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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北京有限公司
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管理流程,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是指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而聘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发展战略部是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 负责制定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二) 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选聘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三) 负责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日常联络;
(四) 负责对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 负责完成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其他单位为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法律服务的需求部门。其职责为:
(一) 负责及时汇总日常工作中对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服务需求并提交发展战略部。
(二) 负责与发展战略部和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商讨,对发展战略部和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解决方案;
(三) 参考发展战略部和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法律意见,及时处理、解决相关问题;
(四) 负责及时向发展战略部反馈本单位对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对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风险,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工作内容:
(一) 受公司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商标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事宜;
(二) 协助公司草拟、修改、审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书;
(三) 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并出具专业意见;
(四) 对公司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宣讲;
(五) 负责完成公司委托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事项。
第四章、 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选择和聘用
第七条、 发展战略部对公司或各单位提出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进行汇总、分析及确认。
第八条、 发展战略部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调研结果及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选聘条件,通过比稿比价方式从5家以上(包含本数)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中初步选定2至3家报公司领导确定。如确需不比稿比价的,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
(二) 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三) 能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选定的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签订协议,该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双方法定名称;
(二)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范围、内容、工作方式及联系方式;
(三) 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五) 竞业禁止;
(六)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 协议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八)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九) 协议的有效期;
(十)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服务协议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一条、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发展战略部应及时向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法律服务协议、要求赔偿损失:
(一) 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担任有竞争关系的对方单位的代理人;
(二) 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 其他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十二条、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考核由发展战略部按照公司与其签署合同定期开展,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相关费用。各单位委托外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供的专利申请工作由网络部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将参考考核结果确定以后合作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发展战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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