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20140518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壹品豪苑酒店公寓A座装饰装修工程
发 包 方:
承 包 方:北京江南明珠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4年 5月 日
壹品豪苑酒店公寓A座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江南明珠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将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二台镇壹品豪苑酒店公寓A座精装修工程委托乙方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室内装饰工程行业规范,甲乙双方就本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壹品豪苑酒店公寓A座
2. 工程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二台镇
3. 工程内容:见附件工程清单1
4. 承包方式:壹品豪苑酒店公寓A座1-5层客房室内精装修工程(工程量详见清单附件1)
5. 工程标准:以D座乙方施工样板间(附件1所含工程量)为施工标准,部分产品经甲乙双方拍照、摄像,双方签字确认后由甲、乙双方各自留样封存一份。
6. 工期:
(1) 开工日期:2014年5月 日
(2) 竣工日期:2014年5月 日
总日期工程天数60天。
7. 质量等级: 优良
8. 暂定壹品豪苑酒店公寓A座所有公寓房间装修面积为8000平米(房间内面积),实际结算按房间最终实际发生量的建筑中线面积(含管道井)乘以每平米造价680元决算,装修施工范围详见附件1。走廊、阳台、大堂、地毯等总面积及施工工艺及报价待甲乙双方核准后按60%取管理费,增加附件2,与本合同的合同价款相加,如无特殊事宜,与本合同所有条款同步执行。附件2的面积、价款按双方核准后的实际数额决算。以后甲方如有工程加项,增加附件,参照本合同所有条款同步执行。
9. 合同价款:人民币5440000万元(不含税)
大写: 人民币伍佰肆拾肆万元整。
10.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1.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 双方一般责任
第一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1 合同开工日期前1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1.2 合同开工日期前1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1.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4 合同开工日期前1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1.5 合同签定日期前3天,甲方应组织家具厂商、消防、地暖、弱电(含有线电视、电话、无线网络覆盖等)、灯具供应商、建筑商未交工单位组织协调会议,根据现状制订装修工程大排期;
1.6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条 乙方工作
2.1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不影响主体结构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2 向甲方代表提供总、月度工程进度计划;
2.3 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4 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3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工期顺延
4.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4.2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4.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4.4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4.5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6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7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停工;
4.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 质量与检验
第五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附件1所含工程量))经甲方同意的封样样品标准,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做到返工与修改。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除此之外,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质量等级
第七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7.2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五、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八条 工程款付款账号及支付方式
8.1 收款人:李治国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安华桥西支行
账号:6222080200006261047
8.2 按进度付款
第一次付款:水电进场,木工完成甲方付工程款20%,
计人民币壹佰零捌万捌仟元整付给乙方;
第二次付款:洁具进场、工程竣工,交付钥匙前甲方付工程款20%,
计人民币壹佰零捌万捌仟元整付给乙方;
第三次付款:2014年12月1日甲方付工程款20%,
计人民币壹佰零捌万捌仟元整付给乙方;
第四次付款:2015年9月1日甲方付工程款35%,
计人民币壹佰玖拾万肆仟元整付给乙方。
第五次付款:2015年 月 日即工程保修期满后甲方付工程款5%,
计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元整付给乙方。
8.3 如甲方不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整,并承担违约责任。
8.4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8.5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利息。
8.6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变更设计
9.1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9.2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9.3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9.4 甲方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
9.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甲方承担有关责任。甲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4)供应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表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5)到货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6)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十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以确保质量和资金为前提。
第十一条 确定变更后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2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合同附件中报价单没有适用和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由乙方按修改时的市场价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六、 竣工与结算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在工程竣工7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2套。甲方在验收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
13.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失、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的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3.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3.3 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壹年。
七、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十四条 争议
14.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向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或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违约
15.1 甲方代表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其它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5.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已完成样板间标准(附件所含工程量)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国家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立即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效力。
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约定为贰份。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13811001188 电 话:13831380822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5月 日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5月 日
合同签订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二台镇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