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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甘肃的盐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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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历史文化/LISHI WENHUA清代甘肃的盐课清代甘肃的产盐之地,有灵州的池盐、巩昌的井盐、临洮的土盐。盐课有定额,盐引有定界。花马池池盐由宁夏盐捕厅经管,通过庆阳、平凉二府分销;漳县、西和二县的盐由巩昌府(治陇西)属分销;临洮郡(治临洮)食本地土产盐。盐捕厅灵州花马小池属宁夏河西道,有盐井200 眼、产盐地方一处,每年额捞盐为六万一千四百四十石,额引六万一千四百四十张,额征课银一万三千二百四十两三钱二分,有坝夫 200 名,每年额征工食银二千四百五十七两六钱,纸价银五百二十二两三钱四分。宁夏花马小池盐行销宁夏各地营堡地,以及庆阳、平凉二府所属各州县厅卫所。平、庆各地及宁夏各营堡分销情况

2、见表 1。表 1 平、庆二府各州县厅卫所以及宁夏各营堡分销情况地点额引(张)额征课银(两)平凉县51201103崇信县565121华亭县1430308镇原县52521131固原州106142287泾州95862065灵台县54001163静宁州55001185庄浪县800172隆德县4550980盐茶厅所属红古等四堡34173安化县1514326合水县815175环县595128真宁县543117宁州50401086灵州所属吴忠等 19 堡2380514中卫属等鸣沙州等 10 堡1389299甘肃漳县属巩昌府辖区,其漳河附近有 3 孔盐井,65清代甘肃盐法大的变革实际上是以同治时期的陕甘回民起

3、义为分界点,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时期,在前一个时期,甘肃盐法因循传统的盐务政策,按引行销、按引征课、在特殊的时期也会有所变通,如量增引课,将盐课摊入地丁下征收等。后一个时期,甘肃盐务跟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出现了废弛现象,清政府为保证盐税,先是继续以往的盐课摊丁政策,继而实行厘卡制,最后又改变为实行征收统捐,盐商的负担由此加重。私盐不能得到有效禁止,很大程度上也来自清朝盐法制度的弊端,盐商因此得以行贿,进而转变为专商,官盐因此受到很大的损害。文章就清代甘肃的实际情形分析总结了其盐法执行的特点,如土盐的分布、征税、禁止情况,私盐的侵占、青海地区的无引无税等,并就盐法存在的弊端及晚清政府盐务改革进行论述。

4、名灶户,每户设盐锅 1 口,共煮盐锅 65 口,每年向地方政府请盐引三千六百二十二道,额征课银四千六百四两九钱。分销漳县盐引的各州县厅卫所见表 2。表 2 分销漳县盐引各州县厅卫所地点额引(张)额征课银(两)陇西县449570宁远县403512伏羌县100127安定县200254会宁县200254通渭县150190靖远县117148漳县8511081岷州509647洮州6785西固厅100127直隶秦州246312清水县110139秦安县120152西和(今甘肃西和县)盐官镇有盐井 1孔,50 名灶户,每名灶户盐锅一口,共五十口盐锅,每年向政府请盐引一千六百二十六道,每一道盐引行盐二百斤二两,

5、每年共额征课银一千一百四十五两,分销西和县盐引的各州县见表 3。表 3 分销西和盐引的各州县地点额引(张)额征课银(两)徽县316222礼县232163两当县4028直隶阶州151106文县687484成县10070西和县10070清代甘肃的盐政魏 静25LISHI WENHUA/历史文化以上根据甘肃通志盐法卷 18 中相关数据整理。临洮府属州县(临洮县、渭源县、金县、临夏县)俱食用本地的土盐,没有地方政府颁的盐引,每年实际应征的土盐税及按丁加课和遇闰增加的盐税,共计征银五百七十四两九钱。临洮府各州县应课情况见表 4。表 4 临洮府各州县应课情况地点应课(两)狄道县38渭远县6金县12河州50

6、0以上各表所列均为清代甘肃官盐、土盐的税课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土盐没有户部所颁盐引,只纳课额。可以看出,平、庆二府各州县厅卫所,以及宁夏各营堡分销的引张最多,应缴纳的课额也最多,是清政府官盐的主要售区,这主要出于两大原因,一方面是庆阳、平凉二府所属的各州县厅卫所,以及宁夏所属的各营堡人口相较其他地方较多,而宁夏府的盐捕厅所经营的花马池池盐其产量较其他地方产盐量大,据史料载,花马小池池盐每年定额捞盐为六万一千四百四十石,花马大池池盐每年产量因为天气状况影响,其盐产量丰歉没有固定标准,因此宁夏花马大池池盐均无定额标准。漳县“每年三井合计约可产盐一万三千余石”,西和“每年产盐四千八百三十余石”,可以看

7、出,即使不将花马大池的盐计算在内,漳县和西和两县盐产加在一起,也远远没有超过花马小池;二是由于距离较近,成本较低运销方便。漳县和西和的井盐主要行销陇西、天水和陇南一带,是清代甘肃第二大官盐行销区,盐引地的分布主要也是出于运销方便的考虑。临洮府属各州县主要是自产土盐,产量不大,主要行销当地及附近地区,如河州,境内黄河南北两岸颇多盐池,该处盐池均为居民私有业产,其制盐方法夏秋用晒,冬春用熬,“每年产一万担,行销临夏全境及皋兰循化两县乡间。”清代甘肃盐政变革清代甘肃的盐政大致可分两大时期,以同治年间的回民起义为分界线,分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的政策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量增盐课。上述各表各府州县引

8、课数目为陕甘回民起义以前原有定额,康熙十五年(1676年),为解决军需,清政府决定“量增盐课”,每年加课银五分,到康熙十九年(1680 年),每引加增七分。后又采取了“计丁加引”的举措,甘肃所属秦、陇、宁、礼、清、洮、靖七处抚民厅 根据人丁计算增加了九百四十三引,按丁征课。康熙二十年(1681 年),“阶、文、徽三州县计丁加八百四十五引。”造报奏销。康熙二十九年(1690 年),花马小池并临、巩二府征收盐课,令甘肃巡抚管理征课。陕西汉中府原本由宁夏花马大池盐颁引,雍正十二年(1734 年),清政府改由宁夏盐花马小池颁引。盐商为谋取利益,空截盐引,不能实运实销,政府遂下令汉中府仍旧从花马大池颁引

9、。这一举措导致花马小池余盐六千多石,为了销售多余的盐,政府下令花马小池每石盐给六千引,令宁夏、庆阳,以及平凉三府所属各州县厅卫所有商人到花马小池行盐办课,其新增课银,以雍正十一年(1733 年)为始,造报奏销,减轻了商人负担。乾隆四十一年(1776 年),清政府议准,陕西汉中府、宁夏花马大池,以及甘肃盐价,没有定价,根据情况而定,又议准,甘肃引课于次年(1777 年)8 月奏销。盐课摊入地丁项下征收。乾隆五十八年(1793 年)清政府奏准,盐课改为从地丁银下征收,乾隆五十九年(1794 年)开始实行。划定甘肃灵州小池盐行销宁夏府、平凉府,以及庆阳府三府所属各地;漳县和西和县的盐行销巩昌府、兰州

10、府、洮州、秦州、西固厅、阶州等地,根据嘉庆五年(1800 年)的盐引奏销册,西和县共计一千六百二十六道盐引,每引行盐二百斤有奇;花马小池共计六万四千四百四十道盐引,每引行盐二百斤;漳县共计三千六百二十二道盐引,每引行盐一百七十斤有奇。以上共征盐税二万四百十六两七钱有奇,摊入地丁项下征收。这一政策由陕甘总督总理,由各司道府就近兼理。实行配盐法。配盐实际上就是给盐商补偿耗损的盐,这是减轻盐商负担的一项措施。配盐法是道光初年实行的,道光时期,甘肃每道盐配盐大约二百斤,具体情况,各地有所差异,但幅度不大。如秦州直隶州所属的礼县、两当县、徽县三县,巩昌府所属的西和县等地,每道盐引配盐是二百斤二两;兰州府

11、所辖的靖远县,以及巩昌府所辖的洮州、陇西县、通渭县、会宁县、岷县26历史文化/LISHI WENHUA等地,秦州直隶州所辖的清水、秦安等县厅,每道盐引配盐为一百七十八斤五两;而宁夏、平凉、庆阳三府所属各地每道盐引配盐为二百斤,盐商按不同地区搭配行销。向土盐征收商税。为了增加税收,清政府采取了向土盐征税的办法。清前期,宁夏、内蒙古等地有向内地行销土盐的商业习俗,这一时期政府对土盐是不征税的。为增加政府收入,咸丰八年(1858 年),陕甘总督乐斌奏请向行销内地的宁夏、内蒙古土盐抽收商税。他认为黄河上游的宁夏、甘肃、内蒙古等地,土盐贩卖盛行,商民转贩土盐,并未征税,应订立抽收土盐盐税的章程,增加政府

12、收入。清政府同意了乐斌的奏请,下令宁夏、甘肃、内蒙古地方所产的土盐的行销范围,即从一条山、五方寺至皋兰和靖远条城,然后经安定、陇西、会宁、秦州等地转运到汉中南部一带销售,不准私自行销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方,违反禁令者重罚。土盐征收的税厘和银两,每一百斤土盐,收税银八两,抽厘银八分。土盐征税由陕甘总督办理并按季报部。西宁府属各县无行引盐税。清初,青海盐斤均属蒙番王公管辖,清政府在青海实行的是由蒙古人控制当地盐斤贩卖的政策,青海盐在这里实行的是易换方式,由于受蒙古人控制,加之盐斤的辗转倒卖和当地少数民族对其的依赖,因此清政府对这里的盐斤不实行纳税政策。清代,青海地方所食的是青盐,产盐地方距西宁府

13、治五百余里之远,乾隆七年(1742年),西宁道佥事杨应琚奏称,盐商所经之途,荒凉不毛,气候寒冷,沿途没有歇宿之处,蒙人行商一般都要随身携带帐篷用以歇宿,蒙古商人用骆驼载盐斤到西宁府丹噶尔等地方与汉、番民易交换布匹日用等物,然后再驮运赴城,分卖盐斤与小贩,转发各处货卖。由于西宁府属各地环境严酷,内地商人根本不能前往。清代,西宁府设有由地方王公控制的茶卡,就是四川北部松潘等地番民以牛载茶布到青海卡交换青盐,然后由王公抽取茶布为利。番民以茶布换盐,盐价根据运来茶布之多寡而定。需要指出的关于“歇家”这一概念,“歇家”相当于一种特殊的旅店,兼具车马店和牙行的功能,牙行即为经纪人,车马店则供货物存放、客人

14、和牲畜休息打尖。歇家一般有官、私两种。官立歇家主要充当政府茶马贸易的中介,办理官府和牧区部落之间茶马贸易的业务,避免私商的泛滥。西宁地方少数民族较多,盐茶是日用必需品,所以对蒙古盐商依赖大,向来并无额设引课。晚清时,清政府在青海湟源设盐局,始开始征收盐税,本地盐商必须先赴湟源盐局纳税,由蒙古王公按价收买转运,然后才能行销。陕甘回民起义平定以后,由于民生凋敝,所有旧时盐课遽难复额,据载,在此情况下,清政府对盐政进行了调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清政府决定“将各属盐课悉随各州县卫所地丁摊征,每地丁银一两摊征盐课一钱,故只有盐课而无引张核与。”这实际上是清政府在盐课无着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变革

15、,即将引课并入地丁加以征收,简便易行,与清中、前期的情形大不相同。之后,清政府又改课为厘,因此增加了盐商的负担。另一方面,为恢复甘肃盐务以增加政府收入,光绪年间又设局征收统捐。江西巡抚、布政使柯逢时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 年)奏请各省筹办统捐。户部认为,厘金制度亟须改革,加税免厘政策若不整顿,则对盐商所加之税未必能抵所免之厘,为便商裕饷起见,应实行统捐政策。各省货物由初产地发货之时,各处厘卡应酌定数量征收一定厘金,给予商人凭单。之后所经之地一概不许再向商人征收厘金。商人到货物销售地后,再酌情收取一定的销售税,这样既可避免各司员中饱私囊,又可节省各厘局卡不必要的冗费。宣统二年(1910 年),清政府将商人领照销盐办法取消,拟招商认交引地课银,也就是说商人愿办某处销盐事宜,凡运盐、脚价并应完统捐等项均归该商自备,完纳统捐后,将盐由各产区运至承办地方销售。如“兰州道属各县年定商课银一万三千两,陇南各县年定商课银一万二千两,平庆泾固化等处年定商课银一万一千二百两,西宁全年定商课银三千两。”以上各处均有商民照所定课银缴纳承办,其余像甘州、肃州、凉州,以及宁夏所属因为距离产盐区较近,商民均未承办招商事宜。这是晚清政府对甘肃盐法的又一次变革,即所谓“招商认交引地课银”,其目的是振兴甘肃盐务,促进政府的税收。(作者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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