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1.25日内并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填写《核查处置情况填报表》并上报
2.处置结束后再上报完整的《核查处置情况填报表》
线索通报公安、检察院
上报局务会决定
涉及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
一个工作日
抄告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针对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市级、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
食品安全监管科
根据上报的情况进行分析
恢复上架,处置结束
合格
三个工作日
提供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7个工作日内
提出复检
下发至辖区市场所
上报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情况
复检
一个工作日
不合格
立案(2个工作日内)
下架封存
(包括连锁经营的其他分支机构)
不复检
接到通知后立即
没收
同批次食品
送达 经营者
销
毁
同种食品恢复上架
公示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
合格
三方在场,随机抽查
检测费由经营者承担
复查
抄告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下架
(单店)
接到通知后立即
不合格
同种食品
不复查
(如复检合格,可不申请复查)
不得恢复上架销售
备注:①复检费用承担方式: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食品,其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②复查费用承担方式:复查工作中产品的检测费用由生产经营者承担。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监管科:
1. 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OA向辖区所发布领取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并开展核查处置的相关通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 对于涉及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监管科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情况上报案审会,经案审会通过后,协助各辖区所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检察院;
3. 指导各辖区所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市级、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抄告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 将核查处置基本情况整理汇总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反馈,并将相关信息按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行政执法大队:
1.若案情重大,局领导指派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则由各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
辖区市场监管所:
1. 将检测报告于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填写《检验结果告知书》。(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我局应自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2. 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发《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限时处置通知书》;对于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于限时处置的不合格食品,制作现场笔录。
3. 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包括连锁经营企业的其他分支机构),对不合格食品的同种食品下架。
4. 要求经营者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5. 在我局开展的监督抽检中,负责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检申请。
6. 经营者不提出复检或经复检仍为不合格的食品,辖区市场所下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召回)通知书》,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公示,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
7. 对不复检或复检结果仍不合格食品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录入案管系统,并向食品安全监管科报备,同时没收同批次不合格食品。
8. 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市级、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溯源信息、销售凭证上报至食品安全监管科,经食品安全监管科审核后,由各辖区所抄告至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9. 对于涉及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将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相关材料上报食品安全监管科审查,经案审会通过后,由各辖区所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检察院;
10. 对同种食品开展复查工作,并告知经营者检测费由其承担。复查时需三方在场随机抽查,对于复查结果不合格的,应与不合格食品并案处理。
11. 开展不合格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销毁工作。
12. 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的2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安全监管科上报不合格食品的控制情况、排查整改复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并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填写《核查处置情况填报表》。(针对国家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于15日内上报)。
13. 在不合格食品处置完毕后,向食品科上报完整的核查处置情况填报表》及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相关材料,并附上案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
14. 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相关材料上报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15. 将相关核查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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