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合项目信托受益权权核算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合项目信托受益权(以下称受益权)权益核算管理工作是受托人受托责任之一,为规范受益权的权益核算工作,防范操作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受益权的权益核算工作以公司统一采购的专业信息系统(以下称TA系统)为依托,在系统内完成资金信息录入、受益权核算等全部工作。本操作指引结合TA系统内各项工作流程,对权益核算工作加以规范。
第二章 信托受益权的建立
第三条 资金信息录入资料获取
信托财务部门财务核算岗应在受益权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收集齐全项目募集款银行回单, 并将回单原件交予信托财务部门权益核算岗;若为机构代销项目,业务主办部门应在收益权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权益核算岗提供加盖代销机构印鉴的销售明细等资料原件,业务主办部门需确保代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 资金信息录入
(一) 信托财务部门权益核算岗应在受益权成立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TA系统内资金信息录入、复核录入工作。录入及复核录入由不同人员操作完成,以确保录入资金信息与所取得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业务主办部门有义务在录入过程中提供必要支持,以保证资金信息录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二) 银行代销数据系统与公司TA系统实现直连对接的,委托人信息由代销系统自动传输至公司TA系统,权益核算岗无需手工录入资金信息。
第五条 资金勾兑及受益权建立
信托财务部门权益核算岗录入资金信息的同时,财富管理中心权益登记部门在TA系统内完成各受益权类别的建立,并分别录入与该受益权类别相匹配的全体委托人《资金信托合同》信息(以下称合同信息)。待资金信息与合同信息均录入完毕后,信托财务部门权益核算岗在TA系统中进行资金勾兑操作,由TA系统完成委托人名称与实际付款人名称\合同认购金额与实际付款金额的匹配,信息完全匹配一致的受益权方可设立。
第三章 信托受益权收益分配
第六条 收益分配方法
TA系统适用的收益分配方法包括:总收益型、固定收益率型、固定年化收益率型、分持有量型、分持有时间段型、分持有时间型、净值型共七种。
(一) 总收益型:本方法适用于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称信托合同)中约定将剩余信托财产作为受益人收益,以及其他特别约定以此方法计算收益的受益权。
(二)固定收益率型:本方法适用于信托合同中约定以固定收益率计算受益人收益的受益权。
(三)固定年化收益率型:本方法适用于信托合同中约定以固定年化收益率计算受益人收益的受益权。
(四)分持有量型:本方法适用于信托合同中约定持有份额不同的受益人享有不同固定收益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受益权。该方法下,受益人持有份额区间不得重叠。
(五)分持有时间段型:本方法适用于信托合同中约定持有时长不同的受益人享有不同固定收益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受益权。该方法下,受益人持有时长区间不得重叠。
(六)分持有时间型:本方法适用于信托合同中约定持有起止时间不同的受益人享有不同固定收益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受益权。该方法下,受益人持有起止时间不得重叠。
(七)净值型:本方法适用于信托合同中约定以单位净值计算受益人收益的受益权。
第七条 收益分配
(一) TA系统受益权收益分配基本原则:信托受益权收益分配方法是根据其所归属的受益权类别确定的,不同受益权类别对应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而同一受益权类别下,收益分配方案具有唯一性。
(二) 信托财务部门权益核算岗根据受益权类别,需分别取得明确该等受益权具体分配方案的一份信托合同原件。权益核算岗以此为依据,在TA系统内完成分配方案录入、复核工作。业务主办部门应在受益权成立后40个工作日内向权益核算岗提供信托合同原件,并对信托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存续期收益分配
1、业务主办部门应不晚于各受益权收益分配首日前8个工作日向信托财务部门权益核算岗提交《集合项目收益分配要素表》(以下称要素表,见附件一),并确保要素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权益核算岗应不晚于受益权收益分配首日前6个工作日,在TA系统内完成各受益权分配方案录入、复核、出具收益分配明细表(以下称明细表,见附件二)等工作。业务主办部门应不晚于收益分配首日前4个工作日签领明细表。
2、业务主办部门应不晚于收益分配首日前2个工作日将完成我司内部签转流程的明细表、收付款通知单交予信托财务部门资金清算岗进行资金划付。
3、受益权非首次收益分配,其分配方案相关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率、核算日、持有时间段、年天数等)发生变更的,业务主办部门应不晚于当期收益分配日前10个工作日向权益核算岗提供相应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原件。权益核算岗以此作为分配方案录入依据。业务主办部门有义务确保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受益权终止清算分配
1、集合项目与受益权同时终止
(1)集合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到期清算,所对应受益权同时终止的,其核算工作各项要求与时限应遵循存续期收益分配流程。
(2)集合项目提前清算,所对应受益权随之终止的,业务主办部门应不晚于提前清算日前10个工作日完成我司内部审批流程,权益核算岗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完成TA系统内相关分配工作。
2、集合项目开放期,受益权因赎回而清算的,业务主办部门需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按照公司要求在财富管理中心权益登记部门完成相关登记后,再由信托财务部门权益核算岗对赎回部分受益权进行收益分配方案录入等后续操作。
(五)受益权核算其他情况
1、如受益权成立日与收益分配日或清算日间隔极短,无法满足以上时间节点的情形,业务主办部门有义务在受益权成立后及时与信托财务部门权益核算岗协商,确定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应急措施。
2、受益权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以总收益型分配方法计算收益的,业务主办部门需向权益核算岗另行提供经财务核算岗复核签字完毕的《收益分配结算单》复印件。
3、受益权核算期内发生多次申购、赎回且未对受益权对应收益部分进行分配的,为确保TA系统内收益计算的准确性,每次赎回后权益核算岗应在TA系统内完成受益权赎回部分的收益分配方案录入、审核及下发操作。
4、受益权存续期发生转让、申购/赎回、质押与冻结的,业务主办部门需按照财富管理中心权益登记部门有关要求完成相关登记工作后,再由信托财务部门权益核算岗进行受益权收益分配方案录入等后续操作。
5、受益权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且变更信息影响收益分配的,业务主办部门需在财富管理中心权益登记部门完成相关变更登记后,再由信托财务部门权益核算岗进行受益权收益分配方案录入等后续操作。
6、证券投资类项目受益权权益核算以估值系统数据作为收益分配依据的,业务主办部门需向权益核算岗提供经证券信托事业部门核准签字的《证券投资项目收益分配登记表》原件(见附件三),无需提交要素表。权益核算岗将以登记表作为收益分配的最终依据,并将该表留档备查,登记表核准签字部门需对登记表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分配方案归档
权益核算岗应在确认当期收益已分配成功后的次月10个工作日内,在TA系统内完成本月已分配方案归档操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由信托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xx信托有限公司集合项目收益分配要素表
年 月 日
金额:人民币元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期间: 至
受益权编号
信托收益
售期
本金
备注
起息日
结息日
头尾计算方式
分配对象
算法
年天数
利率及年天数
返本比例或金额
业务经办: 业务团队负责人:
附件二
本表编号:
信托利益分配明细对账单
信托计划名称:XX
收益分配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制表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本次信托收益率及计息天数:XX%-XX天
拨款总金额: 元
序号
受益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银行账户号
银行账户名
开户
银行
信托本金(元)
本次收益分配金额(元)
售期收益(元)
本次返还信托本金(元)
资金划拨合计(元)
1
总计金额:
信托财务管理总部
资金清算部门经办(签字/日期):
业务经办(签字/日期):
信托财务管理总部
资金清算部门复核(签字/日期):
信托财务管理总部
资金清算部门负责人(签字/日期):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日期):
财富管理中心服务支持部门经办(签字/日期):
财富管理中心服务支持部门负责人(签字/日期):
附件三
xx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项目收益分配登记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项目子期
优先级规模
信托期间
至
中间级规模
次级规模
本期应付受益人款项
项目
起息日
结息日
计息天数
利率(%)
金额
收款方名称
优先级受益人收益
提前终止罚息
优先级受益人本金
合计
¥0.00
一般级受益人收益
一般级受益人本金
合计
¥0.00
净值信息
估值日期
单位净值
累积净值
备注
备注(本金是否全部清算及其他说明)
业务经办: 业务负责人:
证券信托事业部经办: 证券信托事业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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