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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教案第四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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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旅游合同法规制度 一、教学目标 1.了解旅游合同的概念、作用及原则; 2.熟悉旅游合同的内容; 3.掌握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旅游合同的履行,旅游合同的担保,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及违约责任; 4.使学生掌握旅游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法律效力; 5.提高学生运用旅游合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自觉维护旅游者的权益。 二、课时分配 共5节,6个课时 三、教学重点难点 1. 旅游合同的内容 2. 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3.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 4. 旅游合同的履行 5. 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及违约责任 四、教学大纲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一、 旅游合同的概念 二、 旅游合同的作用 三、 旅游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四、 旅游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担保 一、 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 二、 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及要约邀请;承诺 三、 旅游合同的担保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 旅游合同的生效 二、 无效旅游合同的判定 三、 无效旅游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无效旅游合同的确认;无效旅游合同的处理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一、 旅游合同的履行 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旅游合同履行的规则 二、 旅游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旅游合同的变更;旅游合同的转让 三、 旅游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 二、 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 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原则 五、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预期违约的法律效力 五、主要概念 1. 旅游合同 2. 要约 3. 违约金 六、教学案例 甘肃省商贸公司组织14人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期限为9月13日至20日。9月11日上午该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每人旅游费为750元,另外提出返程票手续费每人30元,旅游团到京后,交齐所有费用。当日11时左右,该公司传真致旅行社,提出在京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的报价。并注明以上行程,报价请确认,在传真件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下午2:30分,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的报价表示接受外,仍提出应付火车订票费每人30元,到京后即交齐团费。商贸公司当日未再回复旅行社。9月11日下午17:40分,商贸公司组织的14人乘火车出发。 9月12日,商贸公司传真给旅行社,称返程订票费手续费稍高,不得已由自己在京订票;团费由我方领队带去,先付50%,余款在离京上火车时给付。旅游团13日早到北京西站,望做好接待服务准备。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因贵公司确认时间太晚,我社无法接待。 随后,商贸公司旅游质监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旅行社接待即将到京的旅游团。经旅游质监部门从中协调,旅行社基于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商贸公司接受旅行社所提出的条件,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10元,到京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不再收取手续费。9月13日晨,该商贸公司一行14人到达北京西站,旅行社按时前往车站接团,并按照商贸公司要求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 该商贸公司14人如期返回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称: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陷入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旅游汽车公司派车到车站接团,造成双重接站,损失租车费200元;为解决纠纷支付来往电话费150元;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240元,我方迫于无奈表示同意。鉴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请求旅游质监部门责成旅行社赔偿临时租车费、电话费和加收住宿费共计1190元。 案例分析提示: 商贸公司与旅行社的旅游纠纷,争议的焦点是9月12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增加住宿费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旅游质监部门经过审理认为,商贸公司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一、 9月12日前,双方的旅游合同并未成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见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该合同方能成立,并对合同当事人发生 法律效力。通过分析本案可以看到,在9月11日之前,旅行社与商贸公司就车票手续费及团费结算方式并未达成一致,因此旅游接待合同不能成立。所以并不存在旅行社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本案中,商贸公司在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前,组织人员前往北京,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 旅行社增加住宿费并不存在\"乘人之危\"的说法,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机,违反社会公德,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见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而旅行社最终与商贸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接待该旅游团,包括每人每晚增加10元住宿费的协议,是应商贸公司请求,协调纠纷的旅游质监部门在多次征求双方意见的情况下达成的,至此,双方当事人已就旅游合同条款形成一致意见,合同已依法生效,双方约定的条款应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鉴于商贸公司所称危机的产生并非旅行社所为,故旅行社对此部分的费用不负有责任,损失应由商贸公司自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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