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2022年11月 分析师:杜向阳 执业证号:S1250520030002 电话:021-68416017 邮箱: 药店及医药分销行业研究框架及投资逻辑 目 录 1.药店板块观点:拐点凸显,长期投资主线不变,聚焦短期疫情修复逻辑 2.零售药店数据对比,恢复性信号释放明显 4.投资标的 3.医药分销观点:估值处于历史底部,重视产业上下游延伸价值 1.1 药店行业研究框架 1.2 药店行业规模及增速 1.3 药店行业的驱动因素 1.4 药店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1.5 他山之石,药店海内外数据对比分析 1 业绩逐季复苏,“直营+并购+加盟”加速拓展门店。2022Q1-Q3,7家连
2、锁药店公司实现收入657亿元(+22.9%);归母净利润为34.3亿元(+8.8%);扣非归母净利润为33.2亿元(+11.7%)。21年药店板块受全国医保系统切换的影响,以及全国多地疫情反复下部分药品管控,21年业绩增速全年放缓。药店板块归母净利润和扣非归母净利润在21Q3首次出现负增长,21Q4扩大降幅,22Q1降幅开始收窄,22Q2出现业绩向上拐点,22Q3业绩加速复苏。截至22Q3末,大参林/益丰药房/一心堂/老百姓/健之佳门店数分别增至9578/9781/9203/10327/3983家,分别同增26%/35%/10%/27%/48%。药店板块全年维持较高的门店扩张速度,随着全国疫情
3、的好转,大型连锁药店有望率先发力,引领行业复苏。短期重点关注“政策利好+疫后修复”,三季度环比改善明显。分季度看,板块22Q1-22Q3单季度收入分别为203.9/223.8/229.3亿元,同比增长16.9%/27%/24.7%;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6/12.4/10.3亿元,同比增长-1.7%/9%/23.3%;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4/11.8/10.1亿元,同比增长1.6%/11.7%/25.9%。三季度疫情多点散发,少部分疫情严重地区恢复进程放缓,整体来看三季度持续复苏。药店短期紧抓3条主线:1)四类药政府管控趋松,经营品类逐步恢复,部分地区在常态化防控期间四类药“无需实名登记
4、”。2)药店逐步恢复客流量,可比同店逐季改善,门店扩增速度稳健,随着次新店占比提升,盈利能力提升可期。3)医药电商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趋严,行业规范化发展,零售药店O2O渠道有望加速发展,药店加速迈入“新零售时代”。长期投资主线不变,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处方药加速外流。1)政策监管和开店限制趋严,倒逼小连锁和单体药店逐步淘汰出局,留给大连锁更多收购空间和开店机会,中长期内行业集中度提升趋势不变。药店行业“十四五规划”目标为药品零售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市场总额65%以上。2)处方外流加速,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集采降价、DRG付费、“双通道”等政策加速处方药流向院外市场,处方药销售占比均呈上升趋势
5、。线下:以院边店为依托,积极布局DTP专业药房、“双通道”医保定点以及特慢病医保统筹药房。线上:“互联网+医疗”势头强劲。零售药店积极对接各级政府及医院处方流转平台,承接外流电子处方。投资建议:10月开始,国内新冠新增病例数持续攀升,其中台湾、广州、郑州、重庆、呼和浩特、香港、乌鲁木齐、石家庄等地疫情较为严重。我们认为新冠病例高增结合四季度的流感高发季,在新冠精准科学化的防控趋势下,严禁管控“一刀切”,仅有极少部分地区药店经营受限,发烧感冒药以及防疫物资的需求量有望提升。叠加去年Q4的业绩低基数因素,2022Q4有望延续业绩逐季复苏的趋势,全年业绩增长确定性强。建议关注稳健的大型连锁药店,推荐
6、大参林(603233)、益丰药房(603939)、一心堂(002727)、老百姓(603883)。风险提示:门店扩张不及预期;并购门店整合不及预期;药品降价风险;疫情波动风险。药店观点:拐点凸显,长期投资主线不变,聚焦短期疫后修复逻辑 2 我们从内部影响因素(品牌端、渠道端、产品端、营销端)+外部影响因素(政策端、疫后复苏、需求上涨)深入拆解零售药店行业的研究框架,研讨药店板块现状以及未来趋势。1.1 药店行业研究框架 3 数据来源:西南证券整理 零售药店上下游商业模式 零售药店:医药流通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零售药店位于医药流通链条的中游,承接医药研发、生产制造环节及药品分销与批发环节,
7、通过直销、医药电商及智慧药房等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药品及提供其他医药相关服务。处方药引流,积累客源带动非处方药销售额及整体客单价提升。消费者对于非慢病药品的等待容忍度较低及药品销售信息不对称,使得零售药店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零售药店通过销售处方药及提供相关服务,在吸引客户并将客户转化为固定客源后,抓住客户需求并转化为可持续的购买力,带动非处方药销售额及整体客单价提升,为零售药店业绩持续注入动能。零售药店具有不可替代性。由于我国线下医保壁垒,医保属地化限制较难打通。此外,患者购药具有时效性,经调研有15%的患者是等候忍耐度较高,会选择在网上B2C平台进行囤货。另外85%的客户则需要及时用药,等待容
8、忍度较低。因此零售终端药店具有较大的不可替代性。数据来源:西南证券整理 1.1 药店行业研究框架 4 从药品终端渠道看,零售渠道增速高于整体增速。2021年,全国药品销售额为17747亿元,行业整体增速为8%。分渠道看,零售药店药品终端销售额为4774亿元(+10.3%);公立医院药品终端销售额为11278亿元(+7.3%);公立基层医疗药品终端销售额为1695亿元(+6.3%)。零售渠道终端占比持续提升,上行空间大。2021年药品零售渠道占比上升至26.9%,公立医院药品渠道占比下降至63.5%。受限制药占比、取消药品加成、控制辅助用药等一系列医改政策影响,在处方药外流加速推进的趋势下,药品
9、零售渠道占比有望持续提升。零售药店行业增速快,发展空间大2021年零售药店药品终端销售额为4774亿元(+10.3%)2013-2021年国内药品销售渠道占比 2013-2021年国内零售渠道药品销售额 及增长率 2014-2021年国内药品行业各渠道增速 数据来源:米内网,西南证券整理,以上统计数据未包含“民营医院、私人诊所、村卫生室”1.2 药店行业规模及增速 5 药店板块处于历史估值底部,后疫情时代,短期估值有望修复。我们回顾历史估值,选取2017-2022Q3期间的线下药店板块、医药生物(申万)、沪深300、以及6家药店(益丰药房、大参林、一心堂、老百姓、健之佳、漱玉平民)的PE进行对
10、比分析,药店板块受疫情及防控政策影响,2020年后板块估值持续下跌,已达历史最低水位线,2022年4月拐点初现后,药店板块均值持续回归。药店板块PE:2022中期拐点已现,均值持续回归 数据来源:Wind,西南证券整理 1.2 药店行业规模及增速 6 1.3 行业驱动因素 1.3.1 疫后复苏:疫情影响趋于减弱,业绩逐季环比改善 1.3.2 政策驱动:1)防疫新二十条落地,药店全年业绩增长确定性强 2)四类药管控趋松,部分地区无需实名登记 3)线上线下售药监管协同,推动零售药店加速迈入“新零售时代”4)药店参与集采大势所趋,“零差率”下的机遇与挑战 5)双通道政策推动处方药外流,利好大型连锁药
11、店 7 大参林 一心堂 益丰药房 老百姓 疫前 6%-8%8%6%-8%6%2021.12-6%-2022Q1 1%-6%-7%1%6%-8%4月-2%4.5%5月-3%11%6月 8%4%+11%2022Q2 5%3%8%7月 7%4%+8%8月 6%3%8.5%9月 6%0%8.3%下半年预期 6%-8.5%四大药店可比门店增速对比分析(疫情前后)短期聚焦疫情修复逻辑:疫情影响趋于减弱,业绩逐季环比改善。1)四类药政府管控趋松,经营品类逐步恢复,部分地区在常态化防控期间四类药“无需实名登记”。2)药店逐步恢复客流量,可比同店逐月改善,门店扩增速度稳健。下半年盈利修复可期,零售板块均值回归趋
12、势明显。3)医药电商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趋严,行业规范化发展,零售药店O2O渠道有望加速发展,药店加速迈入“新零售时代”。1.3.1 行业驱动因素疫后复苏 数据来源:Wind,各公司年报,草根调研,西南证券整理 8 事件: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内容包括隔离时间缩短、不再判定次密接、调整风险等级、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加强医疗资源建设、有序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加快新冠药物储备、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我们认为防疫政策将进一步科学化、精准化、有效化。展望2022Q4:10月开始,国内新冠新增病例数持续攀升,其中台湾、香港、广
13、东、北京、河北、重庆、山西、四川、河南、黑龙江等地疫情较为严重。我们认为新冠病例高增结合四季度的流感高发季,在新冠精准科学化的防控趋势下,严禁管控“一刀切”,仅有极少部分地区药店经营受限,发烧感冒药以及防疫物资的需求量有望提升。叠加去年Q4的业绩低基数因素,2022Q4有望延续业绩逐季复苏的趋势,全年业绩增长确定性强。全国现有确诊病例数,排除治愈、死亡(截至2022.11.24)全国确诊新增本土趋势(截至2022.11.24)1.3.2 行业驱动因素政策端 1)防疫新二十条落地,药店全年业绩增长确定性强 数据来源:卫健委,西南证券整理 9 1.3.2 行业驱动因素政策端 四类药“一刀切”下架:
14、2021年全国多点疫情散发,21年下半年国内多地发布公告,要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类”四类药品,国内大部分城市“一刀切”四类药全部下架。四类药逐步解禁,需要实名登记:今年2季度开始,各地逐步解禁四类药的销售,但是仍有极少的疫情严重区域禁售四类药。2022年6月28日,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并公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新版新增了药品监测要求,这意味着本土疫情发生后,辖区药店应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将信息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广东省和浙江
15、省内部分地区常态化期间无需实名登记:2022年7月5日,广东省是国内首个省份提出常态化防控期间四类药无需实名登记;2022年7月6日,浙江省内宁波、嘉兴、金华、温州陆续提出四类药无需实名登记政策。四类药各地零售药店销售管控情况(截至四类药各地零售药店销售管控情况(截至2022.11)2)四类药管控趋松,部分地区无需实名登记 数据来源:各地医保局,西南证券整理 时间 地区 政策 内容 高风险地区,四类药全面下架 2022年11月 广东省(省内高风险地区)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1)出现本土疫情后:高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直至解除风险管理;低风险区域
16、内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2)常态化防控期间: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无需实名登记报告。2022年11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检测区域范围内各类药店、诊所暂停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引导有“四类”药品购买需求的人员到发热门诊就诊。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勿自行服药,须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第一时间到发热门诊就诊。2022年11月 浙江省东阳市 药店停售抗病毒药品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我市各药店全面暂停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和
17、抗生素等“四类药品”。2022年11月 安徽亳州市谯城区 市区诊所暂时关闭,药房停售“一退两抗”药品 所有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卫生室暂时关闭,不得接诊和出售药品;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一退两抗”(含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类)药品。执行期限暂定5天,至11月25日24时止。2022年11月 浙江省宁波市 全市零售药店线上线下暂停销售四大类药品 为坚决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途径,有效遏制疫情扩散,根据市疫情防控办要求,自即日起,全市零售药店暂停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大类疫情监测药品销售。10 四类药各地零售药店销售管控情况(截至四类药各地零售药店销售管控情况(截至2022.11
18、)时间 地区 政策 内容 高风险地区,四类药全面下架 2022年10月 河南省南阳市 河南省南阳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 河南省南阳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出,全市各类诊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律不得接诊发热患者,所有药店禁止销售“四类药品”(退烧、止咳、抗菌素、抗病毒)。2022年10月 内蒙古自治区 鄂托克前旗 鄂托克前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鄂托克前旗全域实行静默管理的通告 全旗各类药店、诊所严禁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仅允许“窗口式”营业,所有未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允许接诊发热病人。2022年10月 山西省运城市夏
19、县 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县药店零售企业暂停销售“一退两抗”药品的通告 全县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一退两抗”药品和止咳类药品。2022年10月 江苏省泰州市 关于主城区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四类”药品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要求,现就主城区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四类”药品全部下架 2022年8月 浙江省义乌市 金华通报疫情最新情况:截至今日10时,义乌市在集中隔离点发现4例确诊病例和2例无症状感染者 药店全面暂停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等“四类药品”。2022年7月 连云港市赣榆区 关于赣榆区暂停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等“四类药品”
20、销售的通知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全区零售药店全面暂停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等“四类药品”销售,一律下架封存。2022年7月 四川省成都市(省内中高风险地区)成都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监测工作指南(2022年第一版)常态化期间购买感冒等药品无需实名登记 低风险区实名登记购买感冒等药品 中风险区暂停感冒等药品销售 高风险区除保供药店外其他药店暂停营业 常态化防控期间,四类药无需实名登记 2022年11月 广东省(常态化期间)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常态化防控期间,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无需实名登记报告。高、低风险区内零售药店分别采取暂停销售、登记报告的差
21、异化防控措施 2022年7月 四川省成都市 成都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监测工作指南(2022年第一版)常态化期间购买感冒等药品无需实名登记;低风险区实名登记购买感冒等药品;中风险区暂停感冒等药品销售;高风险区除保供药店外其他药店暂停营业 1.3.2 行业驱动因素政策端 2)四类药管控趋松,部分地区无需实名登记 数据来源:各地医保局,西南证券整理 11 四类药各地零售药店销售管控情况(截至四类药各地零售药店销售管控情况(截至2022.11)时间 地区 政策 内容 四类药放开,但需实名登记 2022年11月 山东省烟台市 近期疫情防控政策措施 因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购买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
22、毒等“四类药品”的人员,当日立即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积极配合镇街工作人员电话随访。2022年11月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 通辽市新冠肺炎疫情管控通告11月24日 全市各类药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报告制度。2022年11月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实名登记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药品指导目录 对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实名登记销售要求进行差异化管控。常态化期间无需实名登记销售指导目录中药品;出现本土疫情后,指导零售药店立即启动实名登记销售指导目录中药品并将信息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2
23、022年11月 浙江省嘉兴市 海盐县 海盐部署疫情防控工作 要强化“哨点”作用,加大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落实好四大类药品购买人员信息登记等要求。2022年10月 重庆市 我市持续落实“四类药品”实名登记报告制度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召开全市药品监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零售药店持续落实“四类药品”实名登记报告制度保障疫情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等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再要求各区县高度重视、立即行动持续巩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防线 2022年10月 山西省吕梁市 市局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市“一退两抗”药品管控工作 科学做好“一退两抗”药品销售管控工作措施调整,实施“一退两抗”
24、药品暂停销售地区,要求确保令行禁止,坚决阻断病毒传播途径,引导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施“一退两抗”药品登记销售地区,要求严格执行。2022年10月 山西省汾阳市 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一退两抗”药品的紧急通知 为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自2022年10月10日起,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通过线上或线下销售“一退两抗”药品,请各药店盘点好库存后,自行下架封存,并登记。2022年10月 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郭勒盟 阿拉善盟市 阿拉善盟市场监管局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类药品”指导目录 加强“四类药品”销售监测。每周对辖区6家零售药店药“四类药品”销售登记信息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四类药品”
25、购药人员信息准确无误的录入“自治区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预警监测系统”,并与阿拉善健康宝“四类药品”销售登记保持一致。2022年10月 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郭勒盟 锡林郭勒盟多措并举持续强化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 为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盟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持续强化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政策落实落细。2022年9月 云南昆明市 昆明市发布关于恢复“一退两抗”药品销售的通告 从9月18日零时起,全市零售药店有序恢复“一退两抗”药品销售(含网络销售)。各零售药店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昆明市“一退两抗”药品目录(第一版试行)中的药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销售制度,充分发挥零售
26、药店“哨点”监测作用。1.3.2 行业驱动因素政策端 2)四类药管控趋松,部分地区无需实名登记 数据来源:各地医保局,西南证券整理 12 四类药各地零售药店销售管控情况(截至四类药各地零售药店销售管控情况(截至2022.11)时间 地区 政策 内容 四类药放开,但需实名登记 2022年7月 四川省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的通知 辖区药店应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将信息推送至辖区街道(社区),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1次抗原检测。发生大规模疫情核酸检测能力不足时,实施连续3
27、天全员核酸检测中第2天可使用抗原检测替代核酸检测。2022年6月 天津 各区政策 成立督导检查小组,每天对辖区内的药店进行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与区局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零售药店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准确、及时、全面地做好“四类药品”购买人员的信息登记报告工作。2022年6月 河南省 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 从 6 月起,河南省有条件(实名登记)放开退热药、止咳药、抗病毒、抗菌素药品(“四类药”)销售。2022年6月 新疆喀什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四类药品”监管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将购药、服药人员详细信息如实录入喀什地区初诊、分诊预警(一张表)平台,及时上传至大数据中心,
28、对比追溯后由大数据中心及时将可疑数据推送所属社区随访、回访,实现可追溯,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2022年6月 上海 上海市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对入店购药者逐一询问是否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将相关人员引导到专区(专柜),引导消费者登录随申办小程序扫描药店防疫登记码填报个人信息,药店通过特殊药品监管系统核对购药者填报的个人信息,并将购药信息进行关联上传。2022年6月 北京 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四类药品”的,应当通过“京药通”平台登记购买人员信息后方可销售,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对于封控、管控区域所在地区
29、应当提级管理,应当要求购买人员先进行新冠抗原检测,结果阴性时,方可向其销售“四类药品”。2022年6月 河南省郑州市 关于药店实施疫情防控药品电子登记等措施的公告 药店恢复四类药品上架,实名登记后可正常销售。2022年5月 福建省泉州市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的人员,要配合做好登记、回访、核酸检测等工作。2022年5月 甘肃 省药监局督导检查全省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暨“四类”药品销售监测工作 针对防疫用药械质量安全管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四类药”销售实名登记 APP 系统。2022年5月 山西 第三版山西省药品零售企
30、业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一退两抗”药品实名登记销售操 作规程 对体温超过 37.3、健康码异常(黄色或红色)、行程码异常或显示近 14 天内出入过中高风险区的购药人员,不得销售药品:应劝导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采集购药人员信息,做好异常购药人员信息登记。2022年4月 海南省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实名登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药品目录(2022年4月版)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四类”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继续做好“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工作。2022年3月 内蒙古呼和浩特 呼和浩特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零
31、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全市零售药店要第一时间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信息通过扫青城医疗扫码墩进行实时推送;对没有智能手机购买四类药品的人员,信息要手工登记推送。2022年3月 湖北宜昌 宜昌市零售药店全部注册使用“药品零售监测预警系统”顾客购买“四类药品”后,药店通过扫描药品条形码,即完成特定顾客所购药品信息采集任务;点击上传,即可与所购药品的顾客信息关联,实现对购药人员与所购药品“捆绑”监测。1.3.2 行业驱动因素政策端 2)四类药管控趋松,部分地区无需实名登记 数据来源:各地医保局,西南证券整理 13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第八
32、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历时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已正式截止。如果该条例落地实施,医药电商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趋严,行业规范化发展提速,预期国内医药电商B2C平台如京东健康、阿里健康等均受冲击,大幅利好线下药店,O2O渠道有望加速发展,药店加速迈入“新零售时代”。医药电商第三方平台监管趋严医药电商第三方平台监管趋严 发布时间 政策 内容 2017年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既不能展示处方药信息,也不能网络销
33、售处方药。2018年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2020年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2021年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
34、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202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1.3.2 行业驱动因素政策端 3)线上线下售药监管协同,推动零售药店加速迈入“新零售时代”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西南证券整理 14 2022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
35、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本次新规的出台,与2年前的征求意见相比,药品网售监管趋严,强调“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药师配备审方的专业性、物流配送的协同性”,针对以上几点,零售药店O2O渠道相比第三方平台更具有承接处方药外流的优势,零售药店有望提速布局新零售业务。第三方平台监管趋严,压实平台药品网售责任。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备案。同时,要求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平台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
36、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服务和报告等义务,并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网售处方药实名制购买,强调“处方在前,售药在后”。考虑用药安全风险和线上线下一致性管理要求,明确对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并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区分展示,并明确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意在强调“先方后药”和处方审核的管理要求。同时,要求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切实防范用药安全风险。国家特殊管控药品不得在网上销售。
37、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1.3.2 行业驱动因素政策端 3)线上线下售药监管协同,推动零售药店加速迈入“新零售时代”数据来源:市场监督总局,西南证券整理 15 药店参与集采大势所趋。202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明确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响应国家政策,山东、浙江、上海、广东、河南等多个省份都已经发布通知,对药店医保药品集采,纳入医保系统的采购渠道。“零差率”销售短期利润承压
38、,有助于提升客流量。对药店行业而言,低毛利、零差价销售集采相关药品,一方面极大拉动门店流量;另一方面也会加速提升行业的集中度。政策方面,江苏、北京、河北、长沙等地区下达文件,严格要求执行药店集采“零差率”政策。目前,连锁药店在参与集采进程中,在进货品种、价格、服务等方面展现较强优势,大参林、益丰药房、一心堂、老百姓、健之佳均表示积极参与集采引流,零差率销售中标品种。1.3.2 行业驱动因素政策端 4)药店参与集采大势所趋,“零差率”下的机遇与挑战 数据来源:国务院,西南证券整理 16 时间 地区 文件 内容 2019.09 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
39、意见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2020.01 浙江省 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全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最高不超过200元(以最小包装计)。2020.04 云南省 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 在价格方面,须遵法守纪,政府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2020.05 新疆 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
40、知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统筹地区政策报销。2020.10 湖南省 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允许零售药店适当加价:从2020年10月20日起,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与国家集采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2020.11 山东省 关于加强民营医药机构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民营医药机构要依法依规经营,合理加成销售中选药品,按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串货、倒货,严禁借机牟取暴利。2021.12 河南省 关于征
41、求中选企业参与我省零售连锁药店销售中选品种意愿的公告 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参与集采的零售连锁药店,药店主动承诺销售中选品种加价率不高于15%。2022.05 北京市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试点药品,以本市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或其他地区中选企业药品在本市销售时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2022.05 河北省 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 国家和省集中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2022.07 江苏省 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
42、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省平台挂网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按挂网价格采购并按“零差率”销售。2022.08 湖南省 长沙市 关于定点零售药店开设集采药品专柜有关工作的通知 专柜药店销售集采药品不得高于集采药品的中选价格,确保患者采购到质优价廉的集采药品。2022.09 山西省 运城市 运城市开展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耗材)专柜销售实施方案(试行)所有参加集采药品销售的药店严格按照集采药品专柜销售品种价格目录进行采购、销售,不得加价。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的调价政策汇总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的调价政策汇总 1.3.2 行业驱动因素政策端 4)药店参与集采大势所趋,“零差率”下的机遇与挑战 数据
43、来源:国家医保局,各地医保局,西南证券整理 17 “双通道”,即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双通道”药店和药品品种数量持续增加,利好大型连锁药店。1)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主要是为了解决其“进院难”的问题,提升药品可及性,更专业的药事服务提高客流量。2)品种扩容,零售药店的议价能力提升。医院与药品的利益关系弱化,双通道药店加速“慢病药品”和“国谈药品”的纳入,随着品种数量的增多,双通道药店销售额大幅提升。细则 内容 纳入品种标准 在国家医保局谈判药品中,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
44、通道”管理。药店遴选标准 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处方流转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台,平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传,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支付政策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
45、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1.3.2 行业驱动因素政策端 5)双通道政策推动处方药外流,利好大型连锁药店 18 数据来源:国家医保局,西南证券整理 时间 地区 双通道药品清单数 文件 内容 2021.05 国家 医保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2021.06 安徽省 188 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
46、 统一全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2021.06 江苏省 100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国谈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优先将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药品及创新药品,实行单独支付政策。2021.08 湖南省 48 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原则上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2021.0
47、8 山西省 221 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完善“双通道”管理的通知 目前的221种国谈药,临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备的医疗机构,要在8月底前一次性全部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通过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2021.09 广东省 291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切实做好用药保障。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2021.10 湖北省 13
48、8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各地在谈判药品中选择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对在谈判药品目录外,前期已纳入当地医保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可参照“双通道”管理。2021.10 河北省 221 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 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配备、保障等合理需求。2021.11 浙江省 275 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 国谈药品均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在定点
49、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政策衔接,确保待遇不降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要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国谈药品,国谈药品配备率不低于30%。2021.11 上海市 96 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应将“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双通道”药店信息。市医保中心探索建立“双通道”药店退出机制。2022.01 云南省 275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保障药品范围,根据国家医保谈判
50、药品调整情况动态调整。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将特殊病、慢性病其它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纳入“双通道”保障范围。2022.05 山东省 67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要在2022年5月底前将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确保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并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动态更新。国家医保局及各省医保局“双通道”政策汇总 1.3.2 行业驱动因素政策端 5)双通道政策推动处方药外流,利好大型连锁药店 数据来源:国家医保局,各地医保局,西南证券整理 19 1.4.1 政策驱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