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手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行为,净化育人环境,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健康的心理素养和积极向上的文化情趣,提高学生抵御不良信息侵蚀的能力,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手机,是指各种电子移动通信工具,包括各类电子音视、游戏机等便携式无线娱乐设备,便携式电脑、iPad等可以作为拍照、娱乐、上网平台的电子设备以及上述工具或设备的相关配件如号卡、电池、电源、充电器。
第三条。学校不提倡学生将手机带进校园,如果有特殊需要必须使用手机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校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手机规范管理,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学生依据本办法规范使用手机,服从学校管理,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章 使用
第五条。学生使用手机必须坚持“自我负责、规范使用、服从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学校、住校部、班主任、年级或班级均不承担任何保管义务和丢失后的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每天北京时间12:20—12:50和17:20—17:30两个时段内允许学生在全校范围的非教学区域(教学区包括:教学楼内的教室、楼道及走廊、操场以及住校部自习室)使用手机;北京时间19:00—19:50允许高一、高二住校生在全校范围的非教学区域使用手机;北京时间22:10—22:30内允许所有住校生在全校范围的非教学区域使用手机。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手机应置于关机状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未经许可的时间或地点使用手机的,经班主任或任课、管理老师同意后,可到办公室或教师指定的地点开机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即刻将手机重新置于关机状态。
第九条。在允许使用手机的时间、地点外,一旦直接或间接发现手机(如铃声、闹钟等),无论是否使用,不论是否开机,均作违规使用手机处理。
第十条。在校内,学生对手机只做一般通话使用,严禁学生在任何时间使用手机进行发短信、上网、发帖、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读小说、查词典、下载歌曲、听音乐、下载图片等超出一般通话需求的活动,严禁浏览、下载、发布、传播不健康图、文、音、视信息内容。
第三章 督查
第十一条。家长、班主任、学校各位老师和德育处有权力监督检查学生使用手机的情况,若发现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督查以学习教育、个别谈话、信息查询、巡察笔录、情况通报、定期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家长对子女遵守本办法、规范使用手机负有主要教育责任;班主任、各年级组对本班或本级学生遵守本办法、规范使用手机,负有教育和主要督导责任;德育处对全校学生遵守本办法、规范使用手机,以及对违规学生的处理、违规手机的代管负有主要监管责任;德育处、值周干部负责此项工作的布置、检查、考评和落实。
第十四条。校团委、学生会的纪检部和安全部等部门是督查学生使用手机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定时、定期的检查和登记,各班班委干部协助督查,各位同学应配合学生干部的检查和登记。
第四章 处置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应进行处置。处置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暂收代管、校纪处分、退回学籍所在学校(指借读生)等措施。本条内容中的处置措施可单项采用或合并采用。
暂收代管是指为了达到教育和管理的目的,受家长委托,学校依照本办法对违规学生所使用的手机代为保管的一种处置措施。通常由班主任、科任教师、年级组、住校部管理教师和德育处老师负责实施收取,由德育处负责保管,暂收代管期限为一学年或代管至高三结束。在代管手机时,德育处主管老师应开具注明保管期、附带德育处主管老师签字并加盖学校德育处鲜章的手机领取凭条,并将手机代管凭据交予家长,作为代管期满学生领取手机的凭证。德育处代管手机的主管老师,应对被代管的手机进行登记、贴签、编号、保存。德育处代管的手机在代管期出现损坏,德育处主管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校团委、学生会、班委等学生干部要带头遵守本办法,若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应从重处置,情况严重时可免除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七条。在未经允许的时间或地点违规使用手机,但未带来不良影响的,对学生提出批评之后,手机由德育处代管,代管时间为一学年整。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家长、班主任、德育处对学生进行共同教育,其手机由德育处暂收代管至高三结束,并对学生追加相应的处分。
1.在校给手机充电的,处以警告处分;
2.私拉电源给手机充电的,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3.宿舍熄灯后在床上、床边出现手机的,处以警告处分;
4.在升旗、集会等各种校内外集体活动场合出现手机的,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5.上课期间(包括自习课、晚自习、住校生的二段晚自习)和午休期间使用手机的,处以警告处分;
6.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对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声誉、健康、安全或正常生活带来任何影响的,处以警告处分。
7.考场中出现手机者,不论是否开机,视情况、态度处以严重警告、记过甚至记大过的处分;
8.屡次违规使用手机,不接受教育的,视情况、态度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甚至记大过的处分(借读生违反此项规定的视情况退回至学籍所在学校)。
9.登录色情、暴力、境内外非法等不良网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永久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处以记过处分(借读生违反此项规定的视情况退回至学籍所在学校)。
对于前述9条规则中情节轻微的学生,如果认错态度端正、改正效果良好,并且同学、班主任、科任教师和住校部管理教师反映良好,经本人申请,德育处可酌情将代管期缩短至一学年;在手机代管期内再次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将从重处置,其各次违反本办法的手机均代管至高三结束。
第十九条。以手机为联系方式处理矛盾,如利用手机邀约他人到校外处理同学、师生、家校甚至社会矛盾的,一经发现,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不论是违纪主谋还是违纪共谋、从谋,一律永久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并视情节、态度,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有违纪终止情节的,例如:发现处理行为不当,在学校发现和造成后果之前即主动停止不当行为并向家长、学校、公安机关报告者,及在违纪共谋、从谋中劝阻同学并起到违纪终止效果者,可以酌情减轻处分;在上述行为被学校发现、造成后果之前主动向学校举报不当处理行为的违纪共谋、从谋,可以考虑免于处理)。
第二十条。上传、下载、传播手机色情内容,属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行为,有上述行为者,手机暂收代管至高三结束,永久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处以记大过处分;违法行为达到量刑标准的,移送国家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课老师实施暂收代管措施后,应于当天下班前将手机及时交给该生班主任。班主任可以交德育处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后,告知家长并对该生进行教育处理,还应就处理结果和情况及时向任课老师反馈。
第二十二条。对在规定使用的时间外或在规定使用的地方外使用手机的学生,学生干部和学校的任何老师都有责任、有权力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处置,凡不接受监督、检查、管理、处置者,须先参加德育学习,再按以上相关规定并视其学习的效果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德育处会同学校其他处室、班主任及年级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年级、各班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执行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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