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WJ 2470-1997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
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3 定义
3.1 危险品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
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
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
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
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
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用于设计抗爆间室、抗爆屏院、抑爆间室和防护墙(板)。
3.8 危险等级
依据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危险品,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和危害程度,将建筑划分成不同的危险等级。
3.9 危险区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与存放危险品的区域。
3.10 内部距离
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内危险性建筑之间、危险性建筑与非危险建筑之间允许的最小距离。
3.11 外部距离
危险性建筑外墙与市区、城镇、企业、事业、街道、村庄和道路等被保护目标边缘之间允许的最小距离。
3.12 防护屏障
在Ax、Bx级危险性建筑外设置的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墙等设施。用以减小空气冲击波和飞散物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3.13 抗爆间室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设备不造成破坏。
3.14 抗爆屏院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了控制经泄压面飞出的飞散物和减小空气冲击波对邻近建筑物的破坏作用而设置的、具有一定抗爆能力的屏院结构。
3.15 抑爆间室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冲击波可通过能控制激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且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设备不造成破坏。
3.16 安全出口
当危险性建筑物内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时,可以从该危险性建筑物内直通室外地面的用于人员疏散的出口。
3.17 安全窗
除窗的作用外,还可供安全疏散用的出口。
3.18 抗爆门
具有承受危险品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整体作用和碎片侵彻局部作用的装甲门。
3.19 防护墙(板)
当墙(板)的一面发生爆炸事故时,为了减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和碎片对墙(板)另一面人员或物品的损伤或破坏,而设置的钢筋混凝土墙或钢板墙。
3.20 爆炸试验塔
用于炸药的爆炸试验、火工品和引信的起爆试验或弹丸杀伤破片收集试验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或钢结构试验装置。简称试验塔。
3.21 火工品销毁塔
用于对报废的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和炸药进行炸毁或烧毁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或钢结构装置。简称销毁塔。
3.22 弹药爆炸威力试验井
用于弹丸或战斗部的爆炸威力试验并进行杀伤破片收集的地下构筑物。简称试验井。
3.23 火工品销毁井用于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和炸药的废品进行炸毁的地下构筑物。简称销毁井。
3.24 碎片
在爆炸时,飞出的爆炸制品、设备、工具、包装物及建(构)筑物的碎块。
3.25 危险碎片
系指冲击能量大于79J的飞散碎片。
3.26 危险碎片密度
危险碎片不小于1块/55m2时的密度称为危险碎片密度。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性建筑危险等级
4.1.1 危险性建筑危险等级划分
危险性建筑的危险等级划分为Ax、Bx、Cx、Dx级四级。
Ax级一建(构)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具有整体爆炸的危险性。
Bx级一建(构)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及其制品,具有局部爆炸和抛射的危险性。
Cx级一建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固体推进剂、液体火药及其制品,具有剧烈燃烧呈燃烧转爆炸的危险性。
Dx级一建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具有局部燃烧或爆炸的可能,但药量很小,没有整体爆炸的危险性。
4.1.2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的作业
4.1.2.1 在Ax级建(构)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
a.奥克托今、黑索今、特屈儿、太安、梯恩梯、黑火药、烟火药和破坏能力相当于或大于这类炸药的其他单质炸药,以及含有这类炸药的混合炸药的研制、加工、试验和拆分;
b.硝化甘油及含有硝化甘油的双基火药、双基推进剂、三基火药组成物的配制;
c.在存放间(库)内,贮存上述炸药或其药柱、药块;
d.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单质起爆药或混合起爆药;
e.在存放间(库)内,贮存装填上述炸药的大中口径炮弹、火箭弹、地雷、航空炸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
f.在存放间(库)内,贮存火帽、枪弹底火、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品;
g.在存放间(库)内,贮存黑火药、烟火药及其制品。
4.1.2.2 在Bx级建(构)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
a.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的研制、加工、试验、拆分和销毁过程中,对炸药、起爆药不进行直接加工的作业;
b.对不含硝化甘油推进剂组成物的配制、三基药的捏合、复合推进剂的装配包装作业;
c.对炸药、起爆药进行直接加工的作业;
d.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品均设在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装置内的作业;
e.在工房内,对起爆药进行溶剂、水中作业或湿态作业,而使其危险程度有明显降低的作业;
f.枪弹振动试验、火工品起爆试验、导爆索爆炸试验的作业;
g.在建筑物的暂存间内,起爆药在溶剂或水中贮存或湿态贮存;
h.在工房或存放间(库)内进行较钝感的炸药(如地恩梯)的研制作业或贮存;
i.在存放间(库)内,贮存特种手榴弹、炮弹、制导炮弹、火箭弹及航空炸弹等产品;
j.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口径37mm及小于37mm的炮弹、手榴弹、枪榴弹、信号弹和特种枪弹等;
k.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底火、传火具、曳光管等火工品及发火件和引信等。
4.1.2.3 在Cx级建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
a.发射药、底喷药、液体火药、可燃药筒、半可燃药筒及火箭、火箭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的固体推进剂的研制、加工,其过程中具有燃烧或燃烧转爆炸危险性的作业;
b.在危险品存放间(库)内,贮存发射药、底喷药、液体火药、可燃药筒、半可燃药筒、固体推进剂、装填发射药的药管、药包和药筒及装填固体推进剂的火箭发动机等。
4.1.2.4 在Dx级建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
a.在建筑物内,火药、炸药、烟火药、起爆药、弹药、火工品、引信加工过程中危险性较低或药量很小的作业;
b.在工房和存放间(库)内,对导火索进行研制、加工和贮存;
c.在研制实验室、工厂理化性能试验室内,进行火药、炸药、烟火药、起爆药及其制品等的研制和试验;
d.在实验室内进行药量不大于20g的枪弹振动试验、火工品性能试验和导爆索的性能试验;
e.在研制实验室和存放间(库)内,对火药、炸药和起爆药使用的氧化剂进行研制和贮存。
4.1.3 危险性工序等级划分
危险品研制工房和生产工房的危险等级可按其内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和销毁工序的危险等级确定,见附录A(补充件)。
当危险品研制实验室或工房内有几种不同危险等级的研制、加工、拆分和试验工序时,应按附录A(补充件)危险等级划分的次序,取其最前者为危险品研制工房或加工工房的危险等级。
4.1.4 危险品存放间(库)的危险等级划分
危险品存放间(库)的危险等级可按所贮存的危险品确定,并应符合附录B(补充件)和附录C(补充件)的要求。当单间(库)存放的品种较多时,应按存放危险品的最高危险等级确定。
4.2 药量的控制要求和计算原则
4.2.1 药量的控制要求
4.2.1.1 火药、炸药、起爆药、烟火药、推进剂及其制品的性能测定、分析实验室和院校的配方、合成实验室,各测试间使用的药量不应大于20g,实验室的总药量宜小于400g,实验室内的暂存间的药量应小于300g,并应存放在抗爆容器之内。此类分析实验室可按有关的国家标准中甲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进行设计。
4.2.1.2 火药、炸药、起爆药、烟火药、推进剂的配方、合成及应用研究实验室,其试验间使用的药量宜小于200g,实验室的总药量应小于3kg。单间药量大于20g的试验间应设有防护设施。实验室的暂存间的药量应小于600g,并应存放在抗爆容器之内。
4.2.1.3 炸药、起爆药、烟火药、火药、推进剂研制及应用研究的工房和生产工房,其炸药、起爆药和烟火药操作单间使用的药量宜为3kg以下,存放间宜为10kg以下,火药、推进剂单间使用的药量宜为10kg以下,工房的总药量应小于50kg。各间应依据工序要求设计为抗爆间室或抑爆间室。
4.2.1.4 炸药的注装、塑装、螺装、压装、压药、切割、钻孔、机械清理和拆分等操作的研制工房,各工序不论药量多少,均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进行上述操作的单间药量,对院校不宜大于1kg,对研究所宜小于10kg,对生产工房应小于50kg。上述研制工房的总药量对院校和研究所应分别不大于5kg和50kg。
4.2.1.5 弹药准备(发射药装药和全弹装配)间或工房的总药量,对院校和研究所宜分别小于5kg和50kg。
4.2.1.6 在院校和研究所内进行危险品的起爆性能试验、威力试验和安全性检验等爆炸试验,凡药量大于20kg的爆炸试验,均宜在抗爆结构或专用抗爆装置内进行,对院校和研究所其一次最大试验量应分别小于1kg和3kg,对弹药研究所的试验药量应小于10kg,对院校、研究所和工厂危险品的销毁,其一次最大销毁的药量宜小于1kg,产品本身装药量大于1kg的除外。
4.2.1.7 研究所、院校和工厂的危险品存放间(库),单间药量不宜超过50kg。
4.2.1.8 研制实验室或Ax、Bx、Cx级工房没有单独设危险区,而与教学区或科研区建筑物混合布置时,爆炸危险品的运输应在非教学或非科研时间进行,否则应放在抗爆容器内运输。
4.2.1.9 Dx级建筑物内炸药总药量应小于3kg,火药总药量宜小于10kg。
4.2.2 药量计算原则
4.2.2.1 Ax、Bx、Cx级工房的计算药量应将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的药量,工房内周转的药量,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中的药量均计算在内。
当采取隔爆、抑爆等有效的隔离措施,使部分工作间或暂存间的危险品不会同时爆炸或燃烧时,则可按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最大药量计算。
4.2.2.2 在Ax、Bx、Cx级工房内同时或部分有炸药(起爆药、黑火药、烟火药)、发射药及其制品时,应分别计算炸药和火药药量之和。
4.2.2.3 当存放间(库)存放的品种较多时,应分别计算炸药(起爆药、黑火药、烟火药)和火药药量之和。
5 详细要求
5.1 工艺布置
5.1.1 危险品加工、试验、拆分工序应按工艺流程布置,不应倒流和交叉作业,研制工房和改建工房除外。
5.1.2 危险性实验室、工房内应控制存药量,控制操作人员的数量。最大允许存药量和人员限额应醒目地标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
5.1.3 操作人员较多而操作又相对的比较安全的作业场所不宜与易发生事故的作业场所组合在一个工房内。
5.1.4 危险品研制、加工和拆分工房的建筑平面宜为矩形。Ax、Bx、Cx级工房均应为单层建筑,当工艺有特殊要求,并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可以除外,但不允许设有地下室。
5.1.5 危险品研制、加工、拆分作业线与非危险品加工线应分别设置工房。危险品研制、加工、拆分作业线的各工序宜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或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工作间内。研制、加工、拆分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根据危险品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情况,分别布置在单独的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内或采用装甲防护板、透明防护板、抗爆、抑爆结构等防护措施。
5.1.6 危险品研制、加工和拆分工房内的设备、管道和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口的位置等都应确保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5.1.7 危险品研制、加工和折分工房内,与其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和生活间,如通风间、配电室、空调机室、控制室、水泵房、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应与研制、加工工作间隔开,而且宜单独设置出入口。
5.1.8 在试验间较多而且试验间内存药量又较小的情况下,允许实验室周转的药暂存在抗爆容器内,其药量不宜超过试验间的使用药量。
5.1.9 弹体装药研制和加工过程中,炸药的准备、加工、压制、熔化、注装、压装、螺装、挖药解剖拆卸和倒药等工序均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5.1.10 危险品研制和加工中的抗爆间室、抑爆间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允许地沟穿过间室的墙与间室相通;也不允许间室之间有地沟相通;
b.不允许有爆炸危险品的管道通过间室或在没有隔爆、隔火措施的情况下进入间室;
c.工艺设备如为隔墙传动时,通过墙上的部位应采取密封措施,一般性管道如水管、蒸汽管、压空管、穿电线的钢管等必须进入间室时,应在通过墙上的部位采取密封措施;
d.间室朝向操作人员的一面抗爆墙(板),在间室内药量较多的情况下,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的结构,药量较少时才允许采用钢板结构;
e.抗爆墙(板)上允许开设操作品、传送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操作口、传送口、传递窗等处应与间室内有关设备设有联锁装置;
f.抗爆间和抑爆间室的门应与间室内的电动设备进行联锁,当抗爆装甲门关闭时,设备才能运转。
5.1.11 炮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研制装配工房,在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允许设置暂存间。
5.1.12 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剂生产工房宜布置成单面工作间和单面走廊形式,并设有疏散门和安全窗。
5.1.13 实验室的危险品暂存间应布置在楼房的底层。
5.1.14 在存放间(库)内,可将集中存放的危险品总量划分为若干小单位药量存放,此时须建有适当的隔墙或提供足够的间隔,以确保不致于造成殉爆。
5.1.15 危险品应按附录C(补充件)分组存放。
5.1.16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出静电荷措施。
5.2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外部距离
5.2.1 总平面布置
5.2.1.1 进行总平面布置时,应贯彻危险性建筑与非危险性建筑分开布置的原则,危险性建筑宜相对集中,并布置在有利于安全的地带。
5.2.1.2 当危险性建筑具有抗爆间室时,其泄压面不宜面向主要干道和主要建筑物。
5.2.1.3 道路系统布局,除应满足生产运输和消防通道要求外,非危险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研制、加工和贮存区。
5.2.1.4 在总平面和道路系统布置中,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5.2.1.5 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应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在Ax、Bx、Cx级建筑周围1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5.2.1.6 相对集中布置的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根据具体情况宜单独设置围墙,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当围墙为界墙时,应密砌。
5.2.2 内部距离
5.2.2.1 危险性建筑距其它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根据其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及本标准各有关条款确定。
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自危险建(构)筑物外墙算起。当改、扩建遇有困难时,亦可自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能发生爆炸或燃烧的房间算起,内起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5.2.2.2 A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5.2.2.3 B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建筑内贮存和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2.2条确定;
b. 当建筑内贮存和使用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2.4条确定;
c.当建筑内同时贮存和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及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分别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2.2条和第5.2.2.4条确定并取其大值。
表1 A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 m
计算药量(Q)
kg
内部距离
Q≤0.3
12
0.3<Q≤0.6
13
0.6<Q≤1
14
1<Q≤5
17
5<Q≤10
19
10<Q≤20
22
20<Q≤30
25
30<Q≤40
27
40<Q≤50
29
注:①表中计算药量栏所示之药量(Q),系指炸药梯恩梯当量系数为1.0时的数值,如遇有其它炸药时,应乘以当量系
数值,见附录D(补充件)。
②表中所列药量范围内的Ax级建筑与其周围建筑物,无论设防护屏障与否均采用表中所列距离。如为阻止低角度
高速碎片,对有可能飞出碎片的一侧,可增设防护屏障,但表中所列之距离不得减少。
③当采用特殊抗爆措施(如抑爆结构)时,其内部距离根据计算确定。
④院校、研究所进行改扩建时,当现有Ax级建筑内的计算药量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数量,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之间距离,应按《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的计算
方法计算,但其RA值,应符合附录E(补充件)的规定。
⑤工厂生产线改扩建时,当Ax级建筑内的计算药量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数量时,应仍执行《火药、炸药、弹药、引
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的各项规定。
5.2.2.4 C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Cx级建筑距其它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m
计算药量(Q)
kg
内 部 距 离
互以有泄压
面的墙面相对
主燃有泄压面墙面对被燃无泄压面墙面
主燃无泄压面墙面对被燃有泄压面墙面
互以无泄压
面的墙面相对
Q≤1
12
12
12
10
1<Q≤5
12
12
12
10
5<Q≤10
12
12
12
10
10<Q≤20
14
12
12
10
20<Q≤30
15
12
12
10
30<Q≤40
17
13
12
10
40<Q≤50
18
14
13
11
50<Q≤60
19
15
14
12
60<Q≤70
20
16
15
13
70<Q≤80
21
17
16
14
80<Q≤90
22
18
17
15
90<Q≤100
23
19
18
16
注:有泄压面的墙面指开有门和窗的墙面。
5.2.2.5 D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15m。
5.2.2.6 Ax、Bx、Cx、Dx级建筑物距公共建筑物、动力建(构)筑物、辅助生产建筑物、服务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在符合第5.2.2.2条、第5.2.2.3条和第5.2.2.4条的计算药量范围内,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Ax、Bx、Cx、Dx级建筑距公共、动力、辅助生产及服务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m
项 目
AX 级
BX 级
CX 级
DX 级
锅炉房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
按第5.2.2.2条计算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50
按第5.2.2.3条计算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钢砼水塔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办公楼
按第5.2.2.2条计算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50
按第5.2.2.3条计算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35
≥500座位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35
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地点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35
车间办公室、无明火车间食堂
不宜小于35
不宜小于35
不宜小于35
不宜小于25
单建变电所
不宜小于30
不宜小于30
不宜小于30
不宜小于25
5.2.3 外部距离
5.2.3.1 各危险等级危险性建筑的外部距离,根据其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应分别符合本标准各有关条款的规定。外部距离自危险性建筑外墙算起。
5.2.3.2 A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A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 m
序
号
项 目
计 算 药 量 Q
kg
Q≤1
1<Q≤5
5<Q≤10
10<Q≤20
20<Q≤30
30<Q≤50
1
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加油站、煤气站、区域变电站、热电站、体育场馆、宾馆、市区公园入口处
60
95
120
150
175
200
2
市街区居住房屋、工厂企业围墙、220KV架空输电线路、城市主干道路
50
60
75
90
105
125
3
国家铁路线、市区公园边缘、城市郊区零散住户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50
55
60
70
80
95
4
城市次干道路、35KV架空输电线路
25
35
45
55
65
75
注:①当研制、加工不小于37mm杀伤爆破弹的Ax级建筑时,其外部距离应按本表数据增加50%;
②抑爆结构的建筑,其外部距离由计算确定。
5.2.3.3 B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建筑内贮存或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3.2条确定;
b.当建筑内贮存或使用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3.4条确定;
c.当建筑内同时贮存或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和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分别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3.2条的第5.2.3.4条确定并取其大值。
5.2.3.4 C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C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 m
序
号
项 目
计 算 药 量 Q
kg
Q≤5
5<Q≤10
10<Q≤30
30<Q≤50
50<Q≤70
70<Q≤100
1
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加油站、煤气站、区域变电站、热电站、体育场馆、宾馆、市区公园入口处
60
70
80
100
110
120
2
市街区居民住房屋、工厂企业围墙、220KV架空输电线路、城市主干道路
50
60
70
85
95
105
3
国家铁路线、市区公园边缘、城市郊区零散住户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50
55
60
70
80
90
4
城市次干道路、35KV架空输电线路
30
35
50
60
70
80
5.2.3.5 D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应依据建(构)筑物内存药量的大小,分别按表5中的计算药量Q≤1或1<Q≤5栏确定;或按表6中计算药量Q≤5或5<Q≤10栏确定。当产品进行性能试验过程中还产生噪声时,还应视其所在的环境分别符合GBJ8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
5.3 建筑与结构
5.3.1 建筑设计
5.3.1.1 各级危险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轻质易碎屋盖的易碎部分,可采用非燃烧体。
5.3.1.2 Ax、Cx级工房内,不应设置办公用室、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室和卫生医疗机构。
胶质炸药研制中的胶棉干燥、胶化、捏和、压伸等工序和硝化甘油、黑火药研制中的Ax级工房内,不应设置厕所,其它Ax、Cx级工房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式厕所。
5.3.1.3 Bx级工房内不宜设置办公用室、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用室或卫生医疗机构,当必须设置上述用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布置在工房的较安全的一端;
b.用厚度不小于37mm的防火墙(砖墙)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
c.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且不应布置在危险性工作间或危险品贮存间的楼上或楼下;
d.其门窗不宜面向邻近的危险工作间的泄压面。
5.3.1.4 各实验室、工房的卫生特征分级可参照《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附录三中相关的生产分类确定,其卫生设施按现行的国家卫和标准相应的级别设置。
5.3.1.5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a.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m,窗扇高度不应小于1.5m,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5m;
b.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应设置中挺;
c.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5.3.1.6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b.工作间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c.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导静电地面。
5.3.1.7 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应抹灰。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
经常冲洗和设有消防雨淋设施的工作间、项棚及内墙面应刷油漆,油漆颜色与危险品颜色有所区别。
5.3.2 结构型式
5.3.2.1 各级危险性实验室与工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
5.3.2.2 各级危险性实验室与工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
a.危险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或抑爆间室内,且抗爆、抑爆间室外不存放危险品者;
b.承重横隔墙较密、存药较分散者;
c.室内无人员操作者。
5.3.2.3 下列Ax级工房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a.双基火药研制中含有硝化甘油的组成物配制工房;
b.黑火药研制的工房;
c.烟火药预烘干燥工房。
5.3.2.4 下列工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a.除5.3.3.3条所列之外的研制炸药的Ax级工房;
b.Bx、Cx级建筑。
5.3.2.5 各级危险性建筑宜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各构件之间的联结与锚固及结构的整体性(特殊结构除外)。
5.3.2.6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5.3.3 安全疏散出口(门)
5.3.3.1 各级危险性建筑,每层或每个危险研制、加工间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研制、加工间的面积小于65m2,且同一时间的加工、试验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3.3.2 从一个危险研制、加工间穿过另一危险研制、加工间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算作安全出口。
5.3.3.3 Ax、Bx、Cx级建筑底层危险性研制、加工间内的到达疏散用门较困难的操作岗位附近,应设置安全窗。
5.3.3.4 从危险性实验室、工房的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Ax、Bx、Cx级建筑不应超过15m;
b.Dx级建筑不应超过20m。
中间有走廊,两边为工作间或内部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Bx、Cx级工房,由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楼梯或出口的距离可为20m。
5.3.3.5 疏散用门应向外开启。
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它房间的门直对设置,亦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
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和疏散用门一致。
危险性建筑物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作成坡道。
5.3.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5.3.4.1 抗爆间室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体。
5.3.4.2 抗爆间室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对毗邻的工作间不致造成破坏时,也可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5.3.4.3 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的墙和非轻质易碎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
b.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间室结构要按弹塑性理论设计,并根据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多少,分别采用不同的控制延性比。
5.3.4.4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的结构以及观察孔上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碎片作用下,不应产生穿透;
b.在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c.抗爆门应为单扇,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门应转向关闭状态;
d.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
e.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结构不应产生残余变形。
5.3.4.5 抗爆间室泄压面上的窗、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
5.3.4.6 抗爆间室与主体建筑之间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为减少爆炸事故对主体建筑的影响,抗爆间室与主体建筑之间一般应设置抗震缝,缝宽应不少于5cm;
b.当抗爆间室为钢筋混凝土屋盖,且设计药量小于5kg时,或抗爆间室为轻质易碎屋盖,且设计药量小于3kg时,抗爆间室与主体建筑之间可不设抗震缝;
c.当抗爆间室为钢筋混凝土屋盖,且设计药量不大于20kg时,或抗爆间室为轻质易碎屋盖,且设计药量不大于5kg时,主体建筑的层盖构件可采用可动联结的方式支承于抗爆间室的墙上;
d.抗爆间室的屋盖为轻质易碎屋盖时,间室墙的顶部应高出间室屋面不少于50cm;
e.抗爆间室的屋盖为轻质易碎层盖时,主体建筑的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的屋盖,否则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5.3.4.7 抗爆间室泄压面的外面,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
5.3.4.8 抗爆屏院的平面布置,应能防止空气冲击波经过院墙的开口处传至邻室而引起破坏或爆炸,其最小进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计药量<3kg时,其最小进深为3m;
b.设计药量3~20kg时,其最小进深为4~5m;
c.设计药量21~50(含50kg)时,其最小进深为5~6m。
5.3.4.9 抗爆屏院院墙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檐口处高度,当屏院进深超过4m时,其面对爆心的中墙高度按进深增加量的二分之一增高,边墙由抗爆间室檐口处高度逐渐增至屏院中墙处高度。
5.3.5 抑爆间室
5.3.5.1 抑爆间室的非泄压墙体与屋盖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钢结构。
5.3.5.2 抑爆间室的泄压墙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亦可采用钢结构。泄压墙体应保证其与非泄压墙体有可靠联结,在一旦发生爆炸时,两者不致脱开,更不允许泄压墙体飞出。
5.3.5.3 抑爆间室的非泄压墙体与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
b.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可按弹塑性理论设计,并根据发生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大小,采用不同的控制延性比。
5.3.5.4 抑爆间室的泄压墙体应能承受空气冲击波的作用,并应采用适当的泄压比以保证:
a.抑爆间室内部的爆炸压力迅速泄出;
b.从泄压墙体泄出的冲击波压力能满足周围环境的要求。
5.3.5.5 抑爆间室可以根据工艺与总图布置的需要,设计成独立建筑物,亦可与非抑爆结构建在一起。此时,抑爆间室与毗邻的非抑爆主体建筑之间的关系符合5.3.4.6条的要求。
5.3.6 危险品仓库
5.3.6.1 危险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5.3.6.2 危险品仓库的屋盖应为钢筋混凝土屋盖。
5.3.6.3 危险品仓库当采用履土式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物三面墙的外侧和屋盖应覆土,墙的顶部外侧和屋盖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b.覆土的墙与屋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3.6.4 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开,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弹簧门。不应设置门槛。
5.3.6.5 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应按5.3.1.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危险品以包装箱方式存放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5.3.6.6 当危险品仓库采用抑爆结构时,尚应符合5.3.5条的有关规定。
5.3.6.7 当危险品仓库采用其它特殊结构型式时,如覆土拱形库、钢板夹砂库等,尚应符合有关的规定与要求。
5.4 危险场所的电气
5.4.1 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
电气危险场所以研制间或工作间为单位,划分为两大类六个区,危险场所的电气类别和防雷类别举例见附录E(补充件)。
5.4.1.1 爆炸性气体类(Q类)
5.4.1.1.1 Q类指有爆炸性气体产生的作业场所,如炸药的精制、硝化、热解、胶化、凉药、预烘、干燥、弹体涂漆,以及可燃液体溶剂的敞开操作等。
5.4.1.1.2 Q类分为以下三个区:
Q0区—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产生或长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Q1区—在正常操作时间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Q2区—在正常操作时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产生也仅是短时的或在试制、生产中火炸药处在水中或酸中作业的场所。
5.4.1.2 火炸药及其粉尘类(F类)
5.4.1.2.1 F类指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或操作中可能产生火炸药粉尘的场所,如炸药的粉碎、造粒、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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