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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大宗商品交易所即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规范、有序流通,保证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xx所”)即期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xx所组织交易商进行即期交易的基本准则,xx所、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名词
第三条 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成交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可根据电子交易合同自主选择交割日期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交易商品的报价是指该商品的含税价格。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报价,报价分为订立报价和转让报价。
第五条 开市价是指当日开市前6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第六条 收市价是指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七条 最高价是指当日最高成交价。
第八条 最低价是指当日最低成交价。
第九条 结算价是指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十条 最新价是指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第十一条 涨跌是指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每日涨跌幅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交易合约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xx所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成交量是指当日累计成交的数量。
第十三条 订货量是指交易商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交割的数量。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四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
晚上19:00——22:00
交割申报时段:15:31——15:45
中立仓申报时段:15:51——16:05
第十五条 开市集合竞价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6分钟内进行,其中前5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匹配时间,开市时产生开市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
第十六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交易。
第十七条 为了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可靠,xx所对交易商实行交易商代码管理。
(一)交易商应向xx所书面申请一个交易商代码,经核准后,xx所为其确定唯一的交易商代码。
(二)交易商在xx所获取其交易商代码的初始交易密码,作为交易商计算机终端初次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必须在交易前利用初始交易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修改密码后方可进行交易。
(三)交易成交后,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标示交易商代码和交易时间等内容的电子交易合同。
(四)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商代码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交易程序
(一)交易商在进行交易前应有满足其交易所需的足额交易资金,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订立报价后应按xx所的有关规定交付履约保证金。买卖双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xx所的有关规定及交易合约的约定执行。
(二)电子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匹配,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匹配成交。成交价等于买进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时,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时,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时,最新成交价=bp。
(三)交易商从其交易商代码发出的买卖交易指令经电子交易系统匹配成交,生成的电子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成交价是买卖双方订立、转让或受让交易合约的价格。交易结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四)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
(五)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xx所提出。
(六)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电子交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七)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八)交易商在xx所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买卖双方约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交易商。
第十九条 即期交易中的交割实行实物交割申报、延期交割补偿和中立仓的制度。
第二十条 实物交割申报制度
(一)实物交割申报制度是指买卖双方可在每个交易日15:31~15:45的交割申报时段进行当日交割申报。
(二)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申请交割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三)买卖双方在提出交割申报时应按xx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割保证金。交割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xx所的有关规定及交易合约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延期交割补偿制度
(一)延期交割补偿制度是指在每一交易日交割申报时段,提出交割申报但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买方(卖方)向在该交易日持有该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所有未提出交割申报的卖方(买方)收取补偿费的一种制度。
(二)延期交割补偿费总额=交割申报差×交割申报日交割结算价×延期交割补偿费率
延期交割补偿费率的具体标准按xx所的有关规定及交易合约的约定执行。xx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商品仓储成本、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商品价格出现涨(跌)限幅单边无连续报价)对延期交割补偿费率进行调整。
(三)交易商的净订货量(买入订货量和卖出订货量的差额)方向与交割申报少的一方方向一致时,该交易商应缴延期交割补偿费,其计算方法为:
给付延期交割补偿费=当期延期交割补偿费总额÷申报交割数量少的一方所有未申报订货量×该交易商的订货数量(不为净订货)
每个交易商当天应缴补偿费采用小数进整的原则,精确到分。
(四)申报后未能交割的交易商和参与中立仓实现实物交割的交易商获取延期交割补偿费,计算公式如下:
获取延期交割补偿费=某交易商申报中立仓的数量或某交易商已申报但未配对成功的数量×交割申报日交割结算价×延期交割补偿费率
每个交易商当天应得补偿费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精确到分。
第二十二条 中立仓制度
(一)中立仓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交割申报结束后,中立仓交易商根据交割申报情况申请中立仓交割的一种制度。
(二)每个交易日15:51——16:05,中立仓交易商可提出中立仓申请,并按xx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割保证金。交割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xx所的有关规定及交易合约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xx所根据买卖双方的交割申报和交易商中立仓申请统筹安排,按“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成功实现中立仓后,电子交易系统按中立仓相反的方向自动将此交易商转成买方或卖方,其订货量为其中立仓数量,其买入或卖出成交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应交付履约保证金标准按xx所的有关规定及交易合约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系统配对完成后进入xx所交割流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制定的相关细则、规定是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xxx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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