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关于印发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院属各科室: 为加强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医院制定了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医院 2014 年 6月 13 日*有*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面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等法律、规范及集团公司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院内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动火作业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
2、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五条 防火重点部位 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医院主要包括以下部位或场所: (一) 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办公楼。 (二) 药库、药房、器械库。 (三) 制氧机房、6kV变电所、消防监控室、信息机房、档案室。 第六条 禁火区 指除固定用火外,不得放火或有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区域,在该区域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称动
3、火工作票)。 第七条 固定用火 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可分为: (一) 生产性(科研、分析、化验)固定用火,如各种喷灯、酒精灯、火炉、液化石油气炉、电炉、烘箱、马弗炉、电加热器等用火。 (二) 生活性固定用火,如热饭用微波炉、液化石油气炉、天然气炉等用火。 此类用火,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用火单位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建立用火台账,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第八条 固定动火区 指单位划定的可正常使用电焊、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等工作的区域。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可免去办理动火安
4、全作业证,但必须满足集团公司固定用火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第三章 动火作业区域划分第九条 消防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医院实际情况,划分出重点禁火区(或称一级动火区)、一般禁火区(或称二级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在医院平面图上标示,建立台账,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重点禁火区(或称一级动火区)是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至少应包括防火重点部位。 第十一条 *医院不设定固定动火区。 第四章 动火作业分类第十二条 特殊动火作业 (一) 变压器5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二) 制氧机房等特殊危险场所进
5、行的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 一级动火作业 在重点禁火区(或称一级动火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 二级动火作业 在一般禁火区(或称二级动火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章 动火作业要求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一) 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称动火工作票)(见附件 1),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二)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但至少不少于 2 具灭火器)。 (三)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
6、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标牌。其主要内容是: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标明区域界限。 (四)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要求执行。 (五) 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 15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高处进行动火作业,距动火点垂直下方 15m 范围内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
7、清理或封盖,对动火点处采取围挡及接火盘措施,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六) 在周边环境有无法清除的可燃物或难燃物环境(如可燃保温层、冷却层、隔热层,在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七)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八)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或管道上及其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九)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
8、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 (十)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电焊机绝缘必须良好。电焊机的电源线应使用良好的橡胶绝缘线,电源线的长度应尽量短。如因生产急需确需采用较长的电源线时,应离地面2.5m 以上布设。电焊机外壳可靠接地。 (十一)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和在地面上滚动、撞击。 (十二) 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若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
9、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十三)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经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对周围有煤炭、木材等固体易燃物的动火作业,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留守一小时,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四) 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 1.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 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安全消防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
10、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5. 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特殊动火作业除外)。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区内未经审批不能焊割。 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十五)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
11、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露天动火作业过程中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五条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 设备和管道内如果是遇高温易发生聚合或分解爆炸的介质,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三)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四) 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科室应通知调度室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动火
12、作业职责及要求 (一) 动火作业负责人 1. 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制定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 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 动火人 1. 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 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
13、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 涉及特种作业时,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 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 监火人 1. 应由医院或执行动火科室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2. 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点所在科室各指派 1 人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或动火点所在科室指派 1 人监火。3.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 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5.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
14、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 动火部位负责人 1. 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2.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审批人 1. 特殊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点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2. 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点所在科室负责人或技术管理人员编制,防火部门、安监部门负责人会签审批;或防火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 3. 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
15、施由动火点所在科室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编制,动火点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或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防火部门、安监部门审批。 4. *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安全措施编制人由动火科室相应人员负责,防火部门审核由刘洁负责,安检部门审核由蒋广帅负责,需分管领导审批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六)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科室的要求,到现场对指定部位或环境气体取样分析,在 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分析时间、取样部位、可燃(有毒)气体或氧含量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七) 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审批签字
16、负责。 1.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一)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栏目,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交动火作业负责人。医院负责指定动火作业负责人。 (二) 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三) 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四) 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动火安
17、全作业证 ,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五)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科室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科室负责人、动火人和安监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第十九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一)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部位负责人、主管防火部门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还应报集团公司防火管理部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部位负责人审核,主管防火部门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会签审批;或防火部门、安监部门审核
18、后,报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或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安监部门审批。 (四)*医院根据本规定明确相应部门的负责人为审批人。 第二十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禁火区内动火时,应由医院相关人员按照第十七条(五)、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票证的审批工作,并指派专门人员作为监火人之一。 第二十一条 特殊动火作业应向*公司安技部汇报,安技部视情况派员监督作业过程,医院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安监部门、防火部门人员现场跟班。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医院安监部门、防火部门视情况派员监督作业过程。 第二十二条 动火安全作业
19、证的有效期及要求 (一)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8 h。 (二)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三)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 (四) 施工等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需要取样时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二)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受限空间的氧含量应在 19.5%21%范围内。 第六章 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动火作业第二十四条 新建项目 (一) 项目建设施工期间,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
20、规定。 (二) 办理中间交接动用手续后的区域或设备,建设单位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扩建、技改项目 (一)对扩建、技改项目按照第九条规定对所处区域严格界定,施工区域属于固定动火区的,执行第十一条(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二) 施工区域属禁火区的,执行“一动火、一措施、一票证”和本规定要求。 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无施工措施或动火安全作业证,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中“单项工程、零星工程无措施施工”的红牌标准,予以处罚。 动火作业单位为外来施工单位的,对外来施工单位处以 1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同时对管理
21、科室按照红牌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规定执行;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兖矿*医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
22、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
23、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