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各类假期管理办法
1.目的
明确各类假期管理办法,包括各类假期的期限、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处理办法,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2.适用范围
XX公司
3.定义
无
4.负责部门
人力资源部负责各类假期的管理;
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和报送各类假期申请单和有关凭证。
5. 假期和待遇
5.1 各类假期及期限各类假期汇总表(见附件一)
5.2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及有关费用的报销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5.3 职工因违法嫌疑等被公安部门收容审查,未作书面结果期间作事假处理。
6.请假(续假)和销假
6.1请假(续假)
6.1.1各类假期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职工请假单”(见附件二),详细注明事由,并附有关证明,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审批。
6.1.2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者,应设法使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在上班2天内及时办妥补假(续假)手续。
6.1.3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按旷工处理。
6.2销假
提前结束假期或撤销请假,应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销假,在已审批的“职工请假单”上进行销假,由直接上级签字确认销假,如事先在人力资源部登记过的假期进行销假,还需到人力资源部登记销假。
7. 请假(续假)审批权限
7.1部门经理和总监/副总监:
部门经理请假天数≤2天,部门总监审批;请假天数>2天,部门总监审核,各自直属的总经理审批。
总监/副总监请假由各自直属的总经理审批。
7.2直接生产操作人员:
年休假请假天数≤2天,班组长审批;
年休假请假天数>2天和其他假期,班组长审核,部门经理审批。
7.3其他非直接生产操作人员:
年休假请假天数≤2天,部门经理审批;
年休假请假天数>2天和其他假期,部门经理审核,总监审批;
7.4 请婚丧假、探亲假或任何假期天数大于等于7天的,均应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
8. 各类假期规定
8.1 事假
8.1.1 申请和审批
申请人填写“职工请假单”并注明事由,按规定审批后交部门考勤员。
8.1.2 处理办法
扣除工资=
(基本工资+保留工资*60%)*假期天数/30
+(绩效工资+保留工资*40%)*A
系数A值为:
事假天数<7天:A=假期天数/30
事假天数≥7天:A=1
8.2 病假
8.2.1 申请和审批
公司职工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请病假,应到公司医务室填写“病假单”(附件三),经医生同意;填写“职工请假单”,随附经公司医务室医生签字的“病假单”,按规定审批后交部门考勤员。
注:公司外医疗机构开的有效病假单必须到公司医务室转填“病假单”,经公司医生确认方可生效。
8.2.2 处理办法
扣除工资=
(基本工资+保留工资*60%)*X*假期天数/30
+(绩效工资+保留工资*40%)*A
系数X值为:
工龄<2年:X=40%
2年≤工龄<4年:X=30%
4年≤工龄<6年:X=20%
6年≤工龄<8年:X=10%
工龄≥8年:X=0
系数A值为:
病假天数<7天:A=假期天数/30
病假天数≥7天:A=1
注:上述工龄指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如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8.3 探亲假
8.3.1 申请和审批
工作满一年,父母或配偶不居住在本市又不能利用双休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职工(正常交通工具)方可享有探亲假。申请人填写“职工请假单”,若要申请免扣工资探亲假还需同时填写“免扣工资探亲假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8.3.2 处理办法
免扣工资探亲假天数=正常情况下往返路程时间总和(小时)/10 (具体参见附件四“免扣工资探亲假申请表”)
免扣工资探亲假天数以1天为起点,出现小数进一取整,每次最长不超过5天,免扣工资探亲假最多可累积2次合并使用,但不可提前使用。
探亲天数≤免扣工资探亲假天数:
扣除工资=0
探亲天数>免扣工资探亲假天数:
扣除工资=
(基本工资+保留工资*60%)*30%*全部假期天数/30
+(绩效工资+保留工资*40%)*全部假期天数/30
8.4 婚(丧)假
8.4.1 申请和审批
申请人填写“职工请假单”,按规定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8.4.2 处理办法: 扣除工资=0
8.5 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按以下计算方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8.5.1累计工作年限计算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按养老保险缴纳的年限计算
8.5.2年休假计算方法
8.5.2.1年休假标准
累计工作年限 年休假标准天数
不满1年 0
满1年不满10年 5
满10年不满20年 10
满20年 15
注:职工按本制度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低于其在本公司2007年年休假天数的,就高享受。
8.5.2.2当年新进公司职工的年休假计算方法
8.5.2.2.1连续工作未满1年的,按照其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8.5.2.2.2连续工作满1年的,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折算。
8.5.2.3如职工年休假标准变更,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按不同的年休假标准分段计算。
8.5.2.4职工离开公司的,按照其当年度在公司工作天数按比例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8.5.2.5年休假折算公式:
当年度应计日历天数/365*员工年休假标准天数
(折算后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8.5.3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况
累计工作年限 当年累计病假时间
满1年不满10年 >2个月
满10年不满20年 >3个月
满20年 >4个月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在下一年度内年休假中扣除。
8.5.4年休假安排与使用规定
8.5.4.1当年的年休假,原则上使用期限为本年1月1日~12月31日,由于工作需要无法休假的可延长使用到次年2月底,但不得与下一年年休假合并使用。
8.5.4.2年休假必须整天使用,不可提前使用也不可超出使用。由于公司安排集体休假引起超出使用的情况,超出使用的年休假将在下一年扣除。
8.5.4.3职工如果享受企业给予的奖励性假期或劳动保护性假期,则仍可享受企业年休假。
如果享受企业给予的奖励性假期或劳动保护性假期超过一个月:当年享有年休假天数=当年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月)*当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12(出现小数进一取整)。
8.5.4.4若由于实际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休假的,部门应通知职工并必须重新安排休假时间。
对于确实无法安排休假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批确认支付相应报酬。
如公司安排休假而职工本人未休的,作为职工自愿放弃休假处理。
8.5.5处理办法
8.5.5.1 对已休的年休假,扣除工资=0
8.5.5.2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5.6年休假的审批
职工休假应按休假计划,提前填写“职工请假单”,按规定审批后交部门考勤员。
8.6 产假
8.6.1 申请和审批
申请人填写“产假申请单”(附件五),医务室审批,然后填写“职工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8.6.2 处理办法
8.6.2.1 产前假
发放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保留工资)*80%
8.6.2.2 产假
发放工资=0
期间享受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生育生活津贴。产假期间员工个人应缴的法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公司代缴,待员工产假结束后再进行结算。
8.6.2.3 哺乳假
发放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保留工资)*80%
8.7法定节假日
8.7.1 全体公民的法定节假日
共11天,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8.7.2 部分公民的法定假日
妇女节:公司女性职工享有妇女节假期,每两年一天,逢双年公司全体女性职工当年年休假增加一天。
青年节:公司青年职工(指5月4日当天不满34周岁)享有青年节假期,每两年一天,逢单年公司全体青年职工当年年休假增加一天。
8.7.3处理办法:扣除工资=0
8.8 长期病伤假
指职工因病或伤(非因公)连续休息满6个月(连续七个月内病假满六个月)以上。
8.8.1 申请和审批
申请人(出具有效证明)到公司医务室填写“病假单”并经医生同意,填写“职工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8.8.2长期病伤假的报酬计算
工资待遇及长期病假期间的疾病救济费,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8.8.3 劳动鉴定和试工期
8.8.3.1长期病伤假结束后,公司和职工个人均可提出劳动鉴定的申请,来判断职工是否已经恢复正常的劳动能力
8.8.3.2职工长期病伤假结束申请复工,应先在公司进行试工,未经试工的职工,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工作,不作考勤考核。
8.8.3.3 职工长期病伤假复工试工期:一个月。
8.8.3.4职工在试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伤(同类病或旧伤)不能坚持试工需继续休息的,仍作连续病假处理。
8.8.4试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试工职工工资待遇按职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评定。
8.8.5职工试工期满,经公司相关部门鉴定(附件六“复工试工鉴定表”),符合工作要求的,同意其恢复正常工作。
8.9 工伤假
职工工伤的医疗期、伤残鉴定、各类待遇等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职工在规定医疗期满后要继续休息的经申请批准后可按病假处理。
职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伤残鉴定或处理相关工伤事务的,所产生的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9. 其他规定
9.1生产性放工
根据生产安排由制造部门提出,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9.1.1 处理办法
扣除工资=
(基本工资+保留工资*60%)*40%*放工天数/30
+(绩效工资+保留工资*40%)*放工天数/30
9.2 待岗
由于个人工作表现的原因,由部门领导提出,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9.2.1 处理办法
参照8.1.2事假处理办法执行。
10. 同时适用文件
若适用文件有更改,则按更新文件执行。
11. 替换
本制度替换前一版本
12. 文件归档
人力资源部对主控文件进行归档,保存期十年。
13.更改服务
人力资源部负责此文件的更改服务。
14. 解释权
人力资源部具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15. 发放
相关职能部门
16.附件
附件一 各类假期汇总表
附件二 职工请假单
附件三 病假单
附件四 免扣工资探亲假申请表
附件五 产假申请单
附件六 复工试工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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