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贵州省公安交警执法质量考评标准
(满分100分)
考评类别
项目
扣 分 内 容
扣分值
备注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20分)
案
卷
管
理
1. 未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GA40—2008等相关规定规范制作、填写、装订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或填写错误的,每处扣(每件不超过0.2分)
0.02
1、每个大队抽查30个案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10件、简易程序案件20件,一般程序案件占30分,简易程序案件占10分。
2、一般程序案件考评分为30分,平均每件3分,每个案件扣分不得超过3分,少一件扣3分,能提供10起(含10起)以上事故案件卷宗的从总分30分开始扣减,扣完30分为止;未提供一般程序事故案件卷宗的该部分不得分。
3、简易程序案件考评分为10分,平均每件0.5分,每个案件扣分不得超过0.2分,少一件扣0.5分,能提供20起(含20起)以上简易程序事故案件卷宗的从总分10分开始扣减,扣完为止;未提供简易程序事故案件卷宗的该部分不得分。
2.已移送的事故档案,留存的复印副本中无现场原始照片的,每件扣
0.1
3.不能提供规定数量案卷接受考评,每缺一件扣
1.5
案件受理
4.接警并受理后24小时内未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的,每件扣
0.05
现
场
勘
查
5.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之规定,客观、全面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固定现场证据(含相关交通环境)的,每件扣
0.2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不能互相印证或补充的,每处扣(不超过0.4)
0.2
7.现场图、勘查笔录中的勘查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未签名又无说明的,每处扣
0.2
勘查笔录
8.填写错误或漏项的,每项扣(不超过0.5)
0.05
9.人员当场死亡,到场的医疗、急救人员未签名确认又无说明的,每件扣
0.05
10.补充勘查现场未制作补充勘查笔录的,每件扣
0.1
现
场
图
11. 现场元素测量数据错误或不完整,造成失去证据作用或现场无法再现的,每处扣
0.1
12.现场无基准点定位的,每件扣
0.1
13.图形符号错误的,每处扣(不超过0.1)
0.05
14. 死亡交通事故未使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绘图系统,由计算机绘制现场图的,每件扣
0.1
照
相
摄
像
15.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无现场照相的每件扣
0.5
16.方位照相、概览照相、中心照相、细目照相每缺一项扣
0.05
17.与事故认定相关的痕迹物证未照相固定或照片不清晰的,每处扣(不超过0.3)
0.1
18.痕迹照相未放置比例尺或比例尺使用、放置不当的,每处扣
0.05
19.未对勘验照片内容进行标注说明的,每张扣
0.01
20.当场死亡2人以上,尸体未编号拍照的,每件扣
0.02
21.当场死亡3人以上事故未摄像的,每件扣
0.1
22. 对造成死亡事故或无身份证明的肇事者:未拍摄显示其身高比例的半身标准近照,或对在现场的肇事者未将其安置于可表明与肇事相关的车辆、物体一侧拍摄的,每件扣
0.1
讯
询
问
笔
录
23.未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的,每件扣
0.2
24. 在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未对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或未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的,每件扣
0.2
25. 民警在同一时间讯、询问不同当事人或证人的每份笔录扣
0.1
26.讯、询问笔录少于2名民警签名或非签名民警制作的,每份扣
0.1
27.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未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的,每件扣
0.1
28.当事人未逐页签名或捺印,或在笔录尾部未写明对笔录意见,办案民警又未在笔录中进行说明的,每份扣
0.1
29. 未根据案情需要有针对性的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来证明或排除相关事故信息的,每份笔录扣
0.2
30.其他未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程序》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讯询问的,每份扣
0.02
检
验
鉴
定
31.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或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未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进行检验鉴定的,每件扣
0.2
32.未根据案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每件扣
0.2
33.委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的,每件扣
0.1
34.委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或鉴定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每件扣
0.1
35.办案人作为鉴定人的,每件扣
0.1
36.未提取无名尸体DNA检验鉴定备份检材的,每件扣
0.05
37.未按规定扣留、扣押或发还扣留、扣押物品的,每件扣
0.2
38.无车辆和尸体检验照片或照片不清晰的,每件扣
0.02
39.未按规定送达检验鉴定结论且未告知其相关权利的,每件扣
0.2
40.肇事嫌疑车辆查获后,未对重要痕迹物证进行比对或同一鉴定的,每件扣
0.2
事
故
认
定
41.死亡事故认定前无证据公开记录,或证据公开记录无当事人、相关人员签名的,每件
0.2
42.认定书定责依据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每件扣
0.2
43.认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每处扣
0.1
事
故
证
明
44.认定书被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或在诉讼过程中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采信的,每件扣
0.3
45.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叙述不准确、不清楚的,每件扣
0.1
46.漏填事故当事人或当事人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的,每处扣
0.1
行
政
处
罚
47.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后,未按规定吊销交通肇事犯罪人机动车驾驶证的,每件扣
0.5
48.违规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每件扣
0.05
损
害
赔
偿
调
解
49.赔偿权利人、义务人在法定时限内一致请求调解的,未组织调解的,每件扣
0.5
50.不具备调解条件,未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不予调解的理由和诉讼途径的,每件扣
0.3
51. 未制作调解记录的;调解记录未告知调解参加人相关权利义务或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标准、赔偿项目的;调解参加人未在调解记录上签名又无注明的,每处扣
0.05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52.应立未立刑事案件的,每件扣
0.2
53.刑事立案后,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刑事强制措施的,每件扣
0.1
54.未在法定时限内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每件扣
0.5
55.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网上追逃手续的,每件扣
0.1
56.执行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单位未注明原因的,每件扣
0.2
57.执行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每件扣
0.2
58.超期羁押的,每件扣
0.5
59.因收集证据存在问题,被检查机关退侦的,每件扣
0.3
60.因收集证据存在问题导致无法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每件扣
1.5
其
他
项
目
61.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案的,每处扣
0.1
62.人员轻伤以上事故降格为简易程序处理的,每件扣
0.5
63. 证据材料、认定书、事故证明填写的时间出现逻辑错误的,每处扣
0.2
64. 逃逸事故无查缉布控、告知受害方侦办情况等工作记录的,每件扣
0.2
65.抽查所有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档案,计算侦破率,低于90%的,每少10%扣
0.1
66. 当事人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等,办案民警未进行网上核查,或复印的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未加盖印章和未注明来源的,每件扣
0.0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