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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九门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委会议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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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实现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科学决策,提高xx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xx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体合伙人按照xx基金章程,共同设立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合伙人大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xx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做出投资决策、咨询、建议,投资决

2、策委员会对合伙人大会负责。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xx基金章程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xx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 3 人,普通合伙人委派 4 人(含管理基金投资人指派投委会成员)。 第五条 xx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企业提名,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任职时,由合伙企业大会决定更换人选。 第六条 xx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

3、会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会时,由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其他委员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 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 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与xx基金存续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合伙人退出xx基金,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

4、员人数。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全体合伙大会应补选新的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 (二) 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 (三)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四) 全体合伙人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联同

5、相关议案报送合伙人大会备案。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合伙人大会报告工作; (三) 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xx基金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的咨询顾问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建议进行投资决策,有关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

6、少召开两次,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审议投资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 制订年度投资项目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 (三) 年度投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 审议下一年度的投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xx基金投资管理及其他影响xx基金投资收益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报告;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应召集临时会议;对于临时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议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7、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通过。其中有限合伙人委派的 3 名委员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8、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xx基金合伙人大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决策

9、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有限合伙企业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议,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

10、律、法规、及xx基金章程的规定,对xx基金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和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基及xx基金章程等的要求。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于投资项目的相关决议未得到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决议认可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组织对投资项目的重新研究分析和投资方案设计,并重新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合伙人大会备案,并督促和推进xx基金投资管理部门实施执行相关决议。 第三

11、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合伙企业档案由xx基金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第三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委员

12、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xx基金章程,致使合伙企业资产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负相关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合伙人大会作出汇报,由合伙人大会负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基金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xx基金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基金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大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 年 9 月 18 日 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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