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2
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
(2015年修订稿)
根据《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制定本规范。
一、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内容与形式
(一)管理内容
1.总人口变动信息,包括总人口、出生、死亡人数。
2.育龄妇女变动信息,包括迁入、迁出和死亡个案信息。
3.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以及婚姻、妊娠、生育、避孕节育等管理服务信息,一孩生育登记、二孩《生育证》审批等信息。
(二)表现形式
育龄妇女信息日常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管理、维护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以村委会(居委会、单位)为起报单位,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信息录入、变更、审核单位,每个育龄妇女为具体管理服务对象。系统运转主要体现为“五个一”,即一卡、一单、一表、一板、一册。
1.“一卡”即《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见附表一,以下简称《基础信息卡》),由村(居)填写。主要记录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及婚姻、家庭子女、避孕节育等基础信息,是建立和应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依据。
2.“一单”即《村级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见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报告单》),是村(居)每月登记育龄夫妇婚姻、妊娠、生育、避孕节育等动态变化的原始记录,是更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和汇总人口计生统计报表的依据。
3.“一表”即《村级当前情况一览表》(见附表三,以下简称《一览表》),由乡级按照育龄妇女孩子数量、避孕措施进行分类汇总并向村(居)反馈。主要反映村(居)人口计生工作每月动态变化概况,方便村(居)掌握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整体情况。
4.“一板”即《村级计划生育信息公开板》 (见附表四,以下简称《公开板》),由乡级向村级反馈,主要内容包括:①村级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信息。包括公开村(居)所发生的女性初婚、妊娠、生育、《生育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等个案信息,便于群众监督。②指导村级工作信息。乡级将当月建议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信息及时反馈给村(居),以便村(居)开展相应的服务。
5.“一册”即《村级育龄妇女信息花名册》(见附表五,以下简称《花名册》),由乡级从 WIS 中调取数据反馈村级。以村(居)为单位,反映每名育龄妇女的婚姻、妊娠、生育、避孕信息,便于村级核实、查对育龄妇女信息。
二、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与操作
(一)《基础信息卡》的建立与移交
1.《基础信息卡》的建立
《基础信息卡》主要采集新增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凡户籍或属地中 15~49 周岁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形的,均应在当月由村级统计人员填报《基础信息卡》:
(1)初婚;
(2)再婚;
(3)迁入;
(4)单身收养;
(5)未婚生育。
每月 2 日前将上月新建的《基础信息卡》报乡级录入信息系统。
非婚生育人员,集体户空挂户人员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建卡。
2.《基础信息卡》的移交
(1)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通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台进行网络移交,原则上取消纸质《基础信息卡》移交。按统计口径应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通过平台向迁入地发送迁出通报,迁入地须在15日内确认迁入或向原管理地发送回执。因迁入建立的《基础信息卡》,迁入地通过平台向迁出地发送迁入通报,迁出地要在15日内对婚姻、孕情、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送回执。无故拒绝确认迁入、迁出或者不及时反馈信息的,按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扣分。
移交完成后发现的移交前发生的信息漏错报,现管理地向该漏错报发生时的原管理地发送通报,由原管理地完成信息的上报或修正。原管理地无正当理由,在通报之日起15日内不进行确认的,视为原管理地漏错报。
离婚、丧偶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移交。
(2) 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移交、回执)单》并加盖乡镇计生办公章,由县级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后交给本人。审核外省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管理回执予以备案;户籍迁入省内的人员,要根据外省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纳入本辖区管理。
(二) 《变更报告单》的填报
《变更报告单》主要采集信息系统中已建档育龄妇女变更信息。凡有如下情形发生的,须按月填报:
(1)婚姻状况变更(含未婚生育补办结婚证);
(2)妊娠;
(3)生育、收养(出生地未统计上报的婴儿);
(4)避孕节育;
(5)育龄妇女或其子女死亡;
(6)迁出。
《变更报告单》一式两联,一联村级留存,一联报乡级,按自然年度装订成册。由市或县(市、区)统一印制。《变更报告单》由村级设专人填报,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乡级例会时,由村级计生专职人员带全本报告单报乡级审核。如发现填报有误需修改的,两联应以同一笔迹更正。对以往漏统、错报的变动信息,要在发现月及时填写《变更报告单》。
(三) “一表、一板、一册”的形成与操作
《一览表》、《公开板》每月由乡级从信息系统中提取打印反馈村级。《花名册》每年 1 月初和 7 月初由乡级打印反馈给村级,作为村级对育龄妇女管理服务的依据。
三、 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 信息上报
1.村级。每月2日前填写《变更报告单》和《基础信息卡》,进行审核后一并报送乡级。发现本月之前的错漏信息随时建档并上报。
2.乡级。每月3日前,召开工作例会,集中审核各村(居)上报的《变更报告单》和《基础信息卡》,重点检查出生、初婚、手术等有无漏报或错报。对村级提供的信息审核无误后,乡级应及时、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对村级随时上报的错漏信息及时录入管理系统。乡级每月要将一孩生育登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7 日前,将全部变更信息录入完成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上报县级。
3.县级。每月7日前,召开统计例会,审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信息质量,对工作薄弱单位要重点审查。每月10日前,将全县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同时上报省、市。
4.市级。每月10日前,通过网络自动获取县级上报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逻辑审核,对育龄妇女信息汇总分析,生成报表。
(二) 信息质量
1.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每月要对WIS信息进行逻辑审核,对存在的逻辑错误及时通报并组织进行修改。要充分利用共享平台中的婚姻登记、住院分娩、新生儿落户等部门数据,对育龄妇女信息进行校正和变更,提高信息上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县级、乡级对分拣到县本级、乡级的比对信息,要在1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信息属实的由村级填写《基础信息卡》和《变更报告单》上报,乡级及时录入WIS。信息不属实、不属于本县(市、区)管辖范围的比对信息要及时在共享平台进行标注并报上级备案。
2.每月基础信息、变更信息及数据审核上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动。若发现确有错误,由乡级及时对错误信息进行纠正。凡涉及到育龄妇女户口性质和子女出生日期、子女性别、子女政策属性、子女户口性质等重要信息的改动必须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同时利用网络提交,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进行相关信息的改动。
3.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以县级为起建单位,系统自动将县级服务器的数据上传至省、市卫生计生委,信息的上报时间以省级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三)信息分析与管理
1.依据系统提供的信息指导工作。村级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人员逐项落实;乡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督查所辖各村(居)管理服务任务的落实情况。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检查乡级上报信息的准确性。
2.各级要充分利用数据库汇总分析功能,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工作,发挥信息引导管理服务的作用。
3.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要通过日常核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定期评估本辖区信息质量,指导基层改进信息上报质量。将信息质量作为卫生计生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估。
4.严格执行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实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对储存的计算机信息,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加管理,非经统计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取使用。
5.每年初,要将装订成册的上年度各类统计报表、信息报告单保存入档,保存期限为五年。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6.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加强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平时维护,做好数据备份,定期查杀病毒,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整个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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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村(居)委会:
进入原因:
电话号码:
填报日期:
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民族
职业
文化
程度
户口
性质
户籍地
现居地
女方
男方
工作单位
是否独生子女
婚姻情况
现有子女数
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
避孕节育情况
备注
婚姻状况
婚姻变动日期
女方初婚日期
女方
男
女
避孕 种类
开始日期
实施机构
男方
生育及家庭子女情况
孩次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是否合法
违法
原因
户口
性质
生育备注
血缘关系
健康 状况
出生地
户籍地
现居地
死亡日期
注:迁入育龄妇女需要填写
迁出前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主管地:
迁出前育龄妇女编码:
附表二
______月 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
村(居)委会:
女方姓名
女方出生
男方姓名
男方出生
婚姻
妊娠与生育
避孕措施
其他
变更类型
变更日期
妊娠开始日期
妊娠终止日期
妊娠结果
终止机构
流产原因
孩次
性别
是否合法
违法原因
健康状况
生育备注
血缘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出生地
户籍地
现居地
措施种类
开始日期
终止日期
实施机构
独生子女领证日期
死亡日期
迁出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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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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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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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9
30
31
本月出生 人, 女性初婚 人,女性再婚 人,施行节育手术 例,死亡 人,总人口数 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月 日
附表三
______年___月 村级当前情况一览表
村(居)委会:
项目
人数
项目
人数
项目
人数
总人口数
落实节育措施人数
一孩放环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总数
男性绝育人数
一孩绝育人数
一孩人数
女性绝育人数
一孩药具人数
一男孩数
放环
二孩绝育人数
一女孩数
皮埋
其中:双女户绝育数
领独生子女证数
避孕药
二孩放环
其中:14周岁及以下领证数
避孕工具
其中:双女户放环数
二孩人数
其它措施
二孩药具
双女户
未落实避孕措施人数
其中:双女户药具数
二男户
在孕人数
多孩绝育人数
一男一女户
待孕人数
多孩放环人数
多孩人数
产后一月
多孩药具人数
无孩人数
有病不宜
生育一孩登记人数
不孕症
离婚丧偶
绝经
外出躲藏
情况不明
附表四
______年___月 村级计划生育公开板
村(居)委会:
女方
姓名
出生
日期
男方
姓名
出生日期
结婚登记日期
生育证发放
怀孕
日期
生育情况
发独生子女证日期
工作建议
日期
政策依据
日期
性别
孩次
是否
合法
落实避孕措施
附表五
______年 村级育龄妇女信息花名册
村(居)委会:
妇女编码
女方姓名
女方身
份号码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男方姓名
男方身
份号码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结婚日期
现有男孩
现有女孩
头孩出生日期
头孩性别
末孩出生日期
末孩性别
末孩是否合法
避孕状况
避孕开始日期
联系
电话
女方户籍地
填 表 说 明
一、 填表的一般原则
1. 填写信息卡和报告单时,应使用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字迹必须清楚工整,切勿潦草。数字或代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自由体或自造体书写。
2.“姓名”,所有需填写“姓名”的,均按身份证件上永久性的姓名填写,不得使用同音字,更不得填写别名、曾用名和绰号。
3.“日期”,均填写公历年、月、日,公历年份采用四位数字,不得省略;月和日均采用两位数字(不足10的在个位前补填0)。例如,2003年2月8日,年份填“2003”,月份填“02”,日填“08”。对只知道农历、虚岁、属相等的,应换算成公历年、月、日填写。
4.“村(居)或单位”名称,村(居)名称应按法定全称填写(公布的《地名志》),不得使用简称、别称和俗称;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和缩写。
5.凡表内不需要填写的项目(不包括应填写0的项目),一律保留空格,不必用线划去。
6.“其他”、“备注”,必须注明实际情况。
二、《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的项目说明
1.“建卡原因”,填写女性初婚、再婚(本乡镇再婚)、迁入(本乡镇迁入)、单身收养、未婚生育、其他。
2.“电话号码”,填写育龄妇女联系电话。
3.“填报日期”,填写建卡年月日。
4.“姓名”,按男女双方身份证件的姓名填写。
5.“出生日期”,填写男女双方身份证件上的出生年月日。如果本人实际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件不符的,在备注中注明实际出生日期及详细情况。
6.“身份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身份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旅行证”、“台胞通行证”、“护照”、“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7. “身份证件号码”,分别填写男女双方身份证件的号码。
8. “民族”,汉族的填“汉”;是少数民族的填其民族名称;是外国人的填“外籍”;已加入中国籍的填“外入中籍”。男女双方分别填写。
9. “职业”,按男女双方实际情况填写: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企业管理人员、工人、农民、学生、现役军人、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退(离)休人员、其他等。
10. “文化程度”,按男女双方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等职业、普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其他等。
11. “户口性质”,系农村居民的填“农”,城镇居民的填“非”。
12. “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分别填写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的全称。
13. “是否独生子女”,系女方、男方本人是否是独生子女,男方双方分别填写。
14. “婚姻状况”,按男女双方实际情况分别为未婚(含单身收养)、初婚、再婚、复婚、离婚、丧偶、其他中的一种。
15. “婚变日期”,指当前婚姻状况变更发生的年月日。
16. “女方初婚日期”,填写女方初婚年月日。
17. “现有子女数”,填写该夫妇现在家庭中存活子女数(包括亲生、收养、男带、女带),分性别填写。
18.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该栏填写实际领证年、月、日,没领证的空填。属再婚家庭的,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分别填写。
19. “避孕措施种类”,填写该育龄妇女目前采取的避孕措施种类,包括男扎、女扎、放环、皮埋、口服及注射避孕药、外用药、避孕套。未避孕的填未避孕原因,包括待孕、现孕、绝经、子宫切除、有病不宜、产后一个月、不孕症、离婚,丧偶,外出躲藏、情况不明。如果夫妇同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则只填写长期有效的一种。
20. “开始日期”,落实避孕措施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21. “实施机构”,见下表。
名称
说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所有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均需取得执业资格
国家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包括科研和技术指导机构
省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包括科研和技术指导机构
地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包括技术指导机构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其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医院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妇产(科)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卫生院
街道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
妇幼保健院(所、站)
包括妇幼保健中心
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所
包括妇女、儿童保健所
妇幼保健站
包括妇幼保健中心
生殖保健中心
其他服务机构类型
22. “生育及家庭子女情况”指该育龄夫妇一生中所生育的所有子女(包括送养和判随前配偶)以及男带、女带、收抱养,几个孩子则填几行。 “孩次”、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是否合法”、“违法原因”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23. “户口性质”,子女的户口性质,农村居民户口的填“农”,城镇居民户口的填“非”。
24. “生育备注”,男、女双方生育子女填“正常”;再婚夫妇与前配偶所生子女按实际情况填“判给前夫”、“判给前妻”、“男带”、“女带”;收养子女填“收养”;送养子女的填“送养”。非婚生育一方已婚的,按照出生的上报和抚养情况,备注中注明“非婚生,男报男抚”、“非婚生,男报女抚”、“非婚生,女报女抚”、“非婚生,女报男抚”。
25. “血缘关系”,填写“育龄妇女与丈夫亲生”,“育龄妇女亲生、非丈夫亲生”,“非育龄妇女亲生、丈夫亲生”,“非育龄妇女亲生、非丈夫亲生”。“血缘关系”与“生育备注”存在缺省对应关系:“正常生育”和“送养”对应“育龄妇女与丈夫亲生”,“收抱养”对应“非育龄妇女亲生、非丈夫亲生”,“判给前夫”和“女带”对应“育龄妇女亲生、非丈夫亲生”,“判给前妻”和“男带”对应“非育龄妇女亲生、丈夫亲生”。缺省对应关系不正确的需要在“血缘关系”中明确注明。
26. “健康状况”,指“子女当前健康状况”,填写“健康”、“一般”、“有慢性病”、“残疾”。
27. “出生地”,指子女出生地,具体到接生的医疗卫生机构。
28. “死亡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29. “备注”,填写需要注明的情况。
30.对迁入的育龄妇女需要填写“迁入前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主管地”和“迁入前的育龄妇女编码”。“迁入前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主管地”按照省+地+县+乡+村格式填写。“迁入前的育龄妇女编码”按照婚育证明中提供的编码填写。
三、《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的填写
(一)项目填写
1. “女方姓名”、“男方姓名”、“女方出生”、“男方出生”,填写要求同基础信息卡。
2. “婚姻变更类型”、填写“离婚”、“丧偶”、“初婚(补证)”的一种。
3. “婚姻变更日期”填写“离婚”、“丧偶”、“初婚(补证)”的日期。
4. “妊娠开始日期”,即该妇女妊娠前最后一次月经来潮的第一天。
5. “妊娠终止日期”,填写妊娠终止的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6. “妊娠结果”,按照实际情况填写顺产、剖宫产、自然流产、12周以内人工流产、12周以上人工流产、死胎、死产、其他的一种。
7. “终止机构”,同《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实施机构”。包括生育和人工流引产等终止妊娠的均需填写。
8. “流产原因”,填写“政策外”、“有病”、“胎儿发育异常”、“其他”(自然流产除外)。
9. “孩次”,一孩的填“1”,二孩的填“2”,依次类推;遇有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则每孩一行,孩次相同。
10. “性别”,男孩的填“男”,女孩的填“女”。
11. “是否合法”,合法的填“是”,违法的填“否”。
12. “违法原因”,填写“外出躲避”、“非婚生育”、“婚外生育”、“错批生育证”、“未落实避孕措施”、“避孕失败”、“漏管漏查”。
13. “健康状况”,指“子女出生健康状况”,填写“正常”、“低体重儿”、“肉眼可见的出生缺陷”、“其他”。
14. “生育备注”,填写“正常生育”,“收抱养”,“送养”,“判给前妻”,“判给前夫”,“男带”,“女带”,“非婚生,男报男抚”,“非婚生,男报女抚”,“非婚生,女报女抚”,“非婚生,女报男抚”。
15. “血缘关系”,填写“育龄妇女与丈夫亲生”,“育龄妇女亲生、非丈夫亲生”,“非育龄妇女亲生、丈夫亲生”,“非育龄妇女亲生、非丈夫亲生”。
16. “姓名”,填写出生婴儿的姓名。
17. “身份证号码”,填写出生婴儿的身份证号码。
18. “户口性质”,是农村居民户口的填“农”,城镇居民户口的填“非”。
19. “避孕措施种类”,无措施的应填未避孕原因,包括绝经、子宫切除、有病不宜、不孕症、外出躲藏、情况不明。采取措施的填措施种类,包括男扎、女扎、放环、皮埋、口服及注射避孕药、外用药、避孕套。取环、取出皮埋、绝育复通等措施终止在“措施种类”栏中填写相应的原措施的名称。
20. “开始日期”,落实节育措施(包括未避孕)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21. “终止日期”,填写终止节育措施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22. “实施机构”,采取放环、男、女扎、皮埋及终止以上措施的均需填写。其他药具措施等不需要填写。
关于节育措施的填写,应遵循以下规定:(1)产后使用药具的妇女,再落实放环手术时,只填写“放环”、“开始日期”。(2)已放环的妇女如果有取环手术,则填写“放环”、“终止日期”,同时在备注中注明“取环待孕”或“有病不宜”(或“换环”)。(3)已放环的妇女如果有脱环现象,填写“放环”、“终止日期”,同时在备注中注明“脱环”。
23. “死亡日期”,育龄妇女死亡和孩子死亡都填写到年月日,如果是孩子死亡的,同时要填写“生育情况”中的“生育日期”、“孩次”、“性别”;如果育龄妇女死亡的,属于“孕产期死亡”还是“非孕产期死亡”在备注中注明。
24. “迁出日期”,填写育龄妇女迁出的日期,具体到年、月、日,同时在备注中注明育龄妇女的迁入地,迁入地至少具体到乡级。
25. “备注”,注明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信息变更要求
以下所有的信息变更项目均填写女方姓名、女方出生、男方、丈夫出生。
1.婚姻变更,填写婚姻变更类型和变更日期,同时在备注中注明子女抚养关系变动的具体情况。
2.妊娠信息变更,填写末次妊娠开始日期和是否合法。
3.出生信息变更,填写妊娠终止日期、妊娠结果、终止机构、孩次、性别、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合法(违法的还要填写违法原因)、户口性质、健康状况、生育备注、血缘关系。
对于刚出生的子女没有办理落户手续的,可以暂不填写子女姓名、子女身份证号码,待落户后再填写相应信息。
4.流引产、死产变更,填写妊娠终止日期、妊娠结果(选择人流原因或者死产)、终止机构。
5.收抱养变更,填写妊娠终止日期、孩次、性别、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合法、户口性质、健康状况、生育备注(收抱养)。
6.节育措施变更,填写措施种类、开始日期和实施机构。终止节育措施要填写措施种类、终止日期和实施机构。
7.妇女死亡变更,填写死亡日期、备注,在备注中注明妇女死亡原因。
8.子女死亡变更,填写死亡日期,同时要填写“生育情况”中的“生育日期”、“孩次”、“性别”。
9.妇女迁出变更,填写妇女迁出日期,在备注中注明迁入地。
10.对流出在外的人员确有婚、育等现象但具体情况尚不明确的,在发现的同时及时填入报告单,按变更要求填写有关项目,对当时不能掌握的婚姻、生育时间、生育子女性别、政策属性等项目在对应栏目内填写“情况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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