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4分)
1、法学体系是一个有着众多分支学科的体系。整个法学体系的主体是下列哪一部分?( C )
A. 理论法学 B. 法律史学 C. 部门法学 D. 交叉学科
2、下列不属于中国古代“法”字的含义的是( D )。
A. 平之如水 B. 法,刑也 C. 公平 D. 保障权利
3、法的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 A )。
A. 社会关系 B. 社会秩序 C. 社会公益 D. 社会稳定
4、关于社会调整,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B )
A. 社会调整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
B. 社会调整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的静态表现
C. 社会调整有多种形式,并且受到各种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因素的制约
D. 法律调整不是社会调整唯一的方式,而是社会调整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5、下列属于曾经存在的法的历史类型是( B )。
A. 原始社会的法 B. 社会主义法 C. 共产主义社会法 D. 英美法
6、下列可以作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的是 ( C )。
A. 某科研机构培育玉米改良品种时采用的试验方法
B. 刘某和王某谈恋爱并签订一份协议,就“约会的时间、互相尊重各自的选择”等条款所作的约定
C. 张某偷吃了某农业技术部门培育的珍贵的葡萄改良品种
D. 李某因打鼾而影响了别人的休息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25分)
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主要包括下列哪些分支?( ABC )
A. 法理学 B. 法哲学
C. 法社会学 D. 法律思想史
2、在法理学研究中运用的实证科学的方法主要包括下列哪些?( ABCD )
A. 历史文献的方法 B. 调查的方法和观察的方法
C. 实验的方法 D. 比较的方法
3、下列关于社会调整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C )
A. 社会调整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B. 法律调整是最有效的社会调整
C. 社会调整的发展是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
D. 社会调整的作用机理在于通过外在压力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4、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是法的价值研究的重要内容,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是法的价值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主要包括( ABC )。
A. 定义排除原则 B. 优先性原则 C. 比例平衡原则 D. 习惯性原则
5、法律通过调整主体的意志行为,确认、形成、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关于法律的调整对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BCD )。
A. 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关系
B. 法律调整的是受到主体的意志和意识所支配的行为
C. 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不包括依社会生活客观规律发生的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社会过程
D. 法律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法律实证主义理论
答: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强调实在法的自足性,认为法就是法,并不受制于法以外的其他更为高级的标准,无论这些标准是 “事物的本质”“神意”还是 “人的理性”。因此,即使实在法与上述标准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所以,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其实是对于 “法实际上是什么”之问题的研究。在不同的实证主义者看来,法是不同的实际存在的事物。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约翰·奥斯丁、汉斯·凯尔森以及哈特等。
2、法的价值冲突
答: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各种准则,不同的阶级、社团、个人在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上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法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自内部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就是法的价值冲突。这种冲突不仅表现在不同法的价值准则、观念之间,而且表现在法的价值准则、观念的不同性质或形式上。从法的价值准则来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正义的冲突,平等与正义的冲突,秩序与人权的冲突,秩序与理性的冲突,等等。在此我们仅着重论述以下几个方面。
3、法的历史类型
答: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解,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加以划分的类别。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是同一个历史类型。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史以来的法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4、法律调整机制
答: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系统。这些专门法律手段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诉讼、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等,是法律得以调整主体意志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工具。法律调整机制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性要素,即现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
5、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规范作用
答:根据法的功能、目的和任务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这一功能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任务、目的以及影响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后果看,法具有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也就是说,法的社会作用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而实现的。所以,两者之间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三、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
答: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体现在:
第一,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从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第二,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第三,从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2、简述现代民主政治的特点。
答: (1)国家的一切政治权力归属于人民。现代民主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政权运作的目标是表达和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就是说民主政治要求主权在民、民意至上、人民当家做主。这是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最重要的特征,其他特点都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 (2)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人民要当家做主,就必须由所有人民牢牢控制政府权力,政府权力必须是有限的、受到有效约束的,即有限政府、责任政府。 (3) 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完善的民主决策程序可以使权力的行使规范化,使政治行为具有可预测性,有效克服权力和民意中的非理性因素。但民主程序要注意保护少数,给少数派一个保护机制,因为多数人也可能犯错误。尊重少数才能保持民主的活力。 (4)公民具有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民主要求公民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表达政治意愿、参与政治决策、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等。这就要求公民享有政治参与的多种渠道,这是衡量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标。不过,国家不能强迫公民参加政治生活,参与必须是自愿的。 (5)贯彻法治和宪政原则。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其发展和完善所必不可少的软环境。法治是宪政的展开,宪政是法治的核心,法治和宪政作为对民主权力的制度性规制,力求避免民主权力的膨胀和任意行使的弊端。
3、简述人权的概念和特点。
答:人权是基于人的人格尊严而为所有人享有的、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基本特点大致如下:(1)人权具有普遍性。人权突出强调人的普遍性尊严和价值。人权的普遍性,最重要的是指,享有人权的主体的普遍性。人权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权利,并不排斥对于社会中的某些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关照和专门强调其权利,这是为了实现人权的真正平等享有,真正实现对于人的尊严的同等尊重。(2)人权具有基础性。人权是对于人的发展来说最为基本和重要的一系列权利。人权是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一种基础性标准,在一定意义上这种标准和条件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生存标准。人权的基础性,体现了人权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也说明了权利诉求的普遍性和权利主体的平等性。人权的基础性还意味着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3)人权具有社会制约性。人权的社会制约性,决定了人权是一种有强烈历史性、时代性的主张。不能超出现实社会关系的具体要求而提出不切实际的权利诉求。(4)人权具有意识形态性。人权在现实中往往代表着社会弱势者的要求。即人权作为一种抗议性的理想,往往是弱者的意识形态。弱势者通过人权符号来提高自己主张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来对抗来自强势者的压迫力量。
四、论述题(每题8分,共8分)
1、马克思曾经精辟地指出:“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试分析之。
答:(1)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即调整一定社会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的意志行为。法律通过调整主体的意志行为,确认、形成、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马克思的这段话深刻地阐明了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2)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只有通过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于法律来说,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它实现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3)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社会控制的手段,这种控制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有效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段话说明,法律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
(4)法律只能调整人们的意志行为。一定社会中,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有些社会关系法律难以有效调整(或者成本很高,或者硬性调整会带来许多副作用),有些社会关系法律没必要调整。因此,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上能够“接受”法律调整,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又要求对之进行法律调整的意志行为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4分)
1、关于哲学和法理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B )
①哲学是研究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最普遍的关系的学科,对于法理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②哲学在历史上曾经是一个包罗万象的知识体系,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的一部分被包容在这个体系中
③任何一个哲学流派的产生都会直接影响到法学,特别是法理学。所有法学流派都能找到它们的哲学基础
④逻辑实证主义是法社会学的哲学基础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①②④ D. ②③④
2、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B )
A.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
B. 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C.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D.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法律调整的初始阶段是指下列哪一个阶段?( D )
A. 法律案的提起阶段 B. 法律的公布阶段
C. 法的适用阶段 D. 法律法规生效阶段
4、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段名言的作者是( A )。
A. 亚里士多德 B. 乌尔比安 C. 西塞罗 D. 柏拉图
5、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哪项?( D )
A. 规范性 B. 物质制约性 C. 国家强制性 D. 统治阶级意志性
6、法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单单是为某个特定的人制定并提供行为标准的。下列哪一个选项概括了法的这一特征?( A )(考研)
A. 普遍性与规范性 B. 强制性与国家意志性
C. 规律性与程序性 D. 权利性与义务性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25分)
1、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划分为下列哪些层次?( ABC )
A. 以法律规则本身为中心的创制、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方法、手段
B. 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原则
C. 研究法的规律性
D. 探求法的合理性
2、下列哪些表述代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问题的看法?( ABD )
A. 法不是个人意志的肆意横行
B.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 法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
3、作为一种专门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ABCD )
A. 积极义务 B. 授权 C. 禁止 D. 制裁
4、法的价值具有如下哪些特性?( ABCD )
A. 客观性 B. 主体性 C. 变异性 D. 多维性
5、下列选项有关法的移植的表述中,哪几项是不正确的?( ABC )
A. 现代的法律都是从古罗马法移植来的
B. 法的移植是指对同一个国家历史上的法律进行批判的吸收
C. 所有的法律原则不能移植
D. 法的移植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形成法系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法理学和理论法学
答:理论法学是法学体系的一个构成要素,指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大体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的理论(法实证论)、法经济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比较法总论、法人类学、法文化学等。法理学只是理论法学中的一个学科。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
2、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
答:法学体系,也称为 “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也称 “法的体系”或者 “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法的作用
答:法的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与结果。从此定义中可以看出:第一,法的作用的对象首先是人们的行为,法正是通过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进而作用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因为社会关系的形成是以人的行为为媒介的。第二,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的外部活动产生影响和结果,而对人的情感、信仰、思想等内心世界也可能产生间接的影响。
4、法的目的价值
答:法的目的价值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的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法律发挥其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法的目的价值在法的价值系统中占主导地位,它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基本使命。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所研究的,并在这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社会主义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它反映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各项建设以及人与人关系的需要。
三、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简述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
答:(1)个别性调整能够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充分考虑每一具体情况的特点。所以,个别调整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当某种新的社会关系出现,但尚未成为普遍现象时,往往首先以个别调整的方式加以确认。 (2)个别性调整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4)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2、什么是法的规范作用?法作用于人们行为的特殊方式有哪些?
答: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故此,在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的规范作用称为 “法的功能”。法律是通过权利与义务调整社会关系的。作为一种专门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1)积极义务,法律规定一方必须实施一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从而满足另一方请求履行这种义务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父母子女关系。
(2)授权,法律规定一方享有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其他人承担不妨碍这种权利实现的义务。对义务人而言,这是一种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对权利人而言,这是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允许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为社会成员发挥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条件。
(3)禁止,法律规定使人们承担不行为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对权利的享用。这种方式是与第二种方式配合使用的,也是一种确定性的指引,即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这种命令式的指引,是无条件的必须遵行的指示。例如:刑法规定禁止犯罪行为;民法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等。
(4)制裁,法律规定当人们作出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将受到法律制裁,例如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等。
3、简述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的区别。
答: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的区别可以概括为: 第一,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而法建立在阶级分化的基础上,反映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是否与存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存在阶级的社会相联系,构成了法与原始社会习惯在社会本质上的区别。 第二,二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依靠氏族首领的威望、人们内心的信念、传统的力量实施;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与国家相联系,构成了法与原始社会习惯在社会调整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四、论述题(每题8分,共8分)
1、论述奴隶制法和封建制度法的特征。
答:奴隶制法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确认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阶级的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2)刑罚极其野蛮和残酷,并带有极大的任意性;
(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等级特权;
(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习惯残余。
封建制法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1)确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
(2)维护专制王权,君主的意志高于一切,法自君出;
(3)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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