 工程地点: 天津开发区西区标准厂房
1.3 工程内容: 外檐维修粉刷、雨水管更换、标识维修等
1.4 承包范围: 开发区西区标准厂房外檐维修粉刷、变电箱基础维修、各厂房装饰柱氟碳漆粉刷等
1.5 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及天津市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规定
1.6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7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933,480.00 元。
金额大写: 玖拾叁万叁仟肆佰捌拾元整。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2013 年5 月 20日开工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2013 年6 月 5 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15 天。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以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以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3 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并通过竣工验收,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
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同意并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订如下条款:
3.4.1 无
3.4.2 无
3.4.3 无
3.4.4 无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的畅通。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4 甲方在开工前15天将工程施工图八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4.5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4.7 甲方有权指派工作人员对乙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承包人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确认。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安全规范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乙方保证其具有完成本合同项下其承包范围内各项工作所需的资格或资质,并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该资质持续有效。
5.2 乙方应在 2013年5月 21 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1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5.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乙方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时,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5.4 在本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工期不予顺延。
5.5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6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5.7 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害的,乙方须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5.8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6.1 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关于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
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发票并出具质量保修承诺书后10日内,甲方以支票方式支付乙方95%的工程款,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届满两年后,支付剩余5%(工程的整体质保期按照五年计算)。
6.2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2.1 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6.2.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2.3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6.3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30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供材料设备(见附表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及材质证书。
7.2 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委托乙方保管时,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7.3 甲供材料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7.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乙方采购的任何材料、设备均须符合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有关标准、规范、相关行业标准及甲乙双方就该材料、设备事先商定的特殊标准、规范中的规定。如某项材料、设备涉及多项标准、规范时,则按照其中最高或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7.5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6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甲
方同意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8.4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5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8.5 乙方在验收后 拾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贰 套。
第九条 设计变更
9.1 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9.2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由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9.3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条 竣工结算
10.1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 / 日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 / 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 / 天内将工程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收到结算后 / 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
10.2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1.1 保修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 5 %予留工程保修费用。待两年保修期过后,如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退还乙方本金。
11.2 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本工程总体保修期为五年。以上保修期均自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3 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外檐涂料开裂、起皮、掉色、渗水、起鼓等现象),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的返修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仲裁
12.1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第 ② 种方式解决:
① 向 天津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 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13.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刘喜 。
13.2 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姓名: 李强 。
13.3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刘彤军 。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4.1 在本合同签定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工程协议书。
14.2 工程维修项目报价明细单。
14.3 工程维修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5.1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15.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2013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单位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 单位地址:
发区宏达街21号泰达档案馆六层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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