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西省集中开展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布署,在全省煤矿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其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
集中六个月时间,集中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干部、所有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等力量,以贯彻贯彻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宣贯实行修改后《安全生产法》为契机,以贯彻“双七条”为重点,在全省煤矿扎扎实实地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行动,坚决防备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较大事故,继续减少事故总量,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直至主线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覆盖、不留盲区。排查全省所有煤矿矿井各大生产工艺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等,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摸清底数、扎实基础。在全面理解企业基本状况基础上,深入、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对每个排查出隐患都进行登记造册,逐层汇总上报。建立全面煤矿基本状况及隐患数据库。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抓住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灾害、重点隐患,尤其要盯住瓦斯治理、通风系统等,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坚决严厉打击、认真治理,坚决纠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三违”现象。同步,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期有效机制。
(四)严格执法、重视实效。对排查出各类隐患要扭住不放、一抓究竟。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对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边查边改、边整边销,保证隐患整改及时到位。要坚持从严执法,做到该停产坚决停产、该关闭坚决关闭、该惩罚严格惩罚,对隐患治理不力要严厉追究责任。
(五)政府组织、企业负责。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参与,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安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指导协调,保证隐患全面查清、底数全面摸清、问题全面弄清和措施全面制定、工作全面贯彻、整改所有到位。煤矿企业要贯彻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认认真真搞好自查自改,认认真真贯彻排查组意见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及时整改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工作组织
(一)工作机构。成立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
组,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省政府副省长李贻煌同志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小平同志、省安监局局长龙卿吉同志、江西煤监局局长赵苏启同志、省安监局巡视员朱毅同志任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江西煤监局、省煤炭行业办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龙卿吉同志兼任。江西煤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省属煤矿排查治理,省煤炭行业办负责协调、组织各产煤设区市开展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排查治理。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安委会分别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设区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统一筹划、统一编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行原则,根据当地煤矿实际,按照全覆盖规定,确定当地区参与排查人员,编排好煤矿排查组,组织实行好当地区(包括省直管试点县)排查治理行动,贯彻当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企业贯彻整改。
(二)编组构造。全省每处煤矿都要对应一种排查组,每个排查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含2名政府工作人员(从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投资主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干部中抽调。)、3名以上救护队指战员、2名以上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省属煤矿排查组由江西煤监局负责组织,其政府工作人员由江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部门人员构成,组长由处级干部担任,详细人选由江西煤监局提出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排查组由各设区市负责组织,其政府工作人员由市、县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投资主管部门人员构成,组长由科级或科级以上干部担任,人选由各产煤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救护队指战员原则上从与煤矿签定救护协议救护队中选调,各产煤市、县要做好与有关救护队协调组织,选调好各排查组中救护队指战员。参与排查组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要按照本企业回避制度进行编组。
(三)力量分派。各地要根据煤矿企业数量和煤矿救护队力量状况,合理调配救护队力量,原则上检查大矿要有1个小队,检查小矿至少要3名救护队指战员。如救护队指战员一次分派到各组人员不够时,可按救护队指战员状况,对所排查煤矿实行分期分批排查,保证救护队指战员下井全面覆盖排查。
(四)排查时间。排查工作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是进行全面排查,第二轮对整改状况进行复查。每轮工作时间一般大矿不少于10天,小矿不少于5天,两轮相隔时间为两至三个月。每个排查组在企业排查详细时间视企业规模、工艺系统状况和灾害程度,由各组按照“时间服从质量”规定自行确定。
(五)工作衔接。排查组到各煤矿进行隐患排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工作衔接,提供支持服务。所到煤矿要为排查组提供支持,配合排查,并派员参与。同步,要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和第一轮排查、第二轮复查以及分期分批排查衔接工作。
(六)隐患整改。排查组每天向所查企业反馈通报一次排查状况,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被查企业每天向排查组反馈整改贯彻状况,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在第一轮排查结束后,排查组要综合全面地向企业反馈意见,由企业按照排查组规定,在第二轮复查之前,全面开展整改工作。
(七)督促检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
织有关部门采用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地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展状况进行抽查、督导、巡视。各市、县对当地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明查暗访,检查督导。
(八)压茬进行。在第一阶段进行动员布署和准备工作同步,所有煤矿企业先开展自查自改,待排查组到矿后,要向排查组汇报自查自改状况。
四、排查重点
各排查组对所到企业重点排查如下内容。
(一)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1.停产矿井与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
2.停产整顿矿井与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与否到位。
(二)煤矿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手续与否齐全,与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与否符合规定,安全责任与否贯彻,与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带管等问题;
3.与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三)生产矿井
1.证照与否齐全或失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
2.与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3.通风系统与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与否完善,与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与否符合规定等;
4.瓦斯治理与否到位,重点检查与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与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与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与否能正常运行等;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否严格贯彻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重点检查与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替代区域防突措施,与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查等;
6.与否贯彻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与否开采防隔水煤柱、与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与否完善等;
7.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与否采用有效防备措施;
8.有自然发火倾向矿井,与否采用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与否符合规定;
9.煤矿与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置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习、应急培训与否符合规定;
10.排查组认为其他应当排查内容,如安全投入、“三超”问题、图实不符、顶板管理等。
五、工作环节
从11月开始到4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布署和准备阶段(11月底前完毕)。
1.总体动员布署。各产煤市、县和省煤炭集团企业认真组织安委会组员单位、各煤矿企业和煤矿救护队,进行工作动员布署。
2.制定实行方案。各产煤设区市安委会和省煤炭集团企业根据《江西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结合当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方案,并于11月25日前将方案及联络人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贯彻人员编组。江西煤监局和各产煤设区市、省煤炭集团企业要认真细致地调配好专业力量和救护队力量,贯彻参与排查人员,搞好编组,确定并贯彻进行排查矿井名单,贯彻一矿一组,搞好组矿对接,保证对所有煤矿全覆盖。各排查组组长名单于11月3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4.开展人员培训。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对参与排查所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参与排查人员明确任务、把握规定、掌握措施。
(二)全面排查和整改阶段(11月至3月)
1.企业自查自改(11月)。各市、县和省煤炭集团企业要组织所辖煤矿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各煤矿要按照全覆盖规定,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对查出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保证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贯彻”。要贯彻企业重要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对企业隐患整改验收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企业自查自改成果、整改方案及进展状况,由矿长、董事长签字,待排查组到矿后报给排查组。
2.集中全面排查(12月至3月)。各排查组按照“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规定和任务、分工,结合企业自查自改状况,认真制定排查方案,逐矿严格、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排查状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填报记录数据表,在及时反馈给被查企业同步,按煤矿从属关系报送给省、市、县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个煤矿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总结,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详细对策提议。
3.强化整改督办。各排查组发现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要及时、依法严厉处理。重大灾害、隐患没有能力防治、整改,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退出。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排查组提出重大隐患,按企业从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级政府挂牌督办,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不贯彻整改、整改不到位要加重惩罚,对整改期限较长要制定跟踪监督措施,保证早日整改销号。
(三)总结汇总和评估阶段(4月)
各产煤设区市和江西煤监局、省煤炭集团企业要认真汇总隐患排查整改状况,做好数据记录分析,总结经典经验,梳理存在重要问题,提出改善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总结汇报,于4月15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规定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县(市、区)和省煤炭集团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领导、贯彻责任、精心筹划、精心安排、精心组织,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目前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题行动、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科学实行、务求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企业要保证隐患整改资金投入,保证重大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如企业无力投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无力投入或投入局限性而使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必须坚决停产,决不容许带病运转。
(三)贯彻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工作简报、信息交流、调度记录、台账立案、整改监督、总结汇报等工作制度,保证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保证煤矿救护队兼顾隐患排查工作和平常战备值班,保证战时能迅速、有效抢险救援。煤矿企业要处理好目前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关系,增进安全生产。要在保障参与排查人员安全同步,做好其他多种保障工作,对抽调人员及救护队指战员生活保障、差旅费、下井津贴等费用,省属煤矿排查组由江西煤监局会同省煤炭集团企业研究处理,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排查组由设区市组织研究处理。各级政府参与隐患排查人员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不准向企业摊派。
(四)做好信息上报。由排查组采用“一矿一入库”方式,将所排查煤矿状况按附表格式及时填报,逐层上报至各产煤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产煤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排查组填报排查状况以电子版方式上报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江西煤监局,由江西煤监局通过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及时上报至国务院安委办。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记录分析,适时对工作进展状况进行通报。
(五)抓好宣传引导。充足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宣传,形成有力气氛,增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不定期曝光隐患排查走过场、治理措施不得力单位和负责人。
(六)务求工作实效。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坚持横向到边、纵向究竟,坚持高原则、严规定,不走形势、不走过场,一抓究竟,绝不草率收兵。要坚持井上和井下、资料和现场、动态和静态相结合,既要查出详细隐患,又要提出治理措施提议,搞好跟踪督办贯彻,保证隐患整改彻底到位。要坚决贯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规定,规定铺张挥霍,搞好廉洁自律,以求真务实工作作风,保证任务全面完毕。
(信息公开形式:积极公开)
抄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抄送:省直管试点产煤县(市)安委会。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1月24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江西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江西省安委会成立全省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置办公室。
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贻煌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张小平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龙卿吉 省安监局局长
赵苏启 江西煤监局局长
朱 毅 省安监局巡视员
成 员:候克常 省国土厅总规师
张爱国 省国资委副巡视员
郑江萍 江西煤监局总工程师
李接福 省能源局副局长
余 钢 省煤炭行业办副主任
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龙卿吉同志兼任
附件2
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和被检查煤矿矿井状况登记表(表一)
一、排查组状况
1.排查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排查组人数:
人
其中救护队员人数:
人
3.与否跨地区检查:
是□ 否□
二、被检查煤矿(矿井)状况
1.矿井全称:
2.所在地:
省(区、市) 市 县 乡镇
3.煤矿类别:
中央企业□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乡镇煤矿□
4.煤矿状态:
生产煤矿□ 建设煤矿□
停产(建)煤矿□
5.矿井瓦斯等级:
瓦斯□ 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
6.煤层自然倾向性:
轻易自燃□ 自燃□
不易自燃□
7.开拓方式:
露天□ 立井□ 斜井□ 平硐□
立井斜井混合□ 平硐斜井混合□
8.开采方式:
炮采□ 普采□ 综采□
水采□ 非正规开采□
9.工作面个数:
采煤 (个),掘进 (个)
10.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11.核定生产能力:
(万吨/年)
12. 产量
(万吨)
13.剩余可采储量:
(万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5.与否建立救护队
是□ 否□
16.本企业救护队或签服务协议救护队名称
17.开展自查状况:
自查一般 (项),自查重大隐患 (项),其中已治理重大隐患 (项)
排查组组长:(签字) 被检查煤矿(矿井)负责人:(签字)
附件3
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检查状况登记表(表二)
检查矿井全称:
排查项目类别
排查出一般隐患(项)
排查发现重大隐患和问题(项)
与否将重大隐患和问题反馈地方政府
合 计
——
(一)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
1.停产矿井与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
是□ 否□
2.停产整顿矿井与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
是□ 否□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与否到位
是□ 否□
(二)煤矿建设项目
——
1.建设项目手续与否齐全,与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是□ 否□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与否符合规定,安全责任与否贯彻,与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是□ 否□
3.与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是□ 否□
(三)生产矿井
——
1.证照与否齐全或失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
是□ 否□
2.与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是□ 否□
3.通风系统与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与否完善,与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与否符合规定等
是□ 否□
4.瓦斯治理与否到位,重点检查与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与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与否能正常运行等
是□ 否□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否严格贯彻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重点检查与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替代区域防突措施,与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查等
是□ 否□
6.与否贯彻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与否开采防隔水煤柱、与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与否完善等
是□ 否□
7.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与否采用有效防备措施
是□ 否□
8.有自然发火倾向矿井,与否采用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与否符合规定
是□ 否□
9.煤矿与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置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习、应急培训与否符合规定
是□ 否□
10.排查组认为其他应当排查内容,如安全投入、“三超”问题、图实不符、顶板管理等
是□ 否□
排查组组长:(签字) 被检查煤矿(矿井)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回头看”复查登记表(表三)
复查矿井全称:
排查项目类别
排查组查出一般隐患
其中:已整改
排查组查出重大隐患
其中:地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
其中:已整改
未完毕整改重大隐患治理状况
合计贯彻隐患治理资金
列入治 理计划
贯彻“五到位”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万元)
合计
(一)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1.停产矿井与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
2.停产整顿矿井与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与否到位
(二)煤矿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手续与否齐全,与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与否符合规定,安全责任与否贯彻,与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与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三)生产矿井
1.证照与否齐全或失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
2.与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3.通风系统与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与否完善,与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与否符合规定等
4.瓦斯治理与否到位,重点检查与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与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与否能正常运行等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否严格贯彻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重点检查与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替代区域防突措施,与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查等
6. 与否贯彻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与否开采防隔水煤柱、与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与否完善等
7.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与否采用有效防备措施
8.有自然发火倾向矿井,与否采用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与否符合规定
9.煤矿与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置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习、应急培训与否符合规定
10.排查组认为其他应当排查内容,如安全投入、“三超”问题、图实不符、顶板管理等
排查组组长:(签字) 被检查煤矿(矿井)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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