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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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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兰考xx瑞华xx环保电力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兰考xx瑞华xx环保电力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兰考xx瑞华xx环保电力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兰考xx瑞华xx环保电力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

2、大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承担义务。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是其行使职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凡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机构和董事个人均不能越过董事会而单独行使职权。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董事与独立董事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3、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4、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六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5、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监事会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经其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被提名人提交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6、,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第七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未满两年;(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职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7、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8、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9、义务。第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

10、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1)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董事或其他董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2)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3)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由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1、:(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十三条 董

12、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应视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议股东大会撤换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十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

13、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 奖金、董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由股东大会全权决定。股东大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三章 董事会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

14、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15、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评估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十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16、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一)董事会审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二)董事会审批、决定除本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三)董事会审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

17、0%的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事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四)董事会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18、(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决定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四)决定单笔交易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事项;(五)决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交易和投资事项;(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规定其具体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等内容。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为单数

19、,并不得少于三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控制和日常管理;(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20、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人员组成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董事

21、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22、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提议召开董事会;(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授予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上市后,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三十条 除上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就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

23、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九)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4、应以提案的方式作出,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董事会提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提交董事长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做出决议。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第三十三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一)任何一名董事;(二)监事会;(三)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四)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上述第(二)、(三)、(四)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

25、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先行通知各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被通知的主体应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且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26、料应当一并提交。第三十六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第三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盖

27、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三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28、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四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四十一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

29、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3日、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2日仍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邮件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30、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四十三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31、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公司监事、公司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

32、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列席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邀请。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会议表决时,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退场。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

33、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

34、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第四十八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四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

35、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五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五十一条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对外

36、担保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37、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第五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五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38、;(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五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

39、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第六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

40、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四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包含本数,“过”、 “不超过”不含本数。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兰考xx瑞华xx环保电力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xx年【】月【】日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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