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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资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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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弗森(北京)XX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佳朋创业XX科技有限公司刘峰XX季伏肃XXX与北京丰电科技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弗森(北京)XX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2015年 月 日目 录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3第二条 关于甲方4第三条 增资款及股权的确定5第四条 增资款支付的前提条件5第五条 增资款的支付及增资款的用途6第六条 增资及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治理7第七条 信息披露8第八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9第九条 利润分配及特别约定10第十条 违约及争议解决10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10第十二条 其他11签署部分.12甲 方: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

2、技术开发区科创二街10号2号楼A3-2XX乙 方:刘峰,XX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丙 方: 季伏肃,XX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住 址:丁 方:北京佳朋创业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71号院3号楼4层505戊 方:北京丰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丰泽街8号D-205鉴于:1、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乙方、丙方、丁方为甲方的股东(以下统称为“原股东”)。3、戊方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于甲方,以下简称“增资方”。各方合作宗旨与目的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规范管理,加快发展,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做强做大甲方主营业务,提升

3、综合竞争力,为行业及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各 方指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增资方指戊方,其为本次参与甲方增资的投资者。本协议指增资扩股协议及其他相关附属协议本次增资扩股指戊方首轮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占增资后甲方注册资本的35%;二轮、三轮各增资300万元,戊方实缴注册资本不变。会计年度指甲方的会计年度,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客户,且收到货款、劳务价款或取得索

4、取价款的权利凭证,而认定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具体可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认定收入。净利润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核算出的利润总额(不含各项非经常性损益)中扣除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收入或税后利润。元指人民币元。关联方、关联交易指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章程指本次增资前甲方的原有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新章程指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的新股东签署的新的公司章程。包括“包括”及相同的表达方式在本协议中应被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本协议中所称“以上”均不包括本数。超过本协议所称“超过”均不包括本数。第一大股东本协议所称“第一大股东”

5、均包括“第一或并列第一大股东”。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系指发生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地震、战争所引起且系非因一方疏忽或不当行为所引起阻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协议的事件。第二条 关于甲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本协议签署时甲方的股权结构为:序号股东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认缴出资比例(%)1刘峰XX75070075%2季伏肃XX5005%3北京佳朋创XX业科技有限公司200020%4合计1000700100%第三条 增资款及股权的确定3.1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增资价格3.343元/股,本次增资,增资方以现金形式向甲方增资人民币 1800万元(下称“增资款”),共占增资后甲方注册资本的3

6、5%,分三轮支付。增资款中的人民币538.4615万元计入甲方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其余部分计入甲方资本公积。经过本次增资,甲方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538.4615万元。增资方增资款(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万元)戊方1800538.46151261.53853.2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的股权结构为:序号股东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认缴出资比例(%)1刘峰XX538.4615538.461535.00%2季伏肃XX9071.53855.850%何剑XXX281.5385018.30%王鹏XX30301.950%王朋飞XX3030

7、1.950%3赵怿XXX30301.950%4北京丰电科技XXX股份有限公司538.4615538.461535.00%5合计1538.46151238.4615100%第四条 增资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经各方协商同意,戊方分三轮向甲方支付增资款。其中,第一轮,戊方应向甲方支付增资款1200万元;第二轮,戊方应向甲方支付增资款300万元;第三轮,戊方应向甲方支付增资款300万元。4.1首轮增资款支付的前提: 4.1.1本合同各方均取得了或即将取得本次合作的内外部审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本次投资合作事宜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4.1.2公司原股东同意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注册

8、资本认缴出资的优先认购权。4.1.3在增资方划款日前(包括增资方划款日),甲方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增资方充分、完整地披露了甲方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等。4.1.4各方完成了本次增资所需全部文件的签署,且不存在有碍本次增资完成的其他重大事项。4.1.5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起至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日,甲方以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不包括正在变更的股权事项。4.2第二轮增资款支付的前提4.2.1本协议签署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2016年),甲方的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且年净利润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如甲方年营业收入总额未达到人民币1亿元,且年净利

9、润未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戊方不需再支付第二轮300万增资款,戊方所持甲方股权比例仍为35%,不得减少,因甲方增资扩股正常稀释的情况除外。4.2.2戊方外其他股东认缴的出资款已全部实际缴付,股权结构清晰。4.3 第三轮增资款支付的前提4.3.1 本协议签署后的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内(2017年)甲方的年净利润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如甲方年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戊方不需再支付第三轮300万增资款,戊方所持甲方股权比例仍为35%,不得减少,因甲方增资扩股正常稀释的情况除外。第五条 增资款的支付及增资款的用途5.1 增资款的支付5.1.1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4.1条款约定的所有条件均

10、已满足,增资方出具划款指令通知银行以现金形式足额将本次首轮增资款人民币1200万(大写:壹仟贰佰万)划入甲方账户,增资方划付款项时注明资金用途为“增资款”。5.1.2 在4.2条第二轮增资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后的30天内,戊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第二轮增资款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至甲方账户,增资方划付款项时注明资金用途为“增资款”。戊方如未按本条约定支付增资款,则甲方及其他股东可根据其首轮支付的增资款项及原股东实际缴付情况相应调整其股权,戊方应给与必要的配合。无论是否满足戊方支付第二轮增资款的条件,原股东均应在2016年度利润分配之前(最迟不超过2017年3月31日),将其认缴的注册资

11、本实际缴付,未足额缴付,戊方有权要求按700万估值重新计算其增资所应占甲方股权比例(原按1000万估值计算)。5.1.3 在4.3条第三轮增资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满足后的30天内,戊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第三轮增资款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至甲方账户,增资方划付款项时注明资金用途为“增资款”。戊方如未按本条约定支付增资款,则甲方及其他股东可根据其首轮及第二轮支付的增资款项及原股东实际缴付情况相应调整其股权,戊方应给与必要的配合。5.1.4增资方的首轮增资款划入甲方账户后,在甲方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甲方不得擅自动用该款项(经戊方同意的除外)。5.1.5甲方在收到增资方的相应增资款后五(5)个

12、工作日内,应向增资方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增资款收据。5.2工商变更5.2.1甲方应在收到增资方的首轮增资款之日三十个(30,经戊方同意,可相应延迟工商变更工作)工作日内,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5.2.2甲方应当在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加盖公章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新章程原件两份及证明增资方已成为甲方股东且已在工商局备案的工商登记资料原件一份交给增资方。增资方名称、出资比例等应记载于甲方的股东名册。5.2.3增资方同意委托甲方全权负责办理因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而引起的申报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事项。5.2.4股权登记变更等交割费用由甲方承担。5.3 增

13、资资金的运用各方同意,本次增资资金用于以下目的:(1)建设与甲方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2)补充甲方的营运资金;(3)甲方新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用途。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第六条 增资及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治理 6.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30)日内,甲方、乙方和增资方应签署新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甲方和乙方应确保将本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纳入甲方的新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但是本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并不因为甲方新章程及其他文件尚未修改而不生效。6.2 此次增资完成后,未经董事会批准,目标公司不得:6.2.1向分支机构或其他公司、伙伴或其他实体发放贷款,或持有其股票或其他证

14、券,除非它为目标公司全资拥有或该贷款为公司经营所需;6.2.2贷款或借款给任何个人,包括股东、雇员、董事,但正常经营活动,以及依照董事会批准的股票或期权计划的条款进行的预付和类似支付除外;6.2.3改变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或退出现行主营业务;6.2.4出售、转让、许可、抵押或破坏(专有)技术及知识产权,正常经营中的许可授予除外。6.3 本次增资的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戊方应为甲方第一或并列大股东,戊方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业务的需要依据甲方向其披露的信息合并甲方的财务报表。其他各股东应保证戊方合并甲方的财务报表,不得干预,设置人为障碍。6.4各方同意,第一轮增资款支付后,戊方获得1/3董事会名额,董事

15、长由戊方指定的董事成员担任(具体期限由甲乙戊三方另行安排),且戊方与乙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6.5第一轮增资后,戊方派遣财务监管人员,负责监督甲方财务状况。6.6第一轮增资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时,办理甲方名称变更登记,甲方新名称为“丰电安弗森(北京)XXXXXX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第七条 信息披露7.1 每季度结束后十五(15)日内甲方向增资方提供该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7.2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60)日内甲方向增资方提供该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7.3 每年初甲方向增资方提供本年度的经营计划(草案)和财务预算(草案)。7.4 为甲方自身审计目的所需或者为完成

16、或符合政府机关的要求,甲方需要增资方提供的公司其他相关运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的,增资方须予以及时配合、提供。为甲方自身上市目的所需或者为完成或符合政府机关的其他要求,甲方需要增资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的,增资方须予以及时配合、提供。第八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协议各方均承诺严格按照公司法、甲方章程以及本增资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8.1 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性承诺甲方及原股东个别及共同地向增资方作出以下陈述、保证和承诺:8.1.1 甲方承诺在持续经营期间合法经营且无未披露的诉讼、未决诉讼;8.1.2 原股东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其中的自然人不具有双重国籍。8.1.3本

17、协议签署之前,向增资方作出的任何甲方业务和财务状况的书面陈述或提供的财务报表,均遵循中国现行会计准则并真实、有效。8.1.4 甲方的资产完整,甲方合法拥有其业务正常经营所需的各项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8.1.5 在本次投资完成后,乙方、丙方、丁方不得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达到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方式,实施侵害甲方和戊方的利益的行为。8.1.6 乙方、丙方、丁方应将其拥有或欲申请的与甲方主营业务范围所需要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甲方。(详见附件一)相应权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4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转让变更登记手续。8.2 增资方的承诺8.2.1 增资方向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已

18、经为本次增资准备了足够的资金或做了充分的资金安排,在本协议所述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增资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出资。8.2.2 在本次投资完成后,增资方不会利用其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实施侵害甲方和/或甲方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正常行使股东权利除外。 8.2.3 增资后,如甲方原股东所持有股权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及/或原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该转让如导致原股东或新股东股权比例超过戊方股权比例的情况下,应征得戊方同意,戊方在保证第一大股东地位的范围内拥有优先认购权。戊方因保证第一大股东地位行使优先认购权,乙方享有同等比例的优先认购权,甲方

19、其他各股东在该范围内放弃优先认购权。8.2.4 增资后,如甲方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及/或原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该转让未导致原股东或新股东股权比例超过戊方股权比例的情况下,戊方放弃优先认购权。第九条 利润分配及特别约定9.1 ,各股东按照实际持有甲方股权的比例分配利润。第十条 违约及争议解决10.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10.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

20、并依其解释。各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将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仲裁是终局的,仲裁地点在北京。10.3 如果甲方启动新三板挂牌或者上市工作,所有本协议与此工作相抵触的条款均应该去除或者修改以保证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工作的顺利进行。但该条款在双方协商一致去除或修改前仍然有效。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11.1各方联系方式如下表所列示: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11.2各方的联系方式如有任何变更,应在变更后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应承担对甲方不利的责任。11.3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一般联络事项,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21、(可同时使用或任选组合)通知其他方;但如有正式法律文件,如违约通知等,应当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本协议约定的地址信息送达其他方;正式法律文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其他12.1 本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章完成之日起(协议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协议主体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须加盖公司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本协议在甲方住所地签署。12.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增资方本次投资后,甲方签订的任何文件与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除非本协议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12.3 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共同解除本协议。12.4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和期间内暂停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其履行义务期限将自动延展,延展的时间相当于暂停履行义务的期限。主张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以传真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传真发出后七(7)日内以挂号信确认,提供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利后果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12.5本协议各方均应对本协议内容及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宜保守秘密。如果任何一方需要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媒体)披露与各方合作有关的信息,

23、必须首先征得其他各方书面同意。12.6本协议正本一式12份,甲方5份、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各执1份,其余3份供向工商等政府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及其他使用,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工商登记部门要求使用其标准文本,本文本内容与工商标准文本内容如有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本页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甲方:安弗森(北京)XX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 (签字)2015年 月 日乙方: (签字) 刘峰XX2015年 月 日丙方: (签字) 季伏肃XX2015年 月 日丁方:北京佳朋创业XX科技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 (签字) 2015年 月 日戊方:北京丰电科技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4、)授权代表: (签字) 2015年 月 日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

25、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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