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臂章佩戴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臂章佩戴管理,强化安全员的监督检查职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规定第二条 安全臂章的佩戴人员为在安全部登记备案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安全部批准严禁私自佩戴。第三条 安全臂章必须佩戴在左臂衣袖上。第四条 安全臂章每人配发两个,方便更换清洗。第五条 安全臂章如丢失,必须第一时间报安全部备案,并缴纳10元罚款重新领取新臂章。第六条 安全臂章佩戴人员职责调整,应将臂章作为工作移交的一项内容一并移交。第七条 臂章使用周期暂定12个月,到期后由安全部组织进行换发。第八条 安全臂章佩戴人员有权对公司内部(含各类承包商)
2、所有的违章违纪行为及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有权制止一切危险作业及三违行为,有权对三违行为及危险作业根据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任何人不得干扰和打击报复。安全臂章佩戴人员对查处的事件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涉及本车间部门内部的,由本人签字后交车间负责考核的人员给予落实,涉及到其他车间部门的,将违纪事实及相关资料提交安全部给予落实。第九条 安全臂章佩戴人员每月须至少完成6条违章违纪行为的查处,并形成违章违纪行为处理通报。第三章 奖罚第十条 未经安全部备案批准,私自佩戴安全臂章的,对当事人给予每次50元处罚。安全员将安全臂章借予他人的,给予每次50元处罚;安全员未按要求在现场检查或会议期间佩戴安全臂章的,一次给予
3、20元处罚。第十一条 安全臂章丢失的,须24小时内由当事人报安全部备案,并对当事人给予10元处罚后由安全部给予补发。丢失后未在24小时内报备的,给予当事人50元处罚。第十二条 安全员职责调整后未移交安全臂章或没有全部移交的,按照每个臂章50元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安全臂章佩戴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期间,现场人员应给予配合,对阻碍检查或拒不接受检查的,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元罚款,对弄虚作假的,由安全员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处50元罚款;对存在三违或危险作业行为经安全员责令制止但拒不执行安全指令的,由安全员报安全部后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岗警告直至开除处理;对
4、安全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核实给予开除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安全臂章佩戴人员未完成规定的违章违纪查处条数并出具处理通报的,每少一条扣20元;全部完成违纪条数查处的,每人每月给予100元奖励;排名靠前的前三名,在100元奖励的基础上,按月再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奖励,由安全部从安全奖励中按月给予落实;连续两个月未完成规定条数的,由安全部经理给予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的,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给予其进行诫勉谈话。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有限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